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經營性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經省政府2017年第24次常務會議通過,於2017年12月21日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30日通過的《陝西省經營性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經營性服務價格管理辦法
- 地點:陝西省
- 時間:2018年2月1日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民政府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陝西省經營性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2017年第2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長:胡和平
2017年12月21日
辦法全文
陝西省經營性服務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經營性服務價格行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營性服務價格,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為經營者)以提供場所、設施、技術、信息、知識、勞務、傳遞等方式開展各類有償服務活動的收費。
第三條 經營性服務價格的管理應當遵循價值規律和市場規則,支持和促進公平、公開、合法的市場競爭,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經營性服務價格的管理、監督工作。
教育、民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計生、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其主管領域的經營性服務質量和服務標準的管理、監督職責。
第五條 經營性服務價格依據定價方式分為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
第六條 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按照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價格。
第七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經營性服務價格,價格主管部門可以進行必要的引導,依法規範其價格行為。
第八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經營性服務價格範圍:
(一)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和公益性服務價格;
(二)不具備競爭條件的重要中介服務價格;
(三)具有壟斷性、強制性的服務價格;
(四)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服務價格。
第九條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經營性服務價格實行目錄管理。
《陝西省經營性服務價格管理目錄》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陝西省定價目錄》制定並公布。
第十條 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的經營性服務價格,應當依據該服務項目的定價成本、稅金、合理利潤、市場供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以及消費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
對資質等級、社會信譽以及服務質量差異較大的經營性服務,可以實行價格等級管理,依質分等、按等定價。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經營性服務價格管理目錄規定的定價許可權和範圍制定全省範圍內執行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並向社會公布。制定重要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審定。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授權,按照經營性服務價格管理目錄規定的定價許可權和範圍制定本地區內執行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並在公布之日起30日內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屬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經營性服務價格,應當履行價格調查、成本監審或者成本調查、聽取社會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審議、作出制定價格的決定等程式。依法應當開展成本監審、專家論證、價格聽證、風險評估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列入定價成本監審目錄的經營性服務價格,在制定價格前應當公開成本監審結論。
第十四條 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經濟運行情況,按照規定的定價許可權和程式,適時制定或者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經營性服務價格適用範圍和價格水平。
行業主管部門、消費者、經營者可以向價格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經營性服務價格提出調整建議。
第十五條 經營者的經營性服務價格行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價格干預措施和緊急措施。
第十六條 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定價機關的規定公開成本。
前款所稱定價機關,包括有定價權的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和經省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
第十七條 經營者提供經營性服務,應當在經營場所或者繳費地點的醒目位置公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定價形式、政策依據、等級或者規格、服務價格,以及經營單位內部監督電話,行業主管部門監督電話及價格舉報電話12358。
經營性服務收費應當按規定使用稅務發票。同時提供多項服務的,應當列出服務清單和明細價格。
第十八條 經營者在經營性服務價格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互相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二)以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
(三)在服務中減少服務數量或者降低服務質量,變相提高服務價格;
(四)未明碼標價收取費用,或者在標價之外加收未予標明的費用;
(五)利用市場支配地位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接受服務並收取費用;
(六)其他不正當的價格行為。
第十九條 當重要的經營性服務價格異常波動或者顯著上漲時,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提請省人民政府進行適時調控,採取適度的價格干預措施。當價格平穩後,應當及時撤銷價格干預措施。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經營性服務價格的監測,及時收集、發布重要經營性服務價格監測信息。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經營性服務價格的監督檢查,及時受理舉報和投訴。
第二十二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履行對本行業經營性服務價格的監管職責,規範本行業經營性服務價格行為。
第二十三條 建立經營者價格信用檔案,將價格違法和失信行為納入社會信用信息系統,引導經營者誠信自律。
第二十四條 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超越定價許可權和範圍制定、調整服務價格,或者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五條 定價機關工作人員在經營性服務價格管理工作中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費者接受特定經營者服務的,或者將職責範圍內的公務交其所屬或者其他機構辦理,變無償服務為有償服務的,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必要處分。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30日通過的《陝西省經營性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