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防震減災條例

《貴州省防震減災條例》經2011年9月27日貴州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通過。該《條例》分總則、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救援、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法律責任、附則7章39條,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防震減災條例
  • 通過時間:2011年9月27日
  • 頒布機構: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 施行時間:2011年12月1日
貴州省防震減災條例,修訂的條例,修改的決定,審議結果的報告,審議意見的報告,新聞發布會,

貴州省防震減災條例

(2011年9月27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通過)

修訂的條例

(2011年9月27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17年11月30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州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等二十五件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禦與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震減災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防震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禦與救助相結合的方針,遵循突出重點、全面防禦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防震減災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防震減災工作納入政府年度目標考核體系,每年聽取本級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的工作匯報,在本級財政預算和物資儲備中安排抗震救災資金、物資,加強抗震救災物資儲備體系建設。
第五條 省、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應當建立健全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和有地震監測台站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其他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開展防震減災工作的需要可以建立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未建立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相關部門或者機構承擔防震減災工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成立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抗震救災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同級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承擔。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防震減災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備案,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防震減災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和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民政、交通運輸、衛生、公安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減災工作。
第七條 每年5月12日所在周為全省防震減災宣傳活動周。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普及防震減災知識納入科普規劃,組織開展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避震、逃生等地震應急綜合演練,支持開展地震群測群防,鼓勵、引導志願者參加防震減災活動,建立完善地震應急救援機制,不斷提高公民在地震災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教育部門應當將防震減災知識作為學生公共安全教育的內容。學校應當每年至少組織學生開展一次地震緊急疏散演練,提高學生應急避險、自救互救能力。
各級領導幹部和公務員培訓教育機構,應當將防震減災知識作為各級領導幹部和公務員培訓教育的重要內容。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結合實際,開展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活動和必要的地震應急救援演練。
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地震災害預防和應急、自救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指導、協助、督促有關單位做好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教育和地震應急避險、救援演練等工作。
第八條 在防震減災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或者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地震監測預報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加強地震監測工作和地震預測研究,建立多學科地震監測系統,推廣先進的科學研究成果,逐步提高地震監測和預測水平。
第十條 全省地震監測台網實行統一規劃,分級、分類建設和管理。縣級以上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根據上級地震監測台網規劃,制定本級地震監測台網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其建設、改造資金和運行費用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市、縣級地震監測台網的中止或者終止運行,應當報省人民政府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批准。
大型水庫、核電站等重大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專用地震監測台網或者強震動監測設施,其建設、運行和管理由建設單位負責,所需資金由建設單位承擔。專用地震監測台網或者強震動監測設施的建設應當報送省人民政府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備案,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終止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地震監測台網的建設,並提供必要的建設用地、通信、交通、水、電等條件,保障台網正常運行。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地震監測設施和危害地震觀測環境。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干擾及危害。國家和省重點建設工程確實無法避免對地震監測設施或者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增建抗干擾設施或者新建地震監測設施,並承擔全部費用。
