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旅遊業管理辦法

《貴陽市旅遊業管理辦法》是發於2000年11月7日的一款市政府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旅遊業管理辦法
  •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80號
  • 發布日期:2000-11-07
  • 生效日期:2000-11-07
【發布單位】822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80號)
貴陽市旅遊業管理辦法》已經2000年11月6日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孫日強
二000年十一月七日
貴陽市旅遊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旅遊業管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發展,根據國務院《旅行社管理條例》、《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和《貴州省旅遊業管理條例》,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旅遊資源、從事旅遊經營和服務、進行旅遊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市旅遊業實行統一領導、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體制。市旅遊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旅遊業的行業管理工作。各區、縣(市)旅遊管理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業管理工作,並接受市旅遊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職責分工,配合旅遊管理部門共同做好旅遊業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把旅遊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建立旅遊協調製度,定期解決旅遊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促進旅遊業的發展。
第五條旅遊發展專項經費應當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並逐年增加,用於旅遊宣傳促銷、重點旅遊項目的建設及旅遊建設項目的貸款貼息。
有條件的地區可根據本地旅遊業發展需要,安排旅遊發展專項資金。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投資、籌資、引資依法開發和利用旅遊資源及從事旅遊經營活動,不受地域、行業、隸屬關係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二章 旅遊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
第六條旅遊資源開發利用必須遵循嚴格保護、統一規劃、合理開發、永續利用、配套建設的原則。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旅遊資源。
第七條市旅遊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本市旅遊資源的普查、評定和旅遊發展總體規劃編制工作,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區、縣(市)旅遊管理部門根據市旅遊業發展總體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旅遊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旅遊發展規劃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以及其他專業規劃相協調。
第八條旅遊區(點)、旅遊星級飯店等旅遊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旅遊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合理布局,協調發展。
禁止興建、開展宣揚封建迷信和有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旅遊項目。
第九條旅遊區(點)實行質量等級評定製度。
旅遊區(點。)的質量等級評定,由市旅遊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旅遊區(點)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按照國家旅遊局的具體評定辦法進行。
旅遊區(點)等級標誌牌由市旅遊主管部門頒布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旅遊資源,不得在旅遊景區內建設污染環境、損害景觀的設施。
禁止在旅遊景區內採石、開礦、挖砂、砍伐林木等破壞環境、文物或者自然資源的行為。
第三章 旅遊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旅行社行業為許可經營行業。旅行社的申辦、審批、經營和監督管理,按照國務院《旅行社管理條例》辦理。
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
第十二條旅行社的數量、布局和結構比例,依據旅遊發展總體規划進行巨觀調控,總量控制。
對新增旅行社的經營權實行公開招標方式,公平競爭,擇優批辦。
第十三條對旅行社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旅行社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市旅遊主管部門繳納質量保證金。
質量保證金的使用、管理及賠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旅行社應當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契約,按契約約定提供服務。
第十五條旅遊團隊接待實行定點管理。
具備條件的旅遊區(點)、交通、餐飲、住宿、商店、文化娛樂、旅遊商品生產的旅遊經營者可提出定點經營申請,經市旅遊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確定其為旅遊定點單位並授予統一製作的旅遊定點標誌牌後,方可接待旅遊團隊。
旅遊定點單位不得轉讓或變相轉讓旅遊定點資格和旅遊定點標誌牌。
旅行社不得在非旅遊定點單位安排接待旅遊團隊。
第十六條對旅遊飯店實行星級評定和星級覆核制度。
旅遊飯店的星級評定,由市旅遊主管部門按國家頒布的星級飯店標準進行評審,並按規定審批或向上級推薦。
已評定的星級飯店,由市旅遊主管部門定期檢查覆核。
星級飯店應按星級標準向旅遊者提供規範服務。
非星級飯店不得使用有關星級的用語和標誌進行廣告宣傳,招徠旅遊者。
第十七條旅遊經營者發生主管部門、營業場所、經營範圍、名稱、法人變更及自動停、歇業等,應報市旅遊主管部門備案,併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
第十八條境外或外地在本市設立旅遊機構或旅遊經營部門,須經市旅遊主管部門同意,並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旅遊經營者應公開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並不得擅自提高旅遊收費標準和壓價競銷。
旅遊經營者不得出售假冒偽劣商品,不得勒索、詐取旅遊者財物,不得脅迫旅遊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有償服務。
第二十條旅遊廣告應經市旅遊主管部門核准內容,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方能發布。
旅行社進行廣告宣傳,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利用虛假廣告欺騙旅遊者,不得有損貴陽旅遊形象。
