貴州省旅遊業管理規定

《貴州省旅遊業管理規定》在1995.05.16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旅遊業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5.05.16
  • 實施時間:1995.05.16
第一條 為規範旅遊市場行為,提高旅遊服務質量,維護旅遊企業和旅遊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經營旅遊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旅遊業實行統一領導、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和利用旅遊資源,並不受地域、行業、隸屬關係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資源條件把旅遊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採取措施開發旅遊市場,健全和完善旅遊服務體系,促進旅遊經濟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旅遊業的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旅遊業的法規和政策,按有關規定編制旅遊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制定和實施服務質量標準、旅遊服務規範,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管理旅遊資源普查,負責旅遊統計工作,提供旅遊信息服務;
(四)組織和指導旅遊宣傳,開發旅遊市場;
(五)負責旅遊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協助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旅遊業進行管理。
第六條 開辦旅遊企業,按下列程式報批:
(一)開辦一、二、三類旅行社,須執行質量保證金制度,並按《旅行社管理條例》規定的程式和有關規定報批;
(二)開辦旅遊涉外飯店、旅遊車船公司(隊)、旅遊服務公司、旅遊商品生產企業,報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三)省屬和中央在黔單位開辦旅遊企業,報省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新建旅遊涉外飯店和重點旅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須經省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按基本建設審批程式報批。
第七條 經營旅遊業務實行《旅遊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制度。申請《許可證》,按審批許可權,經地、州(市)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頒發。經營旅遊業務的單位或個人,須持批准檔案和《許可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後,方可開業。
第八條 旅遊涉外飯店實行星級證定製。星級證定的審核、報批和複審工作,由省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對確需接待海外旅遊者的飯店(星級飯店除外)和餐館、商店,車船,娛樂場所,須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部門批准,實行定點管理。
第九條 一、二類旅行社和三星級以上(含三星級)旅遊涉外飯店及中央和省屬其它旅遊企業,由省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考核;三類旅行社和二星級以下(含二星級)涉外飯店及地、州、市、縣所屬其它旅遊企業,按隸屬關係,由同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考核。
第十條 對導遊人員實行導遊資格考評制度。從事導遊的人員必須參加資格考評,獲得國家旅遊局頒布的《導遊員資格考試合格證書》,經省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發給導遊證後,方可從事導遊。嚴禁無證導遊。
導遊員不得私自進行導遊活動,不得安排旅遊者到非旅遊涉外定點單位住宿、就餐、購物、娛樂、租乘車船。
第十一條 旅行社開展公民出境旅遊業務活動,須經省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境外、省外旅遊組織機構在我省設定旅遊機構,須經省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配合工商、公安、環衛、風景區管理等部門,加強對風景區,遊覽點服務行業的管理,嚴禁濫設攤點、堵塞交通、圍堵遊人、強行兜售、追換外幣、敲詐遊客,以及利用旅遊活動場所賭博、賣淫嫖娼等違法活動。
第十三條 旅遊業務經營單位或個人,必須申報並執行物價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價格。旅遊業務中的涉外團隊價格和國家旅遊區的旅遊經營價格,由省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會商省物價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財務、外匯等會計統計報表,應按統計和會計制度規定的內容、期限報送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統計、外匯管理、財政部門,並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一類旅行社和其他旅遊業務經營單位,收取預付外匯、開立外匯帳戶,須經省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核,並報外匯管理部門批准發給《外匯帳戶使用證》後,方可憑證到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所收取的外匯及帳戶中的外匯按會計制度結算實現收入後,應全部售給外匯指定銀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套換外匯。
第十五條 旅遊業務經營單位和導遊員,必須履行安全職責,維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旅遊業務經營單位,須建立投訴機構和制度,設定投訴電話,及時處理旅遊者的投訴。
第十六條 對積極發展旅遊市場,開發、利用和保護旅遊資源,成績突出的單位或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處罰:
(一)妨礙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弄虛作假、欺騙檢查人員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吊銷其《旅遊業務經營許可證》或取消其旅遊涉外定點資格;
(二)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並處非法所得二倍以內的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的,給予警告,可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導遊證,3年內不得從事導遊工作;
(四)三類旅行社未經許可接待海外旅遊者的,或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的,給予警告,可處以1000元以上2000以下罰款;
(五)違反國家規定的服務標準,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給予警告,可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拒報財務、外匯等會計統計報表,截留、挪用外匯,違反價格、工商、治安管理規定的,由旅遊、統計、外匯、物價、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部門實施罰款、沒收財物處罰時,必須開具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罰沒收據。罰沒收入上交同級財政。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條例》的規定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枉法,侵犯旅遊業務經營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省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8月14日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貴州省旅遊行業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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