厲屆發布
2000年
一、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採用無記名投票或者按表決器方式表決;通過接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辭職,通過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任免,通過補充任命的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採用無記名投票、按表決器或者其他方式表決。”
二、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貴州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條例(修正)
(2000年7月22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自2000年7月26日起施行 根據2003年5月22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條例修正案》修正)
2022年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2022第9號)
《貴州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條例修正案》已於2022年5月25日經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5月25日
內容全文
貴州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人事任免條例
(2012年9月26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2年5月25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條例修正案》修正)
第一條 為了規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人事任免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條 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省長、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個別任免,由省長、市長、州長、縣長、區長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決定,並由本級人民政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條 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長、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由各該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從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提名,由人大常委會決定代理人選;如果在上述副職中沒有合適人選,可以根據推薦機關建議,由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名,經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為副職後,再決定其為代理省長、代理市長、代理州長、代理縣長、代理區長和代理主任、代理院長、代理檢察長。決定的代理檢察長,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五條 省、市、州人民政府秘書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廳長、局長等政府組成人員,由省長、市長、州長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並由本級人民政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特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局長等政府組成人員,由縣長、市長、區長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並由本級人民政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六條 省、市、州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負責人,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任免。
縣級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負責人,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任免。
縣級人大常委會在街道設立的工作機構,其負責人由縣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請縣級人大常委會任免。
第七條 各級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請人大常委會任免。
第八條 各級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本級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任免。
第九條 各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由本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任免。
第十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由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任免。
第十一條 市、州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縣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由市、州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市、州人大常委會批准。
第十二條 貴陽鐵路運輸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任免。
省第一地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任免。
凡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任免的省高級人民法院、貴陽鐵路運輸法院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省人民檢察院、省第一地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授權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任免聯絡委員會進行審議並提出任免意見,由省人大常委會決定。
第十三條 各級人大常委會主任因為健康情況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時候,由本級人大常委會在副主任中推選一人代理主任職務,直到主任恢復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主任為止。
第十四條 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省長、市長、州長、縣長、區長提請,由本級人大常委會決定撤銷個別副省長、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和本級人大常委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的職務。
第十五條 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各級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需要撤銷職務的,由本級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決定。
第十六條 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撤換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的職務,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決定,報最高人民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市、州需要撤換本級人民法院院長的,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請人大常委會決定,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縣級需要撤換本級人民法院院長的,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請人大常委會決定,報市、州人民法院提請市、州人大常委會批准。
各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需要撤銷職務的,由原提請任命的人民法院院長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決定。
貴陽鐵路運輸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需要撤銷職務的,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決定。
第十七條 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建議,省人大常委會可以撤換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
第十八條 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各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和人民政府領導人員,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辭職,由本級人大常委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人大常委會決定接受辭職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備案。本級人大常委會接受檢察長辭職的,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准。
各級人大常委會可以決定接受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辭職。
第十九條 各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如果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職務的,應當向本級人大常委會辭去人大常委會的職務。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後,各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廳長、局長等組成人員應當在兩個月內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重新任命;原經省、市州、縣級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人大常委會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負責人,縣級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各級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等人員,職務未作變動的,不再重新任命。
第二十一條 由各級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作變動或者退休的,應當由原提請任命機關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免去其職務。
第二十二條 凡由各級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其任職機構撤銷時,其職務自然免除。
第二十三條 凡提請各級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提請機關應當提交書面報告、任免呈報表、任免理由和需要說明的書面材料,於各級人大常委會會議前15日送本級人大常委會。
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人事任免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請機關要求撤回的,對該任免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 凡提請人大常委會任免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之前,不得到職和離職,不得對外公布。
第二十五條 省人大常委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時,採取無記名投票、按電子表決器逐項表決、按電子表決器合併表決、舉手表決四種方式。
決定代理省人大常委會主任、代理省長、代理省監察委員會主任、代理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代理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決定副省長的個別任免均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部分委員的任免;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和常委會工作機構負責人的任免;省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任免;決定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委員會主任、廳長等組成人員的任免,決定撤銷個別副省長和省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的職務;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的任免;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的任免;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的任免;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的任免;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的任免;批准市、州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貴陽鐵路運輸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的任免;省第一地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的任免;通過接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辭職,採用按電子表決器逐項表決或者舉手表決方式。
省高級人民法院、貴陽鐵路運輸法院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的任免;省人民檢察院、省第一地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的任免,採用按電子表決器合併表決或者舉手表決方式。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同一職務要進行任命和免職兩項表決時,先進行免職項的表決,再進行任命項的表決。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人事任免案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棄權。
表決人事任免案以各級人大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贊成始得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公布。
第二十八條 由各級人大常委會任免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行文通知提請機關,並對外公布。對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人員,應當頒發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簽署的任命書。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9月20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改進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部分工作人員任免辦法的決定》、2000年7月22日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條例》和2009年3月26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任免表決辦法的決定》同時廢止。2018年1月22日省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省各級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任免辦法和進行憲法宣誓的決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