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旅遊資源管理辦法(試行)

為加強對我省旅遊資源的開發、建設和管理,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和科學開發旅遊資源,促進我省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風景名勝區條例》《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水利風景區管理辦法》《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辦法》《旅遊規劃通則》《旅遊資源分類、調查與評價》《中國森林公園風景資源質量等級評定》《森林人家等級劃分與評定》《貴州省風景名勝區條例》《貴州省濕地保護條例》《貴州省森林公園管理條例》《貴州省生態保護紅線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貴州)實施方案》及國土空間規劃、文物保護規劃等相關法律法規(相關法律法規以最新版為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旅遊資源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18年10月17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0月17日
  • 發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旅遊資源,是指全省各級各類A級旅遊景區、旅遊度假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實驗區、濕地公園、非物質文化遺產、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地質公園、地質遺蹟保護區、水利風景區、傳統村落、山地戶外運動賽事、生態體育公園、運動休閒特色小鎮、紅色旅遊景區、溫泉景區,也包括未開發的具有旅遊利用價值的各種物質和非物質資源。
  第三條 貴州省境內旅遊資源的開發與保護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與有關規定。
  第四條 貴州省境內的旅遊資源等級評定、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旅遊資源分類及等級評定管理
  第五條 各市(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應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適時組織開展旅遊資源普查,建姜歸立旅遊資源動態更新機制,遵循逐級上報原判您陵則,對旅遊資源進行更新上報。
  第六條 旅遊資源普查須嚴格按照地文景觀類、水域景觀類、生物景觀類、天象與氣候景觀類、遺址遺蹟轎承凳類、建築與設施類、旅遊商品類、人文活動類、鄉村旅遊類、康體養生類、紅色旅遊類、山地戶外運動類等12個主類標準(2016年貴州省旅遊資源大普查分類標準)進行資源分類立檔,並對旅遊資源進行初步價值評估。
  第七條 旅遊資源等級劃分為五級。五級旅遊資源為特品級旅遊資源,四級、三級旅遊資源統稱為優良級旅遊資源,二級、一級為普通級旅遊資源。
  第八條 旅遊景區質量等級按從高到低依次劃分為5A、4A、3A、2A、1A級。旅遊度假區等級從高到低依次為國家級旅遊度假區和省級旅遊度假區2個等級。相應評定嚴格按照國家《旅遊景區質量等級管理辦法》(旅辦發〔2012〕166號)、《貴州省旅遊景區質量等級管理辦法(試行)》(黔旅辦〔2016〕79號)、《旅遊度假區等級管理辦法》(旅辦發〔棕籃只棄2015〕81號)及《貴州戰朽辯省級旅遊度假區管理辦法》(黔旅發改辦〔2015〕15號)等標準執行。
  第九條 貴州省旅遊資源規劃開發質量評定牛剃多愚委員會負責全省旅遊資源質量等級評定工作的組織和實施。負責5A級旅遊景區的初評與推薦工作及組織實施4A級旅遊景區的質量等級評定、覆核等工作;負責國家級旅遊度假區的初評與推薦工作,組織實施省級旅遊度辯精疊假區評定、驗收、覆核等工作。
  第十條 各市(州)、貴安新區、省直管縣(市)旅遊資源規劃開發質量評定委員會負責4A級及以上旅遊景區、省級旅遊度假區的推薦和申報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內3A級及以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的評定和覆核工作,並報貴州省旅遊資源規劃開發質量評定委員會備案。
  第十一條 旅遊景區質量等級及旅遊度假區的標牌、證書由全國旅遊資源規劃開發質量評定委員會統一製作,其中5A級旅遊景區、國家級旅遊度假區由全國旅遊資源規劃開發質量評定委員會頒發,省級旅遊度假區、4A級及以下等級旅遊景區由貴州省旅遊資源規劃開發質量評定委員會負責頒發。旅遊景區在對外宣傳資料中應正確標明其等級,並將旅遊景區質量等級標牌置於旅遊景區主要入口顯著位置。
  第三章  旅遊資源開發與保護管理
  第十二條 旅遊資源開發必須符合功能區定位,應當保持、體現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注重自然景觀和民俗文化相協調,堅持精品發展戰略。
  第十三條 旅遊資源開發應依法依規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相關開發建設應依法依規保護山地、森林植被、水資源、濕地、野生動物、文物古蹟、歷史建築、古樹名木、民族村寨等資源。
