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程式的暫行規定

《貴州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程式的暫行規定》是貴州省封年月日印發1985年12月18日貴州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地方法規。

2024年1月28日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貴州省地方立法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12月18日貴州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程式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州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程式的暫行規定
  • 地點:貴州省
  • 類別: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822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12-18
【生效日期】1985-12-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貴州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程式的暫行規定
(1985年12月18日貴州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做好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地方性法規是指省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根據本省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的在本行政區域內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檔案。
第三條地方性法規的範圍包括:
(一)判辨立根據法律規定,須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實施細則或者施行辦法;
(二)法律雖未規定省制定實施細則或者施行辦法,但根據本省實際需要而制定的法規;
(三)國家已有明確的方針、政策,但尚未制定法律,根據本省實際需要所制定的法規;
(四)貴陽市提請制定的適用於該市的法規。
第四條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大會主席團、常務委員會、省人民蘭乎糠婆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一個代表團或者十五名以上的代表,鞏套元習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立法議案。
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名以上、常務委員會各委員會,可以向省人民代定懂笑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立法議案。
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需要,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立法議案。
對提出的立法議案的處理,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由大會主席團決定;在大會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
第五條法規草案起草工作的職責劃分:
(一)屬於省人民政府提出的,由省人民政府組織其有關部門起草;
(二)屬於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委員會、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悼循棕出的,分別由各該單位起草;
(三)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沒有附法規草案的,由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按照法規內容,指定有關部門起草,或者指定常務委員會的有關委員會組織有關部門起草。
法規草案應成立起草小組起草。法少夜翻規草案同幾個部門有關的,應成立聯合起草小組起草。
第六條起草法規草案時,一定要進行調查研究,廣泛徵求各方面和各地、州、市、縣的意見。法規草案要結構嚴謹,文字簡煉,詞意準確,並應與本省其他地方性法規相協調。
第七條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法規草案,應附有草案說明和必要的參考資料。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法規草案,還應附有分別經省長、院長、檢察長簽署的提請審議書。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委員會提出的法規草案,須分別先經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會議、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
第八條提請審議的法規草案,先由常務委員會有關委員會審查,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意見。法律委員會參與對法規草案的審查,向負責審查的委員會提出意見。
第九條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草案,應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在常務委員會開會七日以前,連同必要的參考資料送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十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法規草案時,提請審議的單位應到會作草案說明;必要時由常務委員會有關委員會根據會議審議中提出的意見,向會議作審議結果的報告。
第十一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經過審議,對法規草案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進行表決;
(二)需要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作出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決定;
(三)法規草案需要作較大修改的,可以退回提請單位修改或者交由境估常務委員會有關委員會組織修改;
(四)認為制定法規條件不成熟的,可將法規草案退回提請單位。
第十二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由常務委員會以發布公告形式在《貴州日報》上公布,並在《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刊》上刊登。
第十三條已公布的地方性法規,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四條地方性法規按法規規定的施行日期施行。
第十五條凡屬於地方性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解釋或作出規定;凡屬於地方性法規如何具體套用的問題,根據法規內容,分別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解釋。
第十六條本暫行規定第四條所列有立法提案權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提出對地方性法規的修改案和廢止案。
地方性法規修改案和廢止案的提出、審議、通過和公布的程式,適用本暫行規定。
第十七條自治州、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州、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根據法律制定的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程式,適用本暫行規定的有關條款。
第十八條本暫行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規草案應成立起草小組起草。法規草案同幾個部門有關的,應成立聯合起草小組起草。
第六條起草法規草案時,一定要進行調查研究,廣泛徵求各方面和各地、州、市、縣的意見。法規草案要結構嚴謹,文字簡煉,詞意準確,並應與本省其他地方性法規相協調。
第七條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法規草案,應附有草案說明和必要的參考資料。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法規草案,還應附有分別經省長、院長、檢察長簽署的提請審議書。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委員會提出的法規草案,須分別先經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會議、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
第八條提請審議的法規草案,先由常務委員會有關委員會審查,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意見。法律委員會參與對法規草案的審查,向負責審查的委員會提出意見。
第九條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草案,應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在常務委員會開會七日以前,連同必要的參考資料送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十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法規草案時,提請審議的單位應到會作草案說明;必要時由常務委員會有關委員會根據會議審議中提出的意見,向會議作審議結果的報告。
第十一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經過審議,對法規草案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進行表決;
(二)需要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作出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決定;
(三)法規草案需要作較大修改的,可以退回提請單位修改或者交由常務委員會有關委員會組織修改;
(四)認為制定法規條件不成熟的,可將法規草案退回提請單位。
第十二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由常務委員會以發布公告形式在《貴州日報》上公布,並在《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刊》上刊登。
第十三條已公布的地方性法規,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四條地方性法規按法規規定的施行日期施行。
第十五條凡屬於地方性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解釋或作出規定;凡屬於地方性法規如何具體套用的問題,根據法規內容,分別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解釋。
第十六條本暫行規定第四條所列有立法提案權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提出對地方性法規的修改案和廢止案。
地方性法規修改案和廢止案的提出、審議、通過和公布的程式,適用本暫行規定。
第十七條自治州、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州、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根據法律制定的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程式,適用本暫行規定的有關條款。
第十八條本暫行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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