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建立許昌市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機制的通知》屬於政府通知,該通知是為準確核定救助申請對象的家庭經濟狀況,規範救助申請對象的審核審批程式而成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許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建立許昌市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機制的通知
- 發布單位:許昌市人民政府
《許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建立許昌市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機制的通知》屬於政府通知,該通知是為準確核定救助申請對象的家庭經濟狀況,規範救助申請對象的審核審批程式而成立。
《許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建立許昌市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機制的通知》屬於政府通知,該通知是為準確核定救助申請對象的家庭經濟狀況,規範救助申請對象的審核審批程式而成立。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低收入家庭認定指導中心於2014年11月13日經河南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覆成立,主要承擔全省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信息資料庫的建立和維護、經濟狀況信息查詢與核對、宣傳交流等相關具體工作。在傳統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核對手段的基礎上,建立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的核對機制,...
前兩款所列行政部門統稱社會救助管理部門。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有關社會救助的申請受理、調查審核,具體工作由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經辦人員承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有關社會救助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救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
民政部低收入家庭認定指導中心是2012年10月中編辦批准成立的民政部直屬正司局級事業單位。民政部低收入家庭認定指導中心受民政部委託,承擔全國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信息資料庫的建立和維護、經濟狀況信息查詢與核對、低收入家庭政策研究、宣傳交流培訓等相關工作。成立背景 查詢核對社會救助申請家庭的收入和財產以及支出情況,...
(一)申請。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或居住證登記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在提出申請的同時出具誠信承諾書和家庭經濟狀況查詢授權委託書。(二)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組織...
前兩款所列行政部門統稱社會救助管理部門。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有關社會救助的申請受理、調查審核,具體工作由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經辦人員承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有關社會救助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救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
加快建立社會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各地民政部門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會同有關部門、機構研究制定社會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辦法,加快建立跨部門、多層次、能共享的信息核對平台,不斷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醫療救助對象、住...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的審核確認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申請的受理、初審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未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或未認定為低保邊緣家庭;(二)...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有關社會救助工作。本法所稱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是指法律、法規授權的辦理社會救助具體事務的組織機構。第九條【經費保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合理安排社會救助資金,按規定列入預算,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社會救助資金支付按照國庫管理有...
湖北省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中心 強化舉措 紮實推進湖南核對工作穩步快速發展 湖南省低收入家庭認定指導中心 全面建立共建共享核對機制 給困難民眾打造救助申請的“綠色通道” 廣東省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指導中心 廣西利用核對大數據平台打破“信息孤島”實現“聯心、聯網、聯用” 廣西壯族自治區低...
(三)建立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在強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調查手段基礎上,加快建立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健全完善工作機構和信息核對平台,確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對象準確、高效、公正認定。經救助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授權,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
2021年12月28日,湖南省民政廳辦公室印發《湖南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確保各項社會救助制度公平公正實施,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和《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湘...
第五條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各級民政部門負責制定實施本級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政策;建設和管理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信息平台,與相關單位實現信息共享;對核對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監督、檢查和綜合服務;承擔受理委託、實施核對、出具報告等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
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救助家庭的經濟狀況核對認定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負責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的相關工作。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建、工商、稅務、銀監、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提供申請人家庭成員經濟狀況的相關信息,協助市、縣兩級民政部門做好社會...
省工商局 省地稅局 省金融辦 青海銀監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我省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切實提高政府救助的準確性,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2014〕649號)、《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的實施意見》(青政〔2014〕59號)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於建立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
《浙江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管理工作實施辦法》已經浙江省政府同意,現印發,請認真組織 實施。全文 一、總體要求 認真貫徹《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精神,充分利用省大救助信息系統,按照依法適度、客觀公正、安全保密的原則,最佳化核對...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統一規劃建立社會救助管理信息系統,實現社會救助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社會救助經辦機構,落實經辦人員,具體承辦有關社會救助的申請受理、調查審核等事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有關社會救助工作。第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
1.學習國家、省、市關於社會救助工作的法律法規,研究制定適合全縣社會救助工作的政策;2.統籌做好低保、五保與醫療、教育、住房等其他社會救助政策及其他相關政策的有效銜接,協調建立社會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信息共享機制,切實推進社會救助體系建設;3.聽取全縣社會救助工作進展及有關事項落實情況的通報,分析探討...
解決我市城鄉居民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根據《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民政部 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意見》(民發〔2018〕23號)、《民政部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財政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於進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兜底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救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各項社會救助政策和標準,推進社會救助制度城鄉一體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組織擬定社會救助政策和標準、建立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平台和社會救助統一受理機制...
社會救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及時足額支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擠占挪用。社會救助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統一規劃建立社會救助管理信息系統,全面使用全國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統和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各級人民政府實現社會...
第四條 各鄉(鎮、街道)負責有關社會救助的申請受理、調查審核,建立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設定統一受理服務視窗,及時受理、轉辦申請事項,具體工作由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經辦人員承擔。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社會救助工作。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將社會救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政府領...
凡申請城鄉低保、城鄉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的居民,其家庭經濟狀況均應進行核對。根據民政部等11部委聯合制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民發〔2008〕56號)及《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青政辦〔2012〕292號)的規定,低收入居民...
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月11日 辦法全文 泰安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城鄉居民經濟狀況核對工作,進一步提高政府救助的準確性和公信力,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山東省社會救助辦法》、山東省民政廳等18部門《關於建立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的意見》(魯民〔2014...
書,簽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查授權委託書,殘疾人還應當提供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了解掌握轄區內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符合特困供養條件的,應當告知其救助供養政策,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等無法自主申請的,應當主動幫助其申請。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規範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確保全市城鄉社會救助制度公平公正實施,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西省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和山西省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的通知》(晉政辦發〔2013〕101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居民在申請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
第一條為規範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及認定工作,切實提高低保救助的準確性和公信力,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及國家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核對,是指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經辦機構或經辦人員經申請人授權後,通...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設立舉報箱或舉報電話,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第十七條 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認定為低收入家庭,不需重複進行家庭收入核定。有異議的可由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中心進行核對。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建立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
第十三條【保障標準】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費用確定、公布,並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確定本行政區域內最低生活保障分類分檔標準,但不得低於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標準。第十四條【救助程式】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按照...
無正當理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不得拒絕受理。(二)陽光核查。加強核查機制和機構建設,保證核查工作的客觀公正。在強化傳統調查方式基礎上,加快建立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健全完善工作機構和信息核對平台。省、市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快研究制定跨部門信息核查核對和查詢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