  第十四條 旅遊資源開發項目應事先制定資源保護方案和措施,依法依規處理廢水、廢氣、廢渣和其他廢棄物,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第十五條 旅遊區內禁止建設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遊覽等項目。旅遊資源核心區內禁止建設不符合旅遊資源主體功能的項目,或者進行相關開發活動的行為。旅遊區內破壞景觀和環境的居民住房及其他建築應依法依規改造或者逐步拆遷。避免低檔次、低水平重複建設景區景點。
  第十六條 對於重點旅遊景區景點資源、新發現的三級及以上旅遊資源和溫泉景點的開發利用,投資規模超過3億元的旅遊項目,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報省旅遊發展和改革領導小組統籌。
  第十七條 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與同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土地、林業、文化、水利、規劃、商務等部門密切合作,推進本地區旅遊資源的保護與開發。
  第十八條 鼓勵國有、集體、個體、外資等多種經濟成分參與旅遊資源的開發和經營。
  第十九條 鼓勵社會團體、個人通過捐贈等方式依法設立旅遊資源保護基金專門用於旅遊資源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條 旅遊區的開發建設和旅遊活動的規模不得超過旅遊區的環境容量。旅遊資源(景區、景點)經營者應將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景區最大承載量向社會公布,制定流量控制方案,實施流量控制,增強對旅遊資源的有效保護與合理利用。
  第二十一條 加強對山地旅遊資源、特色民族村寨、民俗風情、民族工藝、非物質文化遺產、溫泉康養小鎮、水文化遺產等特色優質旅遊資源的規劃管理。倡導低碳旅遊,在賓館、飯店、景區等推動節能減耗、綠色環保工作。
  第二十二條 建立旅遊資源保護情況通報制度。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於本行政區發生的重大破壞旅遊資源事件,應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經批准後,及時向社會通報。
  第二十三條 全省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本行政區內的旅遊資源開發情況資料庫,收集、登記旅遊資源開發建設單位、建設規模、運營情況等信息,建立旅遊資源保護和開發的動態管理機制。
  第二十四條 開展旅遊資源的招商活動,應由各級人民政府提供全面和可信的項目信息,包括選址意向、土地審批、資源保護限制條件、可行性論證等。
  第二十五條 旅遊景區景點經營者應制定本旅遊景區景點的管理制度,並公開服務項目、營業時間及收費標準,保證商品質量和服務質量,不得誤導、糾纏、誘騙或者脅迫旅遊者消費。
  第四章  旅遊資源經營權出讓組織管理
  第二十六條 旅遊資源經營權出讓主體為各市(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各級旅遊發展和改革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指導旅遊資源經營權出讓的相關工作。
  第二十七條 在旅遊資源經營權出讓前,各市(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應組織第三方評估機構依法對旅遊資源資產進行評估。
  第二十八條 旅遊資源經營權出讓應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通過人民政府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採用招標、拍賣、掛牌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進行出讓。
  第二十九條 旅遊資源經營權投標競買人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三十條 旅遊資源經營權由出讓主體與競買人簽訂出讓契約進行出讓。出讓契約應包括旅遊經營項目名稱、內容、形式、區域、期限、出讓金額及解繳方式與時限、經營者相應權利與義務、旅遊資源相關經營設施的維護與更新改造、安全管理與應急預案、違約責任與爭議解決方式以及其他相關事宜。
  第三十一條 旅遊資源經營權期限一次性簽訂不宜超過20年。經營期間,應依法依規開展各類開發、經營活動,期滿後無償移交給授予其經營權的各級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在與競買人簽訂出讓契約前20個工作日將雙方達成的意向協定報上級人民政府,經審查同意後方可簽訂。項目建成後,應在開業前將項目規劃、土地、環境影響評價、項目驗收報告等檔案彙編成冊報上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三條 基於發展需要,在契約有效期內因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需解除契約的,應當與競買人協商解除契約。因解除契約導致競買人財產損失的,應依法給予相應補償。
  第三十四條 競買人在經營期內有下列情形的,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旅遊資源所在行政區人民政府應查實後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批准並中止出讓契約:
  (一)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旅遊資源經營權的;
