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政府制定價格暫行規定

《西安市政府制定價格暫行規定》是西安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政府制定價格暫行規定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2003年4月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公布)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制定價格行為,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的科學性和透明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制定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應當遵循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政府制定價格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委託、授權或價格管理許可權,制定或調整(以下簡稱制定)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價格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市政府制定價格工作,包括受理、調查、論證或聽證、審核、公告、跟蹤調查和定期審價等。
第五條 制定價格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和效率原則。
第六條 制定價格一般應當依據商品和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價格。與國際市場聯繫緊密的還應當參考國際市場價格。
第七條 制定價格,可以由要求制定價格的經營者、行業組織、行業主管部門或消費者協會提出書面申請報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
第八條 制定價格的書面申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制定價格的具體項目;
(二)現行價格和擬定的價格、單位調價幅度、單位調價額、調價總額;
(三)擬定價格的依據和理由;
(四)擬定價格對相關行業及消費者的影響;
(五)制定價格的相關數據資料包括成本變化、財務決算報表等;
(六)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價格管理部門應當對制定價格申請書進行初步審查,並按照有關規定和價格管理許可權對定價成本進行審核,也可委託有資質的成本調查機構或價格認證機構進行審核。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價格管理部門在制定價格時,應進行市場供求、價格、企業成本、社會平均成本和社會承受能力調查,廣泛徵求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提出初步制定價格方案。
制定生產技術性較強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可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進行評審。
第十一條 制定屬於價格聽證範圍的自來水價格、城市公交票價、計程車票價、城市集中供熱銷售價格、垃圾處理收費標準等商品和服務價格,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第十二條 制定價格實行集體審議制度,審議時應聽取和諮詢有關情況,對初步定價方案提出決策意見。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價格管理部門對於一般性制定價格申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兩周內辦結;對於重大制定價格申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對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人民政府價格管理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提出上報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核後上報。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價格管理部門在制定涉及到區、縣所屬企業的價格時,要聽取區、縣人民政府價格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 制定價格實行公告制度。除涉及國家秘密外,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通過有關媒體予以公布。
第十六條 建立定期審查價格制度。市人民政府價格管理部門應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進行定期審查,一般每年審查一次。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執行情況;
(二)原制定價格的依據是否發生變化,企業經營狀況、成本、勞動生產率和市場供求變化對價格的影響;
(三)政府制定價格的原則、形式和方法是否仍然符合實際情況。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價格管理部門可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和社會各方面的反映,或者審價中發現由於制定價格決策的依據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價格明顯不合理的,按照規定的定價許可權直接制定價格。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價格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制定價格中,違犯本規定或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造成影響或損失的,由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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