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範圍應當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對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提出省級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地震小區劃圖,報經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定後,作為確定一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依據。
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加強防震減災工作的方案,加強震情跟蹤、地震巨觀前兆觀測和群測群防工作,強化工程性防禦措施,做好地震應急救援準備。
第十三條 地震預報意見實行統一發布制度。
省人民政府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提出本行政區域內地震的長期、中期、短期、臨震預報意見,由省人民政府發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地震謠言;對擾亂社會秩序的地震謠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迅速予以澄清。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將地震監測信息及時報送上一級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
市、縣級地震監測台網和專用地震監測台網的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將地震監測信息傳輸到省人民政府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
第三章 地震災害預防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地震應急疏散通道和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可以結合城市廣場、綠地、公園、學校操場和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規劃建設地震應急避難場所。
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設定地震應急疏散通道,配備必要的救生避險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對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地震應急疏散通道和地震緊急自動處置技術系統等的建設管理和維護給予技術指導。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式,把抗震設防要求作為項目選址、可行性論證、設計的依據和必備內容。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抗震規範、要求進行工程建設。
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施工的全過程負責。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抗震設計,並對抗震設計的質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圖設計檔案的準確性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並對施工質量負責。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選用符合施工圖設計檔案和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八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達到抗震設防要求。
一般工業與民用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按照地震小區劃圖確定。未做地震小區劃圖的,抗震設防要求按照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確定。
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高於當地房屋建築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採取有效措施,增強抗震設防能力。
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位於地震動參數區劃分界線兩側各4千米區域或者地震研究程度及資料詳細程度較差地區的建設工程,應當進行地震動參數覆核,並按照地震動參數覆核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第十九條 下列建設工程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一)公路、鐵路幹線的特大橋樑、特長隧道;城市道路上的大跨度橋、高架橋;地下鐵道、地下公路、城市快速軌道交通工程;鐵路樞紐工程和大中城市的火車站、一級汽車客運站的候車樓;民用航空機場的航管樓、航空站樓;大型港口工程;
(二)省、市(州、地)電力調度中心工程,單機300兆瓦以上或者規劃容量800兆瓦以上的火力發電廠,裝機容量50兆瓦以上的水電工程(含抽水蓄能電站),220千伏以上樞紐變電站(所),500千伏以上線路大跨越塔;
(三)省級廣播電視中心主體工程和大中型廣播電視發射工程,郵政和通信樞紐的主體工程,重要信息系統工程;
(四)大型礦山、化工、石化、冶煉等工程,100米以上的高層建築工程,大型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建築,存放珍貴文物和檔案的場館,三級和二級醫院住院部、醫技樓、門診部等建築,省、市血庫,日供水10萬立方米以上的城市供水主體工程,大中城市救災應急指揮中心,具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大型建(構)築物;
(五)核電站、核反應堆、核供熱裝置,核原料生產廠房及核廢料處理裝置;
(六)重要的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質生產和倉儲設施工程,研究、生產、存放劇毒生物製品和細菌與病毒的設施工程,1級、2級水工建築物及位於城市上游的3級水工建築物;
(七)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
第二十條 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和地震動參數覆核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項目設計前,應當委託有關單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地震動參數覆核工作,所需費用納入工程建設預算。
第二十一條 已經建成的下列建設工程,未採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抗震設防措施未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的,應當進行抗震性能鑑定,並採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設工程;
(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三)具有重大歷史、科學、藝術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建設工程;
(四)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
(五)國務院確定的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建設工程。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農民自建房抗震設防的指導管理。引導、鼓勵農村居民採取必要的抗震設防措施,逐步提高農村民居的抗震設防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免費為農村居民提供抗震房屋設計圖紙,加強對村鎮建築抗震設防的技術指導、工匠培訓和信息服務等工作。