  (二)擅自改變項目土地及設施用於其他用途的;
  (三)擅自將全民所有或集體所有旅遊資源資產進行抵押、質押、出租、轉讓、挪用的;
  (四)不按照規劃要求或者契約約定進行建設和更新旅遊服務設施、提升旅遊服務質量標準的;
  (五)提供的旅遊產品和服務不符合契約約定或者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要求,嚴重影響公眾利益的;
  (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質量安全責任事故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
  (七)因企業經營不善,無法繼續履行契約;或利用旅遊資源經營權進行非法集資,嚴重影響公眾利益的;
  (八)擅自進行違規建設,造成旅遊資源和環境嚴重破壞,或因對環境保護不力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
  (九)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契約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旅遊經營權期限屆滿,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應按本規定進行新一輪經營權出讓以重新確定經營者。原經營單位若符合各項規定條件,在法律法規允許範圍內,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受讓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各級旅遊資源管理部門要在同級旅遊發展和改革領導小組的統籌協調指導下,按照管轄許可權加強對所轄區域內旅遊資源的管理。
  第三十七條 各旅遊資源經營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統計部門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要求,履行《旅遊統計調查制度》,按時報送旅遊景區景點相關統計數據和信息,並確保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第三十八條 發生破壞旅遊資源事件的,所在地旅遊部門要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並協助有關部門嚴肅查處;未履行監督職責或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將進行嚴肅追究問責。
  第三十九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或濫用職權造成旅遊資源破壞的,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州省旅遊資源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黔府辦發〔2018〕35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貴州省旅遊資源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0月17日

解讀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要把旅遊業做大做強,豐富旅遊生態和人文內涵”的重要指示要求,充分利用好我省旅遊資源大普查成果,根據《貴州省貫徹落實<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貴州)實施方案>任務分工方案》(黔黨發〔2017〕32號)要求,近日,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正式印發《貴州省旅遊資源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提出基本建立產權明晰、權能豐富、規則完善、監管有效、權益落實的旅遊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使旅遊資源資產使用權權利體系更加完善,市場配置資源決定性作用和政府的服務監管作用充分發揮,所有者和使用者權益得到切實維護,旅遊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平顯著提升,旅遊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實現有機統一的工作目標。
  一、《管理辦法》的出台背景
  2016年,貴州省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要把旅遊業做大做強,豐富旅遊生態和人文內涵”的重要指示要求,在全國率先開展全省旅遊資源大普查工作。由省政府組織、國土資源部門主抓,歷時8個月,安全、高效、優質地完成了大普查工作,基本查明了我省旅遊資源家底,全面掌握全省旅遊資源分布情況和特徵,為高起點、高標準編制旅遊規劃提供科學依據,同時也為貴州省旅遊業持續保持“井噴式”增長奠定了資源基礎。
  同時,根據《貴州省貫徹落實<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貴州)實施方案>任務分工方案》(黔黨發〔2017〕32號)要求,明確以省旅遊發展委牽頭,負責建立生態旅遊開發保護統籌機制。制定貴州省生態旅遊資源管理辦法,建立旅遊資源資料庫,健全生態旅遊開發與生態資源保護銜接機制,推動生態與旅遊有效融合。完善旅遊資源分級分類立檔管理制度,對重點旅遊景區、景點資源和新發現的三級及以上旅遊資源,由省級進行統籌規劃、開發、利用。禁止低水平重複建設景區、景點,統籌做好旅遊資源開發全過程保護,建立旅遊資源保護情況通報制度。在重點生態功能區實行遊客容量、旅遊活動、旅遊基礎設施建設限制制度。探索建立資源共用、市場共建、客源共享、利益共分的區域生態旅遊合作機制。
