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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是供水單位使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城市居民和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含二次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
本辦法所稱城市用水是指城市生活、生產、消防和市政管理等活動所需用水的統稱。按照用水性質分為城市生活用水、生產運營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四條 城市供水用水應當遵循綜合利用、保障安全、節約用水的原則,優先保障生活用水,統籌安排生產用水和其他用水,鼓勵發展城鄉一體化供水。
第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公共供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制定有利於城市供水、節約用水的政策。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市、縣(市、區)城市供水單位具體負責所轄範圍內城市供水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衛生健康、生態環境、水行政、公安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城市維護建設資金要明確一定的比例專項用於供水管網改造,保障供水安全。
第七條 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供水應急預案,提高供水應急保障能力,應對供水突發事件。應當定期組織不同級別、類型的供水應急演練。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依法享有使用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供水的權利,有保護飲用水水源、供水設施和節約用水的義務。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質管理
第九條 城市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按省政府批准劃定的保護範圍,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誌。由生態環境、水行政、自然資源和規劃、衛生健康等部門共同做好水源保護工作。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嚴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質的設施,禁止一切污染水質的行為。
第十條 城市供水水源應當優先利用地表水源,嚴格控制使用並保護地下水源。
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原取用地下水作自備水源的,應當限期關閉並依法註銷其取水許可證。
第十一條 城市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飲用水水質應當達到GB5749—2006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相關要求。
第十二條 供水單位應當做好原水水質監測工作。發現原水水質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應當及時採取應急措施,並同時報告生態環境、水行政、衛生健康等部門。相關部門應當立即採取應對措施。供水單位應當每周向供水主管部門報送水質報表、檢測資料。
第十三條 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供水水質督察制度,對供水單位的水質管理、生產流程等進行重點巡查,監督不合格的供水單位進行整改。
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每年定期開展供水水質督察工作,定期公布供水水質信息。
第十四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生活飲用水的衛生監測,定期公布生活飲用水衛生監測信息。
第十五條 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機構和制度,按照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河北省及本市有關規定確定的水質檢測項目、頻次、方法,開展水質自檢工作。對於不能自檢的項目,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
供水單位使用的淨水劑、消毒劑等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發生突發性水質污染時,供水單位應按規定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及生態環境、衛生健康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啟動供水應急預案。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與城市供水管網系統連線通水前,建設單位和供水單位應當進行清洗、消毒,經具備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供水設施的管理,定期對水質進行檢測,對供水設施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清洗、消毒,保證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於清洗、消毒三日前在供水區域內發布公告,並在清洗、消毒後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
第三章 供水規劃與建設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統籌規劃、統一管理、合理布局、協同發展的原則編制城市供水專項規劃,報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市、縣(市、區)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供水專項規劃,編制水廠、管網等供水設施建設和改造的年度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設兩個以上相對獨立取水的
飲用水水源地。不具備備用水源條件的地區,應當依法建設地下水或者與相鄰地區聯網供水等供水水源。
第二十條 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範圍承擔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
城市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設備、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應當符合國家涉水產品安全衛生標準、國家質量標準,並符合接入城鎮供水管網有關技術要求。
第二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按相關規定組織城市供水、
衛生行政部門參加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項目總概算應當包括供水工程建設投資。需要增加公共供水量的,供水工程建設投資由項目建設方統一組織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設。
城市供水工程建設及城區老舊供水管網的改造資金,政府可視情況予以補助。除政府補助外,應多爭取國家項目資金支持和收益單位共同籌措等多種渠道解決。
第二十三條 新建居民住宅應當按照一戶一表、水錶出戶、計量到戶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
已建居民住宅應當按照階梯水價實施要求進行水錶出戶改造,出戶改造工程由市、縣(市、區)城市供水主管部門編制改造計畫並實施。
新建居民住宅水錶和已建居民住宅水錶出戶改造應當積極推行智慧型化計量管理。
第四章 二次供水管理
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對水壓要求超過城市供水管網水壓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配套建設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建築物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有關建設標準和工程技術規範,設計方案須經城市公共供水單位參與進行技術審查,達到戶表智慧型管理及二次供水設施智慧型化建設要求。
第二十五條 二次供水系統應當視供水管網情況採用適當供水方式,鼓勵採用新技術、新工藝,不得對供水管網造成損害。
第二十六條 已有居民住宅小區二次供水設施改造實行統一計畫,統一改造,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年度改造計畫。
第二十七條 二次供水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將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線使用。
第二十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產權單位可通過契約約定方式委託供水單位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
二次供水設施經雙方驗收符合有關建設標準和工程技術標準的,可以直接委託供水單位並簽訂委託契約。不符合的應在實施改造後,經雙方驗收合格方可簽訂委託契約。
第二十九條 二次供水委託契約應當明確委託人和受委託人的權利、義務、責任和費用標準等。受委託人必須做好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保障供水安全;委託人應當按契約約定支付有關費用。
第五章 供水設施管理與維護
第三十條 安裝結算水錶用戶(含躉售用戶、不含水錶在室內的樓房)以結算水錶為界。結算水錶用水端以前的(含結算水錶),由供水單位負責維修管理;用水端以後的,由用戶或者產權人負責維修管理。
住宅小區、單位建築區劃內的園林、環衛、消防等區域共用供水設施,由建設單位或者業主負責維護和維修。
