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貴州省教育經費籌措管理辦法》的決定

1996年5月1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號公布 根據2004年2月12日《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修訂〈貴州省教育經費籌措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08年8月4日《貴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1年4月24日《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貴州省教育經費籌措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根據2013年12月5日《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貴州省教育經費籌措管理辦法〉的決定》第四次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貴州省教育經費籌措管理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3.12.05
  • 實施時間:2013.12.05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貴州省教育經費籌措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3年11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5日
省人民政府決定對《貴州省教育經費籌措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八條修改為:“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委託國家稅務機關代為徵收,徵收憑證使用省國家稅務機關印製的票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貴州省教育經費籌措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公布。
貴州省教育經費籌措管理辦法
(1996年5月1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號公布 根據2004年2月12日《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修訂〈貴州省教育經費籌措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08年8月4日《貴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1年4月24日《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貴州省教育經費籌措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根據2013年12月5日《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貴州省教育經費籌措管理辦法〉的決定》第四次修訂)
第一條 為了發展教育事業,保證教育經費來源穩定和逐年增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教育經費,是指用於教育的財政撥款、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其他渠道依法籌集的資金。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的體制,逐年增加教育經費,使教育事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經費支出,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一的原則,在財政預算中單獨列項。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從安排的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中,每年劃出一定的比例用於改善中國小辦學條件。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從扶貧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扶持發展貧困地區的教育事業,主要用於改善農村中國小辦學條件。
第七條 教育費附加按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稅額的3%徵收,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稅額的2%徵收。
第八條 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委託國家稅務機關代為徵收,徵收憑證使用省國家稅務機關印製的票據。
第九條 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應當在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時一併繳納。
第十條 地方教育附加在徵收教育費附加時一併收取,繳入地方國庫,納入地方預算管理,並將征繳情況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
徵收教育費附加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預算支出安排;徵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基金預算支出安排。
第十一條 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用於改善中國小辦學條件,不得抵頂教育事業撥款。
第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在安排農村教育經費時,應當確保國家和省確定的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各項資金用於農村教育經費的比例不低於50%,但不包含教師工資。
第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對依照本辦法籌措的教育經費,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和審計制度,專款專用,專項管理,定期向財政部門報送會計報表和年終決算,定期公布收支情況。
教育、財政、稅務、審計、監察、農業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教育經費的籌措、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交納,並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交納的,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在教育經費籌措、管理和使用工作中,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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