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州省牲畜屠宰條例》的決定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州省牲畜屠宰條例》的決定

根據2015年7月31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州省牲畜屠宰條例〉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州省牲畜屠宰條例》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5年07月31日
  • 實施時間:2015年08月24日
  • 文號:黔人常備〔2015〕19號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內容分類:貴州省地方法規
條例修改
(2015年7月31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對《貴州省牲畜屠宰條例》作如下修改:
1.將第五條第一款中的“商務主管部門”修改為“畜牧獸醫主管部門”,並增加“其所屬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牲畜屠宰活動的監督執法工作”一句;刪除第二款中的“畜牧獸醫”;第三款修改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牲畜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2.將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五條中的“商務主管部門”修改為“畜牧獸醫主管部門”。
3.將第十六條修改為:“牲畜定點屠宰廠(場、點)名稱、法定代表人、所有權、經營權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15日內向作出定點決定的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備案。”
4.將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修改為“縣(區、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
5.將第四十四條修改為:“牲畜定點屠宰廠(場、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要求及時報送屠宰、銷售等相關信息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備案的。”
6.刪除第五十四條中的“商務”。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貴州省牲畜屠宰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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