第二十一條旅遊經營者從事旅遊業務,應當製作和保存完整的業務檔案,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參加業務年檢,按時報送各種統計報表,接受旅遊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旅遊業從業人員應當按有關規定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市旅遊主管部門會同教育、勞動、商業等行政管理部門對旅遊從業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合格後發給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和資格證書。
第二十三條導遊人員必須遵守國務院發布的《導遊人員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旅遊區(點)必須設定規範的遊覽標示,為遊客提供可靠遊覽信息。
旅遊區(點)門前及區內禁止擅自設定攤點,應當統一規劃,定位管理,並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區(點)內各旅遊經營服務單位和個人經營者必須亮照經營,文明服務。
第二十五條旅遊區(點)的門票、遊船、纜車、索道等有關旅遊價格的確定或調整,應經市旅遊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物價部門批准。調整後的價格,對境外旅遊團隊從調價之日起延遲90日執行,對境內旅遊團隊延遲60日執行。
第二十六條旅遊業從業人員不得向旅遊者索要小費、收授回扣。
旅遊飯店不得採取私授計程車駕駛員回扣的不正當競爭方式招徠客源。
旅遊區(點)、旅遊經營單位、旅遊從業人員不得以扶貧、救災、助學等為名目,要求旅遊者捐款、贊助。
第二十七條旅遊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加強對旅遊市場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旅遊投訴制度和投訴受理機構,及時處理旅遊者的投訴,依法保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對申請旅遊定點經營,旅遊管理部門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並書面答覆申請者。
旅遊管理部門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國家或省、市統一製作的行政執法證件。
第四章 旅遊安全
第二十九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配備旅遊安全設施和旅遊安全人員,接受旅遊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旅遊經營者對旅遊設施和遊覽地可能出現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地方,應當採取安全措施,設定警示標誌,向旅遊者提供信息。
旅遊經營者應經常對旅遊安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保證其安全運行。
第三十一條旅行社組織旅遊,應當為旅遊者辦理旅遊意外保險。
旅遊定點車、船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第三責任和司乘保險。
高空、高速、水上娛樂項目、漂流、攀岩、蹦極等特種旅遊項目,旅遊經營者應當將其危險性向旅遊者作出真實說明,並按有關規定為遊客辦理人身意外保險。
第三十二條旅遊經營者在引導旅遊者遊覽過程中發現有危險情況時,應當及時採取相應的措施,保護旅遊者的人身、財物安全。
發生旅遊安全事故時,旅遊經營者應當採取緊急救援措施,並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旅遊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
對重、特大旅遊安全事故,旅遊管理部門應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旅遊飯店、旅遊定點餐館應按照食品衛生的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衛生責任制度,做好食品衛生工作,預防疾病發生。
第五章 旅遊者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五條旅遊者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自主選擇旅遊經營者及服務方式,選擇旅遊商品,決定接受或不接受契約約定以外的服務;
(二)按照契約約定獲得質價相符的旅遊服務;
(三)了解旅遊產品及旅遊服務質量真實情況;
(四)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五)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依法投訴、起訴;
(六)法律、法規規定和旅遊契約中約定的其他相關權利。
第三十六條旅遊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德;
(二)尊重旅遊地的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
(三)自覺保護旅遊資源,愛護旅遊設施;
(四)履行旅遊契約或約定。
第三十七條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向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旅遊經營者要求賠償,被要求賠償的旅遊經營者應當自收到索賠要求之日起10日內作出答覆。
(二)從合法權益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向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旅遊經營者所在地或損害行為發生地的旅遊管理部門投訴,受理旅遊者投訴的旅遊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答覆,對受理的投訴,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三)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旅遊管理行為的行政處罰,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貴州省旅遊業管理條例》,由市、區、縣(市)旅遊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對旅行社可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三、四款規定的,責令旅遊定點單位或旅行社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並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3日至5日,並降低或取消星級;
(四)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對聘用無證經理的星級飯店和無證導遊人員的旅行社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無證經理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無證進行導遊活動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五)對覆核和抽檢不合格的旅遊定點單位,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旅遊定點資格;
(六)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15日至30日,可並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同時違反價格、工商、公安、建設、衛生等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情節嚴重的,旅遊管理部門可並處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取消旅遊定點資格。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造成旅遊者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貴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