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式的暫行規定

貴陽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式的暫行規定

貴陽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式的暫行規定是由貴州省人大常委會為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而制定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式的暫行規定
  • 生效日期:1987年9月16日
貴陽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式的暫行規定,廢止的說明,

貴陽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式的暫行規定

【發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09-16
【生效日期】1987-09-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陽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式的暫行規定
(1987年5月21日貴陽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1987年9月16日貴州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為了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做好本市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並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的,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檔案,是本市的地方性法規。
第三條有下列情況的,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一)為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省地方性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的;
(二)國家已有明確的方針、政策,但尚未制定法律,根據本市實際所急需的;
(三)有關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義務和其他重大事項的;
(四)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認為需要制定的。
第四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大會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議案。
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名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議案。
對提出的地方性法規議案的處理,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由大會主席團決定;在大會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
第五條地方性法規草案起草工作的職責劃分:
(一)屬於市人民政府提出的,由市人民政府起草;
(二)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提出的,分別由各委員會起草;
(三)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沒有附地方性法規草案的,由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按照地方性法規內容,指定有關部門起草,或者指定有關專門委員會組織有關部門起草。
制訂地方性法規草案應成立起草小組。地方性法規草案同幾個部門有關的,應成立聯合起草小組起草。
第六條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時,要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廣泛徵求各有關方面的意見。
地方性法規草案要結構嚴謹,條理清楚,詞語準確,文字簡明,並應與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規相協調。
第七條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應附有對該草案的說明和必要的參閱資料。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地方性法規草案,還應附有經市長簽署的提請審議書。並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三十日以前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提出的地方性法規草案,須分別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
第八條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先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初審,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參與對地方性法規草案的初審,向負責初審的專門委員會提出意見。
第九條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應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在常務委員會開會七日以前,連同草案說明和必要的參閱資料送交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審閱。
第十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地方性法規草案時,提請審議的單位負責人應到會作草案說明;必要時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向會議作初審報告。
第十一條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常務委員會會議認為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應作出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決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其審議辦法由大會主席團決定。
第十二條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常務委員會會議認為需要作較大修改的,由原提請單位修改。
常務委員會會議認為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件不成熟的,可將地方性法規草案退回提請單位。
第十三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地方性法規,須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地方性法規,須全體代表的過半數同意。
第十四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第十五條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施行的本市地方性法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發布《公告》的形式公布,刊登《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刊》並登《貴陽晚報》。
第十六條凡屬於本市地方性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者作補充規定的,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解釋或者作出補充規定。
凡屬於本市地方性法規的具體套用,根據法規內容,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解釋。
第十七條本暫行規定第四條所列有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議案權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他的常務委員會提出對地方性法規的修改案或者廢止案。
地方性法規修改案和廢止案的提出、審議、通過、報批和公布,適應本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本暫行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廢止的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2000年12月19日,貴陽市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貴陽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暫行規定〉的決定》,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我受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作如下說明:
《貴陽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式的暫行規定》,是1987年5月21日貴陽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1987年9月16日貴州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的地方性法規。法規施行以來,對本市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工作,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2000年12月11日,貴陽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關於提請審議廢止《貴陽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式的暫行規定》的議案”。2000年12月17日,市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已於2000年7月1日施行。立法法明確了立法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劃分了立法許可權、規範了立法程式、完善了統一審議方式。《貴陽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式的暫行規定》與立法法在立法許可權、立法程式等許多地方不相一致。如規定“國家已明確方針、政策,但尚未制定法律,根據本市實際所急需的”,“有關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義務和其他重大事項”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等,繼續施行已不適宜。市人大常委會經審議同意主任會議“關於提請廢止《貴陽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式的暫行規定》的議案”,通過了《關於廢止〈貴陽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式的暫行規定〉的決定》。
以上說明,連同《決定》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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