  二、《管理辦法》總體思路
  《管理辦法》立足我省生態文明建設和旅遊業發展全局,既考慮到各類旅遊資源資產的特殊性,又兼顧到資源之間的普遍性和規律性,堅持綜合統籌和分類改革相協調,改革的總體思路是:
  一是以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為導向。《管理辦法》堅決落實保護資源、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貫徹生態文明理念,將保護和合理利用要求作為有償使用的核心要求,將維護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權益作為主線,將解決突出問題作為實現改革目標的突破,這一導向不僅體現在《管理辦法》的總則中,而且還在旅遊資源分類與評定、保護與管理、經營權出讓中旗幟鮮明地提出了具體要求,以促進旅遊資源保護和開發相統一。
  二是以用途管制,依法管理為前提。這是保護自然生態空間的重要手段,旅遊資源使用不是無條件的使用,旅遊資源開發不是無約束的開發。《管理辦法》強調,旅遊資源開發利用必須符合規劃用途管制或許可,必須符合相關準入條件和標準,必須履行保護和節約利用資源的法定義務,以防止無序無度開發利用旅遊資源。
  三是以明晰產權,豐富權能為基礎。這是確保旅遊資源有效保護、顯化資產價值、流轉順暢、維護權益的重要前提。只有產權明晰了,才能形成自覺保護和節約資源的內生動力,才能有效維護所有者的權益。只有權能豐富完善了,才能實現旅遊資源有償使用(流轉)的順暢進行。《管理辦法》將完善使用權體系作為重點內容,提出我省旅遊資源的出讓主體及統籌責任單位,通過第三方評估機構依法對旅遊資源資產進行評估為前提,為旅遊資源有償使用和流轉奠定堅實基礎。
  四是以市場配置,完善規則為重點。旅遊資源具有社會、經濟、文化、生態多重屬性,在有償使用和保護中,必須要充分發揮市場配置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管理辦法》提出,要明確有償使用的準入條件、方式和程式,鼓勵競爭性出讓,規範協定出讓,即競爭出讓是原則、協定出讓是個例,充分體現了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要求,以更好地適應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需要。
  五是以創新方式,加強監管為保障。完善的監管制度是有償使用制度落地實施的重要保障。《管理辦法》要求,加強相關部門之間的協同配合,通過創新統計調查制度、監管方式,建立健全市場主體信用評價、責任追究等監管機制,加強對有償使用全程動態有效監管,確保有償使用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三、《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主要包括六章40條。
  第一章,總則。共4條。明確《管理辦法》出台遵循的條例、標準等相關法律法規。明確旅遊資源的定義。明確貴州省境內旅遊資源的開發與保護必須遵守的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與有關規定。
  第二章,旅遊資源分類及等級評定管理。共7條。《管理辦法》要求各地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適時組織開展旅遊資源普查,建立旅遊資源動態更新機制,遵循逐級上報原則。對旅遊資源進行更新上報,並按照12個主類標準(2016年貴州省旅遊資源大普查分類標準)進行資源分類立檔和初步價值評估。明確旅遊資源等級劃分、旅遊景區質量等級劃分和旅遊度假區等級劃分及標準。針對全省旅遊資源質量等級評定工作的組織和實施工作,明確貴州省旅遊資源規劃開發質量評定委員會的工作職能,以及各市(州)、貴安新區、省直管縣(市)旅遊資源規劃開發質量評定委員會的工作職能和報備程式。明確旅遊景區質量等級及旅遊度假區的標牌和證書的製作、頒發等。
  第三章,旅遊資源開發與保護管理。共14條。旅遊資源開發必須符合功能區定位,應依法依規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旅遊資源開發項目應事先制定資源保護方案和措施。明確旅遊區內禁止建設項目。明確重點旅遊景區景點資源、五級四級旅遊資源、溫泉資源和投資規模超過3億元的旅遊項目的開發程式和相關要求。建立旅遊資源保護情況通報制度等。
  第四章,旅遊資源經營權出讓組織管理。共10條。明確負責統籌協調指導旅遊資源經營權出讓的評估、出讓方式、經營權期限及程式等。
  第五章,監督管理。共4條。明確加強對行政區內管轄的旅遊資源的管理。明確各旅遊資源經營單位報送旅遊景區(點)相關統計數據和信息相關制度。明確對發生破壞旅遊資源事件的責任處理程式。
  第六章,附則。共1條。明確《管理辦法》施行日期。
  第十一條 旅遊景區質量等級及旅遊度假區的標牌、證書由全國旅遊資源規劃開發質量評定委員會統一製作,其中5A級旅遊景區、國家級旅遊度假區由全國旅遊資源規劃開發質量評定委員會頒發,省級旅遊度假區、4A級及以下等級旅遊景區由貴州省旅遊資源規劃開發質量評定委員會負責頒發。旅遊景區在對外宣傳資料中應正確標明其等級,並將旅遊景區質量等級標牌置於旅遊景區主要入口顯著位置。
  第三章  旅遊資源開發與保護管理
  第十二條 旅遊資源開發必須符合功能區定位,應當保持、體現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注重自然景觀和民俗文化相協調,堅持精品發展戰略。