第四章 地震應急救援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地震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交通、水利、電力、鐵路、通信、氣象及供水、供氣等基礎設施和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或者管理單位,可能發生次生災害的核電、礦山、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銀行金庫、監獄等重要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地震應急預案,並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和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消防、民兵組織等現有隊伍,按照一隊多用、專職與兼職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
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應當配備防護裝備和救援器材,開展應急救援技能培訓,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應急救援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政府鼓勵建立地震災害救援志願者隊伍。
第二十五條 地震臨震預報發布後,預報區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做好下列工作:
(一)加強震情監視,及時通報、報告震情變化;
(二)向社會發布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
(三)對交通、水利、電力、鐵路、通信、氣象、供水、排水、供氣等基礎設施和核設施、堤壩、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質的生產貯存場所等採取緊急防護措施;
(四)排查在地震作用下易誘發地質災害的危險區,並採取有效預防措施;
(五)督促檢查搶險救災準備工作;
(六)維護社會秩序;
(七)加強地震應急知識和避險常識宣傳;
(八)疏散民眾。
第二十六條 地震災害發生後,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地震應急預案,其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應當採取以下緊急措施:
(一)迅速組織力量調查並上報受災情況,提出地震應急救援需求及力量配置方案;
(二)迅速調動本轄區內地震緊急救援隊伍,協調駐地軍隊、武警部隊和民兵組織,開展地震應急救援;
(三)迅速組織搶救被壓埋和被困人員,並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互救;
(四)迅速組織實施緊急醫療救護,協調傷員轉移、接收與救治;
(五)及時控制危險源,封鎖危險場所,做好次生災害的排查與監測預警工作,防範地震可能引發的火災、水災、爆炸、山體滑坡和崩塌、土石流、地面塌陷,或者劇毒、強腐蝕性、放射性物質大量泄漏等次生災害;
(六)組織對損壞的交通、水利、電力、鐵路、通信等基礎設施的搶修;
(七)開放應急避難場所或者設定臨時住所,設定救助物資供應點,及時向受災人員提供食品、飲用水、衣被等救助物品和臨時住所、醫療防疫等應急救助,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
(八)迅速處理遇難人員善後事宜,開展衛生防疫;
(九)對地震緊急救援隊伍、抗震救災緊急物資搶運提供專門的保障;
(十)依法採取必要措施維護災區社會治安,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十一)及時發布地震相關信息。
第二十七條 地震災害發生後,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地震震情和災情等信息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報告,不得遲報、謊報、瞞報。
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和有關通信單位,應當無償及時發布省人民政府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提供的地震災害信息。
第五章 地震災後恢復重建
第二十八條 地震災害發生後,省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對地震災害損失進行調查評估,為地震應急救援、災後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提供依據。
地震災害損失調查評估的具體工作,由省人民政府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會同財政、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衛生、文物、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通信、統計等有關部門承擔。
第二十九條 地震災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受災民眾的過渡性安置工作。
設定過渡性安置點應當考慮環境安全、交通、防疫、防火、防洪、防雷、農用地保護等因素,配套建設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確保受災民眾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
第三十條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後,省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重大、較大、一般地震災害發生後,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編制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
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應當科學規劃,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相結合的原則,有計畫、分步驟地組織實施。
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修復供電、供水、供氣、交通、通信、廣播電視、學校、醫院等基礎設施,恢復生活生產秩序。
第三十一條 地震災區異地新建的城鎮、鄉村和重建工程的選址,應當符合恢復重建規劃和抗震設防、防災減災要求,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可能發生雷擊、洪水、山體滑坡、崩塌、土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等災害的區域以及傳染病自然疫源地。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以及其他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防震減災工作職責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檔案的;
(二)超出建設項目抗震設防要求確定許可權,擅自確定或者隨意降低抗震設防要求的;
(三)擅自向社會散布地震預測、預報信息的;
(四)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製定本單位地震應急預案的;
(五)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
(六)其他在防震減災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建設地震監測台網或者強震動監測設施的;
(二)擅自中止、終止地震監測台網運行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破壞地震監測設施、危害地震觀測環境的;
