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旅遊業管理辦法》是發於2000年11月7日的一款市政府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旅遊業管理辦法
-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80號
- 發布日期:2000-11-07
- 生效日期:2000-11-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職責分工,配合旅遊管理部門共同做好旅遊業的管理工作。
有條件的地區可根據本地旅遊業發展需要,安排旅遊發展專項資金。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投資、籌資、引資依法開發和利用旅遊資源及從事旅遊經營活動,不受地域、行業、隸屬關係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旅遊資源。
旅遊發展規劃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以及其他專業規劃相協調。
禁止興建、開展宣揚封建迷信和有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旅遊項目。
旅遊區(點。)的質量等級評定,由市旅遊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旅遊區(點)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按照國家旅遊局的具體評定辦法進行。
旅遊區(點)等級標誌牌由市旅遊主管部門頒布並向社會公告。
禁止在旅遊景區內採石、開礦、挖砂、砍伐林木等破壞環境、文物或者自然資源的行為。
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
對新增旅行社的經營權實行公開招標方式,公平競爭,擇優批辦。
質量保證金的使用、管理及賠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具備條件的旅遊區(點)、交通、餐飲、住宿、商店、文化娛樂、旅遊商品生產的旅遊經營者可提出定點經營申請,經市旅遊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確定其為旅遊定點單位並授予統一製作的旅遊定點標誌牌後,方可接待旅遊團隊。
旅遊定點單位不得轉讓或變相轉讓旅遊定點資格和旅遊定點標誌牌。
旅行社不得在非旅遊定點單位安排接待旅遊團隊。
旅遊飯店的星級評定,由市旅遊主管部門按國家頒布的星級飯店標準進行評審,並按規定審批或向上級推薦。
已評定的星級飯店,由市旅遊主管部門定期檢查覆核。
星級飯店應按星級標準向旅遊者提供規範服務。
非星級飯店不得使用有關星級的用語和標誌進行廣告宣傳,招徠旅遊者。
旅遊經營者不得出售假冒偽劣商品,不得勒索、詐取旅遊者財物,不得脅迫旅遊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有償服務。
旅行社進行廣告宣傳,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利用虛假廣告欺騙旅遊者,不得有損貴陽旅遊形象。
市旅遊主管部門會同教育、勞動、商業等行政管理部門對旅遊從業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合格後發給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和資格證書。
旅遊區(點)門前及區內禁止擅自設定攤點,應當統一規劃,定位管理,並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區(點)內各旅遊經營服務單位和個人經營者必須亮照經營,文明服務。
旅遊飯店不得採取私授計程車駕駛員回扣的不正當競爭方式招徠客源。
旅遊區(點)、旅遊經營單位、旅遊從業人員不得以扶貧、救災、助學等為名目,要求旅遊者捐款、贊助。
旅遊管理部門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國家或省、市統一製作的行政執法證件。
旅遊經營者應經常對旅遊安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保證其安全運行。
旅遊定點車、船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第三責任和司乘保險。
高空、高速、水上娛樂項目、漂流、攀岩、蹦極等特種旅遊項目,旅遊經營者應當將其危險性向旅遊者作出真實說明,並按有關規定為遊客辦理人身意外保險。
發生旅遊安全事故時,旅遊經營者應當採取緊急救援措施,並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旅遊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
對重、特大旅遊安全事故,旅遊管理部門應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報告。
(一)自主選擇旅遊經營者及服務方式,選擇旅遊商品,決定接受或不接受契約約定以外的服務;
(二)按照契約約定獲得質價相符的旅遊服務;
(三)了解旅遊產品及旅遊服務質量真實情況;
(四)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五)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依法投訴、起訴;
(六)法律、法規規定和旅遊契約中約定的其他相關權利。
(一)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德;
(二)尊重旅遊地的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
(三)自覺保護旅遊資源,愛護旅遊設施;
(四)履行旅遊契約或約定。
(一)向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旅遊經營者要求賠償,被要求賠償的旅遊經營者應當自收到索賠要求之日起10日內作出答覆。
(二)從合法權益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向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旅遊經營者所在地或損害行為發生地的旅遊管理部門投訴,受理旅遊者投訴的旅遊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答覆,對受理的投訴,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三)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對旅行社可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三、四款規定的,責令旅遊定點單位或旅行社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並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3日至5日,並降低或取消星級;
(四)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對聘用無證經理的星級飯店和無證導遊人員的旅行社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無證經理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無證進行導遊活動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五)對覆核和抽檢不合格的旅遊定點單位,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旅遊定點資格;
(六)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15日至30日,可並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