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州省防洪條例》個別條款的決定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州省防洪條例》個別條款的決定

《貴州省防洪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州省防洪條例》個別條款的決定
  • 文號:黔人常備〔2015〕18號
(2015年7月31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對《貴州省防洪條例》作如下修改:
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水庫(水電站)的汛期調度運用計畫和防禦洪水方案由水庫(水電站)的管理單位編制,按照下列規定批准:
(一)總庫容10000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庫(水電站)的汛期調度運用計畫和防禦洪水方案,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批准;
(二)總庫容100萬至10000萬立方米的水庫(水電站)的汛期調度運用計畫和防禦洪水方案,由市、州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批准;
(三)總庫容10萬立方米至100萬立方米的水庫(水電站)的汛期調度運用計畫和防禦洪水方案,由縣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批准。”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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