(二)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擾設施或者新建地震監測設施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編造、傳播地震謠言,擾亂社會秩序,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依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地震動參數覆核的;或者未按照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據下列不同情況予以罰款:
(一)總投資額1000萬元以下的,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二)總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處以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三)總投資額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處以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四)總投資額1億元以上的,處以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使用的下列用語,其含義為:
(一)抗震設防,是指各類工程結構按照規定的可靠性要求針對可能遭遇的地震危害性所採取的工程和非工程措施。
(二)抗震設防要求,是指建設工程抗禦地震破壞的準則和在一定風險水準下抗震設計採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動參數。
(三)地震安全性評價,是指根據對建設工程場址和場址周圍的地震活動與地震地質環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設防的風險水準,給出與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相應的地震動參數,以及場地的地震地質災害預測結果。主要內容包括:工程場地和場地周圍區域的地震活動環境評價、地震地質環境評價、斷裂活動性鑑定、地震危險性分析、設計地震動參數確定、地震地質災害評價等。
(四)地震動參數覆核,是指採用最新基礎資料和研究成果,對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給出的某地地震動參數進行核實或者修正。
(五)重大建設工程,是指對社會有重大價值或者有重大影響的工程。
(六)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壞後可能引發水災、火災、爆炸,或者劇毒、強腐蝕性、放射性物質大量泄漏,以及其他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包括:水庫大壩,貯油、貯氣設施,貯存易燃易爆或者劇毒、強腐蝕性、放射性物質的設施,其他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2017年11月30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決定,對下列法規作出修改:
二十一、貴州省防震減災條例
1.刪除第十二條第二款中的“地震小區劃圖由省人民政府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2.刪除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和第十九條中的“經審定的”。
3.第二十條第一款中的“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地震動參數覆核工作”修改為“應當委託有關單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地震動參數覆核工作”。
4.刪除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款。
5.刪除第三十七條。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貴州省防震減災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和《貴州省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關於〈貴州省防震減災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防禦與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我省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和省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後,寄送到部分市、州、縣人大常委會和地區人大工委以及部分省人大代表徵求意見,同時在省人大常委會網站上公布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公眾意見。針對常委會審議中對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的範圍界定問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邀請了13家省直相關部門召開會議進行了研究。根據各部門的意見,對《條例草案》再次修改後,於8月9日,召開了省直有關單位及專家學者參加的論證會,聽取了他們的意見。8月25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並邀請省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參加,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並對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和省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及有關單位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防震減災事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可持續發展,為了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該條例是十分必要的;《條例草案》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我省實際,文本基本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通過。同時,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將第三條修改為:“防震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禦與救助相結合的方針,遵循突出重點、全面防禦的原則。”  2、在第十條第一款中的“地震監測台網的中止或者終止運行”前增加“市、縣級”;刪去第二款中的“特大橋樑”、“重要發射(接收)設施”,並在“水庫”前增加“大型”;同時,將該款中的“中止或者終止運行”調整到句尾,表述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終止運行”。  3、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中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增建抗干擾工程或者拆建、新建地震監測設施的全部費用”修改為“建設單位應當增建抗干擾設施或者新建地震監測設施,並承擔全部費用”;在第三款中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後增加“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4、增加一款作為第十二條的第二款,表述為:“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地震小區劃圖,地震小區劃圖由省人民政府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報經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定後,作為確定一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依據。”  