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出台《全面推進陽光低保的指導意見》

《河北省出台<全面推進陽光低保的指導意見>》是河北省民政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4年10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出台《全面推進陽光低保的指導意見》
  • 頒布時間:2014年10月31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民政廳
  • 發文字號:冀民[2014]58號
檔案全文
為進一步增強全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冀政[2012]101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全面推進陽光低保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陽光低保是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一種管理運行模式和基本要求,通過公開操作,陽光運行,實現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學化、精細化、規範化實施。陽光低保要以實現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平、公正為目標,通過健全工作機制,強化責任落實,增加民眾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推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範、科學、健康發展,切實讓困難民眾公正共享社會改革發展成果。
各設區市和定州、辛集市陽光低保覆蓋面,2014年要達到行政區域的80%,行政區域內所有新申請的低保對象按照陽光低保規程管理;2015年要實現管理地域和管理對象100%雙覆蓋。
二、主要內容
(一)陽光申請。面向所有民眾公開低保申請權利。凡認為符合條件的行政區域內居民都有權直接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申請人也可向受鄉(鎮)政府(街道辦)委託的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村(居)民委員會負責收集相關申請資料,並代為提交申請。無正當理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不得拒絕受理。
(二)陽光核查。加強核查機制和機構建設,保證核查工作的客觀公正。在強化傳統調查方式基礎上,加快建立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健全完善工作機構和信息核對平台。省、市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快研究制定跨部門信息核查核對和查詢辦法,全面建立申請低保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並負責跨設區市、縣(市、區)的信息查詢工作。暫無法實現電子化核對的,縣級政府要牽頭組織建立跨部門協調機制或聯審制度,進行人工查詢和核對。建立定期核查機制,對低保對象進行家庭經濟狀況複審,提高低保動態管理水平。
(三)陽光聽證。建立低保申請對象參與和申訴平台。鄉(鎮)政府(街道辦)組織村(居)民代表、包村幹部或社區相關人員對低保申請對象聲明的家庭收入、財產狀況及入戶調查結果的真實性進行聽證。各設區市要統一制定本地最低生活保障聽證辦法,規範參加人員、聽證內容、方式和程式。聽證會由鄉(鎮)政府(街道辦)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具體實施。低保申請家庭須經集體聽證通過後,方可向縣級民政部門上報,沒有開展聽證的,縣級民政部門不予受理。特殊情況,縣級民政部門應會同鄉(鎮)政府(街道辦)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對符合低保條件的予以直接受理,並建立專屬備案。
(四)陽光公示。嚴格執行公示制度,各設區市要統一規範公示欄標準、場地要求、公示內容、形式和時限,杜絕出現“門後公示”、“月光公示”等虛假公式方式。公示時要注意保護低保申請對象的個人隱私,嚴禁公示與申請低保無關的內容。
(五)陽光審批。建立集體研究審批制度。縣級民政部門要成立由部門分管負責人、有關股室負責人和具體工作承辦人組成的低保審查小組,對鄉(鎮)政府(街道辦)報送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含聽證結果)進行全面審查,並按照一定比例入戶抽查,以集體研究的方式,對低保申請對象進行審核和批准。嚴禁不經過上述程式直接將任何群體或個人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六)陽光發放。全面實行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月社會化發放。縣級民政部門要在每月初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本月低保金髮放申請和低保家庭待遇領取清單,財政部門要及時審批,通過代發金融機構按照民政部門提供的待遇領取清單中的賬戶和金額,直接將低保金拔付到低保家庭賬戶。縣級民政部門要確保低保證、銀行卡和存摺交付到低保對象本人手中。低保金髮放後,縣級財政部門要通過鄉(鎮)財政所對發放結果進行陽光發放公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視陽光低保工作,抓緊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確保陽光低保全面實施。進一步建立政府領導、民政牽頭、部門配合、民眾參與的工作機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在制定我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績效評價辦法時,要將陽光低保能力建設、對象管理等納入重要的考核評價指標;績效評價的結果,作為省以上城鄉低保補助資金“以獎代補”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
(二)明確工作職責。陽光低保實行縣級政府負責制。縣(市、區)長是第一責任人,縣(市、區)民政局長是直接責任人,鄉(鎮)長(街道辦主任)是重要責任人。縣級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做好統籌協調工作;鄉(鎮)政府(街道辦)要履行申請受理、調查、聽證、公示等審核職責;村(居)委會要協助配合做好相關工作;財政部門要加強資金保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金融、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和保險機構要積極配合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和信息平台建設,及時向民政部門提供戶籍、機動車、就業、保險、住房、存款、證券、各地工商戶、納稅、公積金等信息。縣(市、區)、鄉(鎮)政府(街道辦)、民政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帶頭包村,實地了解,定期聯繫,指導陽光低保工作落實。
(三)強化隊伍建設。各地要切實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能力建設,研究制定具體辦法和措施,按照保障對象數量等因素配備相應工作人員。各級政府要按照相關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科學整合管理機構及人力資源,充實加強基層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省、市、縣三級要明確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查詢工作機構,配齊配強工作人員,保障工作場所、條件和待遇,加強人員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務水平。
(四)加強監督管理。縣級政府要做好陽光低保資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監督管理工作。各級民政部門要會同財政、審計、監察部門對陽光低保資金管理、操作規程、評定結果等關鍵環節進行監督檢查。充分發揮民眾監督作用,對民眾舉報揭露的問題,要及時查處並公布處理結果。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問責力度,對因未實行陽光低保或責任不落實等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追究責任。
(五)加大宣傳力度。縣級政府要通過廣播、電視全方位的宣傳陽光低保政策。鄉(鎮)政府(街道辦)要通過發放宣傳單、專欄、牆報、標語等多種形式,特別要結合入戶調查、公示、民主評議等工作,對低保的標準、條件、範圍和申請、審批程式等開展廣泛深入的宣傳,做到人人皆知,不斷擴大民眾參與度,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參與、監督低保工作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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