  第十三條 旅遊資源開發應依法依規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相關開發建設應依法依規保護山地、森林植被、水資源、濕地、野生動物、文物古蹟、歷史建築、古樹名木、民族村寨等資源。
  第十四條 旅遊資源開發項目應事先制定資源保護方案和措施,依法依規處理廢水、廢氣、廢渣和其他廢棄物,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第十五條 旅遊區內禁止建設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遊覽等項目。旅遊資源核心區內禁止建設不符合旅遊資源主體功能的項目,或者進行相關開發活動的行為。旅遊區內破壞景觀和環境的居民住房及其他建築應依法依規改造或者逐步拆遷。避免低檔次、低水平重複建設景區景點。
  第十六條 對於重點旅遊景區景點資源、新發現的三級及以上旅遊資源和溫泉景點的開發利用,投資規模超過3億元的旅遊項目,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報省旅遊發展和改革領導小組統籌。
  第十七條 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與同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土地、林業、文化、水利、規劃、商務等部門密切合作,推進本地區旅遊資源的保護與開發。
  第十八條 鼓勵國有、集體、個體、外資等多種經濟成分參與旅遊資源的開發和經營。
  第十九條 鼓勵社會團體、個人通過捐贈等方式依法設立旅遊資源保護基金專門用於旅遊資源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條 旅遊區的開發建設和旅遊活動的規模不得超過旅遊區的環境容量。旅遊資源(景區、景點)經營者應將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景區最大承載量向社會公布,制定流量控制方案,實施流量控制,增強對旅遊資源的有效保護與合理利用。
  第二十一條 加強對山地旅遊資源、特色民族村寨、民俗風情、民族工藝、非物質文化遺產、溫泉康養小鎮、水文化遺產等特色優質旅遊資源的規劃管理。倡導低碳旅遊,在賓館、飯店、景區等推動節能減耗、綠色環保工作。
  第二十二條 建立旅遊資源保護情況通報制度。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於本行政區發生的重大破壞旅遊資源事件,應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經批准後,及時向社會通報。
  第二十三條 全省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本行政區內的旅遊資源開發情況資料庫,收集、登記旅遊資源開發建設單位、建設規模、運營情況等信息,建立旅遊資源保護和開發的動態管理機制。
  第二十四條 開展旅遊資源的招商活動,應由各級人民政府提供全面和可信的項目信息,包括選址意向、土地審批、資源保護限制條件、可行性論證等。
  第二十五條 旅遊景區景點經營者應制定本旅遊景區景點的管理制度,並公開服務項目、營業時間及收費標準,保證商品質量和服務質量,不得誤導、糾纏、誘騙或者脅迫旅遊者消費。
  第四章  旅遊資源經營權出讓組織管理
  第二十六條 旅遊資源經營權出讓主體為各市(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各級旅遊發展和改革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指導旅遊資源經營權出讓的相關工作。
  第二十七條 在旅遊資源經營權出讓前,各市(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應組織第三方評估機構依法對旅遊資源資產進行評估。
  第二十八條 旅遊資源經營權出讓應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通過人民政府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採用招標、拍賣、掛牌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進行出讓。
  第二十九條 旅遊資源經營權投標競買人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三十條 旅遊資源經營權由出讓主體與競買人簽訂出讓契約進行出讓。出讓契約應包括旅遊經營項目名稱、內容、形式、區域、期限、出讓金額及解繳方式與時限、經營者相應權利與義務、旅遊資源相關經營設施的維護與更新改造、安全管理與應急預案、違約責任與爭議解決方式以及其他相關事宜。
  第三十一條 旅遊資源經營權期限一次性簽訂不宜超過20年。經營期間,應依法依規開展各類開發、經營活動,期滿後無償移交給授予其經營權的各級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在與競買人簽訂出讓契約前20個工作日將雙方達成的意向協定報上級人民政府,經審查同意後方可簽訂。項目建成後,應在開業前將項目規劃、土地、環境影響評價、項目驗收報告等檔案彙編成冊報上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三條 基於發展需要,在契約有效期內因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需解除契約的,應當與競買人協商解除契約。因解除契約導致競買人財產損失的,應依法給予相應補償。