5、刪去第十三條第一款中的“預測”;將第二款中的“預測意見”修改為“預報意見”,同時將第二款中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修改為“由省人民政府發布”。  6、將第十八條的第四款調整為兩款,表述為:“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按照經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位於地震動參數區劃分界線兩側各4千米區域或者地震研究程度及資料詳細程度較差地區的建設工程,應當進行地震動參數覆核,並按照經審定的地震動參數覆核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7、將第十九條修改為:“下列建設工程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按照經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一)公路、鐵路幹線的特大橋樑、特長隧道;城市道路上的大跨度橋、高架橋;地下鐵道、地下公路、城市快速軌道交通工程;鐵路樞紐工程和大中城市的火車站、一級汽車客運站的候車樓;民用航空機場的航管樓、航空站樓;大型港口工程;  “(二)省、市(州、地)電力調度中心工程,單機300兆瓦以上或者規劃容量800兆瓦以上的火力發電廠,裝機容量50 兆瓦以上的水電工程(含抽水蓄能電站),220千伏以上樞紐變電站(所),500千伏以上線路大跨越塔;  “(三)省級廣播電視中心主體工程和大中型廣播電視發射工程,郵政和通信樞紐的主體工程,重要信息系統工程;  “(四)大型礦山、化工、石化、冶煉等工程,100米以上的高層建築工程,大型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建築,存放珍貴文物和檔案的場館,三級和二級醫院住院部、醫技樓、門診部、血庫等建築,日供水10萬立方米以上的城市供水主體工程,大中城市救災應急指揮中心,具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大型建(構)築物;  “(五)核電站、核反應堆、核供熱裝置,核原料生產廠房及核廢料處理裝置;  “(六)重要的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質生產和倉儲設施工程,研究、生產、存放劇毒生物製品和細菌與病毒的設施工程,1級、2級水工建築物及位於城市上游的3級水工建築物;  “(七)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  8、第二十一條第五項修改為“國務院確定的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建設工程”;刪去第六項。  9、在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之後增加“加強對農村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農民自建房抗震設防的指導管理”;在第二款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之後增加“會同相關部門,免費為農村居民提供抗震房屋設計圖紙”。  10、在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應當制定本單位地震應急預案”之前增加“銀行金庫、監獄等重要場所的管理單位”。  11、將第二十五條的“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發布後,預報地區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地震應急預案,組織相關部門做好下列工作”修改為“地震臨震預報發布後,預報區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做好下列工作”。  12、將第二十六條的“破壞性地震災害發生後,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應當立即啟動地震應急預案,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採取以下緊急措施”修改為“地震災害發生後,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地震應急預案,其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應當採取以下緊急措施”;刪去第一項中的“成立前後方抗震救災指揮機構”。  13、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修改為“省人民政府”;將第二款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修改為“省人民政府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  14、將第三十條第二款中的“按照民眾自建為主、政府補助、社會幫扶、對口支援相結合原則”修改為“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相結合的原則”。  15、刪去第三十二條第二項。  16、將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中的“2000萬元”修改為“5000萬元”。  17、刪去第三十七條。  18、將原第三十八條中的“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修改為“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同時刪去“或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將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地震動參數覆核報告提交審定或者審定未通過直接提交建設單位的”;刪去最後一句中的“停業整頓”。  19、刪去原第三十九條中的第五項、第八項。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最近幾年,一些國家和我國發生了多次大的地震災害,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防震減災業已成為社會各界和人民民眾極為關注的一項重要工作。自2009年省人大常委會將《貴州省防震減災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列入立法計畫以來,省人大環資委就高度重視此項工作,派員參加了起草小組赴四川、雲南考察、學習,並先後到我省的貴陽市、安順市、黔南州、畢節地區及所屬的多個縣(市)進行立法調研;多次參加了省政府有關部門召集的立法論證會。2011年4月22日我委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條例(草案)》後,遂將《條例(草案)》分發各市(州)人大常委會、地區人大工委徵求意見。4月29日召開會議,聽取省編辦,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發改委、教育廳、公安廳、民政廳、財政廳、住建廳、交通廳、衛生廳、地震局、省法院、省檢察院等部門的意見。5月4日召開省人大環資委第15次會議,結合徵求到的各方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防震減災事業關係民生,周恩來總理曾經說過:“寧可千日不震,不可一日不防”。貴州地處我國南北地震帶南段的東側,西部部分地區跨入南北地震帶,地震活動較為頻繁,我省的貴陽市也已被國務院列為全國11個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城市之一。由於我省人口密度較大,地質結構特殊,建築抗震設防標準不高,一旦發生中強地震災害,造成的損失和影響不可低估,因此,防震減災任務非常艱巨。為更好地適應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防震減災需要,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儘快頒布防震減災條例,進一步強化政府職能,明確政府相關部門管理職責,動員全社會依法積極參與防震減災活動,提升我省防震減災整體能力,十分必要。