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程式的暫行規定》是貴州省封年月日印發1985年12月18日貴州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州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程式的暫行規定
- 地點:貴州省
- 類別:法律法規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12-18
【生效日期】1985-12-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貴州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程式的暫行規定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一)根據法律規定,須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實施細則或者施行辦法;
(二)法律雖未規定省制定實施細則或者施行辦法,但根據本省實際需要而制定的法規;
(三)國家已有明確的方針、政策,但尚未制定法律,根據本省實際需要所制定的法規;
(四)貴陽市提請制定的適用於該市的法規。
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名以上、常務委員會各委員會,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立法議案。
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需要,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立法議案。
對提出的立法議案的處理,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由大會主席團決定;在大會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
(一)屬於省人民政府提出的,由省人民政府組織其有關部門起草;
(二)屬於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委員會、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分別由各該單位起草;
(三)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沒有附法規草案的,由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按照法規內容,指定有關部門起草,或者指定常務委員會的有關委員會組織有關部門起草。
法規草案應成立起草小組起草。法規草案同幾個部門有關的,應成立聯合起草小組起草。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委員會提出的法規草案,須分別先經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會議、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
(一)進行表決;
(二)需要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作出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決定;
(三)法規草案需要作較大修改的,可以退回提請單位修改或者交由常務委員會有關委員會組織修改;
(四)認為制定法規條件不成熟的,可將法規草案退回提請單位。
地方性法規修改案和廢止案的提出、審議、通過和公布的程式,適用本暫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