  第三十四條 競買人在經營期內有下列情形的,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旅遊資源所在行政區人民政府應查實後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批准並中止出讓契約:
  (一)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旅遊資源經營權的;
  (二)擅自改變項目土地及設施用於其他用途的;
  (三)擅自將全民所有或集體所有旅遊資源資產進行抵押、質押、出租、轉讓、挪用的;
  (四)不按照規劃要求或者契約約定進行建設和更新旅遊服務設施、提升旅遊服務質量標準的;
  (五)提供的旅遊產品和服務不符合契約約定或者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要求,嚴重影響公眾利益的;
  (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質量安全責任事故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
  (七)因企業經營不善,無法繼續履行契約;或利用旅遊資源經營權進行非法集資,嚴重影響公眾利益的;
  (八)擅自進行違規建設,造成旅遊資源和環境嚴重破壞,或因對環境保護不力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
  (九)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契約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旅遊經營權期限屆滿,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應按本規定進行新一輪經營權出讓以重新確定經營者。原經營單位若符合各項規定條件,在法律法規允許範圍內,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受讓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各級旅遊資源管理部門要在同級旅遊發展和改革領導小組的統籌協調指導下,按照管轄許可權加強對所轄區域內旅遊資源的管理。
  第三十七條 各旅遊資源經營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統計部門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要求,履行《旅遊統計調查制度》,按時報送旅遊景區景點相關統計數據和信息,並確保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第三十八條 發生破壞旅遊資源事件的,所在地旅遊部門要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並協助有關部門嚴肅查處;未履行監督職責或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將進行嚴肅追究問責。
  第三十九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或濫用職權造成旅遊資源破壞的,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州省旅遊資源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黔府辦發〔2018〕35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貴州省旅遊資源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0月17日

解讀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要把旅遊業做大做強,豐富旅遊生態和人文內涵”的重要指示要求,充分利用好我省旅遊資源大普查成果,根據《貴州省貫徹落實<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貴州)實施方案>任務分工方案》(黔黨發〔2017〕32號)要求,近日,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正式印發《貴州省旅遊資源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提出基本建立產權明晰、權能豐富、規則完善、監管有效、權益落實的旅遊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使旅遊資源資產使用權權利體系更加完善,市場配置資源決定性作用和政府的服務監管作用充分發揮,所有者和使用者權益得到切實維護,旅遊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平顯著提升,旅遊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實現有機統一的工作目標。
  一、《管理辦法》的出台背景
  2016年,貴州省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要把旅遊業做大做強,豐富旅遊生態和人文內涵”的重要指示要求,在全國率先開展全省旅遊資源大普查工作。由省政府組織、國土資源部門主抓,歷時8個月,安全、高效、優質地完成了大普查工作,基本查明了我省旅遊資源家底,全面掌握全省旅遊資源分布情況和特徵,為高起點、高標準編制旅遊規劃提供科學依據,同時也為貴州省旅遊業持續保持“井噴式”增長奠定了資源基礎。