《條例(草案)》要解決的關鍵性問題:一是提高全省的防震減災意識,改變過去普遍認為貴州地殼穩定,不會發生大的破壞性地震,對防震減災工作漠視的現象;二是對工程建築抗震設防進行嚴格要求,保障建築的抗震設防能力;三是建立健全地震監測台網,提高地震監測能力;四是解決防震減災工作機構、人員、經費保障不足等問題。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及貴州實際,建議常委會予以審議。  二、具體修改意見  1、在第一條“促進經濟社會”後加“可持續”幾字。  2、將第三條改為“防震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全面防禦的原則,堅持突出重點,防禦與救助相結合的方針”。  3、將第四條第二款中的“本級財政預算和”幾字刪除。  4、將第六條第一款中的“監督管理”改為“監督檢查”,“負責牽頭”改為“會同有關部門”,將第二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和發展改革、建設、民政……”改為“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防震減災和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民政……”。  5、刪除第七條第一款。  6、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並報所在地同級人民政府”改為“並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  7、刪除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中的“成立前後方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幾字,將第六項中的兩處“救濟”改為“救助”,將第十項調整作為第六項,其餘各項序號作相應順延。  8、將第三十條第二款改為“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和社會幫扶、對口支援相結合的原則”。  9、將第三十五條“製造、散布或者傳播”改為“編造、傳播”。  此外,還需對個別條款的文字作進一步的技術規範處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新聞發布會

11月24日下午,貴州省人大在省人大一號樓二樓園廳舉行了《貴州省防震減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聞發布會。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袁周出席會議並發表重要講話。省地震局局長王尚彥介紹了《條例》的立法背景以及主要內容和特點。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環境與資源委員會、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府法制辦、省編委辦和省防震減災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等40多個省直部門負責人出席了會議。人民日報、新華社、貴州日報、貴州新聞聯播、貴州人民廣播電台等25家媒體參加了新聞發布會。
今年9月27日,貴州省十一屆人大會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貴州省防震減災條例》,將於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七章三十九條,內容簡潔、特色鮮明,突出了將防震減災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重點監視防禦區的防震減災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考核體系,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範圍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式,防震減災知識納入科普規劃等“五個納入”。體現了科學防震減災和省委省政府對防震減災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體現了我省防震減災工作實際和廣大民眾的意願。《條例》的實施標誌著我省依法加強防震減災社會管理進入了新的階段。 2001年省政府頒布了《貴州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省政府第53令),2008年我省啟動了《條例》的地方立法工作,2009年新修訂的《防震減災法》頒布實施後,我省加快了《條例》地方立法進程,於2011年9月27日審議通過。在貫徹上位法精神的基礎上,《條例》結合我省省情、震情實際,吸收借鑑外省經驗,規定了市縣防震減災工作機構的建立,明確了省級重點監視防禦區的確定、防震減災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考核體系、建設工程防震設防要求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式、重大建設工程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農村住宅抗震設防管理、防震減災知識宣傳等多項法律制度,細化了地震應急預案的制定、臨震和震後應急措施等,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形成了鮮明的地方特色。 袁周指出,《條例》的施行,對於更好地貫徹落實《防震減災法》,推動我省防震減災事業向更深層次、更寬領域、更高水平發展,對於提高全省防震減災能力和推動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他要求,各級政府要從構建“和諧貴州”、“平安貴州”的高度,提高對防震減災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切實抓好《條例》貫徹實施工作。必須嚴格按照法制原則和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切實履行好法律規定的各項職責,嚴格依法辦事,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為防震減災事業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袁周說,要依法行政,強化監督,確保我省防震減災事業健康持續發展。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本轄區內防震減災工作的領導,確保職能到位、機構到位、人員到位、經費到位、工作到位,保證《條例》的順利實施。各相關部門要準確把握和領會《條例》的主要內容,認真抓好《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執行工作,把學習宣傳《條例》作為當前的一項重要任務,積極擴大貫徹實施《條例》的社會影響。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條例》各項制度規定的專業培訓,牢固樹立依法防震減災理念。
袁周強調,《條例》的施行,對於更好地貫徹落實《防震減災法》,推動我省防震減災事業向更深層次、更寬領域、更高水平發展,對於提高全省防震減災能力和推動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他要求,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加強法律監督,確保《條例》的貫徹實施,要以對國家、對人民、對法律法規高度負責的精神,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把《條例》的貫徹實施作為人大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通過聽取工作匯報、開展執法檢查、組織代表視察、深入調查研究等多種形式,加大對《條例》貫徹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支持、督促政府及有關部門切實解決執法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改進執法工作,全面推進條例的貫徹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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