  同時,根據《貴州省貫徹落實<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貴州)實施方案>任務分工方案》(黔黨發〔2017〕32號)要求,明確以省旅遊發展委牽頭,負責建立生態旅遊開發保護統籌機制。制定貴州省生態旅遊資源管理辦法,建立旅遊資源資料庫,健全生態旅遊開發與生態資源保護銜接機制,推動生態與旅遊有效融合。完善旅遊資源分級分類立檔管理制度,對重點旅遊景區、景點資源和新發現的三級及以上旅遊資源,由省級進行統籌規劃、開發、利用。禁止低水平重複建設景區、景點,統籌做好旅遊資源開發全過程保護,建立旅遊資源保護情況通報制度。在重點生態功能區實行遊客容量、旅遊活動、旅遊基礎設施建設限制制度。探索建立資源共用、市場共建、客源共享、利益共分的區域生態旅遊合作機制。
  二、《管理辦法》總體思路
  《管理辦法》立足我省生態文明建設和旅遊業發展全局,既考慮到各類旅遊資源資產的特殊性,又兼顧到資源之間的普遍性和規律性,堅持綜合統籌和分類改革相協調,改革的總體思路是:
  一是以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為導向。《管理辦法》堅決落實保護資源、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貫徹生態文明理念,將保護和合理利用要求作為有償使用的核心要求,將維護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權益作為主線,將解決突出問題作為實現改革目標的突破,這一導向不僅體現在《管理辦法》的總則中,而且還在旅遊資源分類與評定、保護與管理、經營權出讓中旗幟鮮明地提出了具體要求,以促進旅遊資源保護和開發相統一。
  二是以用途管制,依法管理為前提。這是保護自然生態空間的重要手段,旅遊資源使用不是無條件的使用,旅遊資源開發不是無約束的開發。《管理辦法》強調,旅遊資源開發利用必須符合規劃用途管制或許可,必須符合相關準入條件和標準,必須履行保護和節約利用資源的法定義務,以防止無序無度開發利用旅遊資源。
  三是以明晰產權,豐富權能為基礎。這是確保旅遊資源有效保護、顯化資產價值、流轉順暢、維護權益的重要前提。只有產權明晰了,才能形成自覺保護和節約資源的內生動力,才能有效維護所有者的權益。只有權能豐富完善了,才能實現旅遊資源有償使用(流轉)的順暢進行。《管理辦法》將完善使用權體系作為重點內容,提出我省旅遊資源的出讓主體及統籌責任單位,通過第三方評估機構依法對旅遊資源資產進行評估為前提,為旅遊資源有償使用和流轉奠定堅實基礎。
  四是以市場配置,完善規則為重點。旅遊資源具有社會、經濟、文化、生態多重屬性,在有償使用和保護中,必須要充分發揮市場配置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管理辦法》提出,要明確有償使用的準入條件、方式和程式,鼓勵競爭性出讓,規範協定出讓,即競爭出讓是原則、協定出讓是個例,充分體現了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要求,以更好地適應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需要。
  五是以創新方式,加強監管為保障。完善的監管制度是有償使用制度落地實施的重要保障。《管理辦法》要求,加強相關部門之間的協同配合,通過創新統計調查制度、監管方式,建立健全市場主體信用評價、責任追究等監管機制,加強對有償使用全程動態有效監管,確保有償使用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三、《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主要包括六章40條。
  第一章,總則。共4條。明確《管理辦法》出台遵循的條例、標準等相關法律法規。明確旅遊資源的定義。明確貴州省境內旅遊資源的開發與保護必須遵守的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與有關規定。
  第二章,旅遊資源分類及等級評定管理。共7條。《管理辦法》要求各地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適時組織開展旅遊資源普查,建立旅遊資源動態更新機制,遵循逐級上報原則。對旅遊資源進行更新上報,並按照12個主類標準(2016年貴州省旅遊資源大普查分類標準)進行資源分類立檔和初步價值評估。明確旅遊資源等級劃分、旅遊景區質量等級劃分和旅遊度假區等級劃分及標準。針對全省旅遊資源質量等級評定工作的組織和實施工作,明確貴州省旅遊資源規劃開發質量評定委員會的工作職能,以及各市(州)、貴安新區、省直管縣(市)旅遊資源規劃開發質量評定委員會的工作職能和報備程式。明確旅遊景區質量等級及旅遊度假區的標牌和證書的製作、頒發等。
  第三章,旅遊資源開發與保護管理。共14條。旅遊資源開發必須符合功能區定位,應依法依規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旅遊資源開發項目應事先制定資源保護方案和措施。明確旅遊區內禁止建設項目。明確重點旅遊景區景點資源、五級四級旅遊資源、溫泉資源和投資規模超過3億元的旅遊項目的開發程式和相關要求。建立旅遊資源保護情況通報制度等。
  第四章,旅遊資源經營權出讓組織管理。共10條。明確負責統籌協調指導旅遊資源經營權出讓的評估、出讓方式、經營權期限及程式等。
  第五章,監督管理。共4條。明確加強對行政區內管轄的旅遊資源的管理。明確各旅遊資源經營單位報送旅遊景區(點)相關統計數據和信息相關制度。明確對發生破壞旅遊資源事件的責任處理程式。
  第六章,附則。共1條。明確《管理辦法》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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