城市供水設施維護、維修費用按照產權歸屬,由產權單位或者個人承擔。供水單位負責管理,並有權制止非因供水單位原因造成的水資源浪費。
非因城市供水單位原因造成的跑、冒、滴、漏,由產權人或產權單位負責。用戶委託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維修,應承擔維修費用。城市公共供水設施遭受損壞,責任者承擔相關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保護範圍內不得實施有危害供水管道和附屬設施的行為。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保護範圍按下列要求劃定。
(一)二百毫米(含本數)以下口徑供水管道兩側各一米;
(二)二百毫米以上口徑供水管道兩側各三米。
在供水管道兩側埋設其它管道和地下設施時,應嚴格按照國家《
室外給水設計規範》執行,不得損害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十二條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的工程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到供水單位查明地下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情況。施工可能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供水單位簽訂供水設施保護和損壞賠償協定。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設施。
工程建設確需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改裝、遷移的供水設施經驗收合格後,由建設單位向供水單位無償移交。
第三十四條 供水單位應當加強對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日常檢查和經常性的維護管理工作。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供水單位對城市供水設施的檢查和維護管理。
第三十五條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計畫檢修城市供水設施或者更換設備。當城市供水設施發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供水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修,並通知用戶。
第三十六條 供水單位對城市供水設施進行施工搶修和維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供水單位搶修和維修城市供水設施。遇緊急情況進行施工搶修,可先進入施工場地,然後及時補辦有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設定公共消火栓。
公共消火栓由消防救援機構監督和使用,消防用水水費由供水單位、消防救援機構、財政部門三方核實後,由財政按年度結算。公共消火栓建設和維修、維護所需資金納入政府財政預算,由本級財政從城市建設維護資金中核撥。
第六章 供水服務管理
第三十八條 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供水單位進行評估考核。
第三十九條 供水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障城市供水不間斷供應,不得擅自停水;
(二)按照國家規定設定供水管網測壓點,做好水壓監測,保證供水管網壓力符合規定標準;
(三)設立用戶服務中心,全面負責供水經營與服務等各方面的業務受理。用戶服務中心應當建立首問負責、限時辦結、AB角等制度,公開業務受理範圍、辦事程式、受理時限、服務承諾、投訴電話以及收費標準等服務內容,向用戶提供一站式服務,不予受理的業務應當明確告知不受理原因;
(四)設定供水服務熱線,全天(二十四小時)接受用戶諮詢、求助及投訴,並與政府服務熱線聯動。受理用戶諮詢與投訴後應當在兩小時內作出答覆,並在五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對處理期限內不能解決的,應當向用戶說明原因,提出處理方案,並在承諾的時限內處理完畢;
(五)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制定和完善義務監督員制度。每年通過發放調查問卷,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徵求用戶對行業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條 供水單位直接從事淨水、水泵運行、水質檢驗、管道維修等工作的人員及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和消毒人員,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取得健康證明並經崗位培訓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二次供水設施的消毒和管理人員,應持有衛生防疫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並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第四十一條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城市供水價格收取水費,和用戶簽訂供水用水契約並使用統一收費憑證。
實施居民階梯式供水價格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用水加價制度。
城市市政、綠化、消防和市容等公共用水應當計量繳費。
第四十二條 市政、綠化、景觀、環衛等城市公用事業用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和雨水。
第四十三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臨時使用城市供水的,建設單位應當與供水單位簽訂臨時供水用水協定,按照約定使用。
第四十四條 用戶應當自接到繳納水費通知後及時繳納水費,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個月不繳納水費的,供水單位可按契約約定採取措施。供水單位在用戶交齊水費後應當在四小時內恢復供水。
第四十五條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契約約定為用戶安裝結算水錶。結算水錶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並按照國家規定的周期進行檢定或者到期輪換。經檢定不合格的,應當予以更換。
用戶對結算水錶計量有異議的,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校驗,水錶誤差率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供水單位應當負責更換水錶,支付檢驗費和相關費用,並退還多收取的水費。
結算水錶長期損壞或因埋壓無法計算用水量的,由供水單位按照該用戶水錶前三個月用水量平均值計算用水量收取水費。
由於用戶責任造成水錶丟失、損壞,導致無法抄表計量的,用戶應及時通知供水單位維修或更換,並承擔維修或更換費用。
第四十六條 供水單位因工程施工和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臨時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壓的,應當在臨時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壓二十四小時前通知用戶,並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報告。
連續超過二十四小時不能恢復正常供水的,供水單位應當採取應急供水措施,保證
居民生活用水需要。
因發生災難或者緊急事故未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儘快恢復正常供水。
第四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從事下列行為: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或者庭院供水管網系統上取水;
(二)擅自轉供城市公共供水或者改變用水性質;
(三)擅自安裝、毀壞結算水錶或者以更換、倒裝、調錶、改變計量裝置結構等不正當方式妨礙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設定的計量裝置的效能;
(四)以不計或少計用水量為目的,移動、改裝、損壞、拆除貿易結算水錶、在表前取水或啟用消防栓;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行為的,由城市公共供水單位根據非法取水時間、水量和用水性質,確定非法取水價值並收取水費。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城市供水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供水單位是指從事城市公共供水(包括二次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
(二)城市公共供水是指供水單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城鄉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三)二次供水是指將集中式供水系統的生活飲用水經貯存、加壓或者通過水處理設備採用過濾、吸附、軟化、消毒等措施再處理後,由管道輸送給用戶的供水方式;
(四)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設定的水泵房、供水管道、閥門、水池(水箱、水塔)、壓力水容器、水泵、電器設備、電控裝置、消毒設備、自動控制與監視系統等相關設備。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1年5月31日公布的《衡水市市區供水管理辦法》(市政府令〔2011〕第1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衡政規〔2019〕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區和濱湖新區管委會,市直各部門:
《衡水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2日
政策解讀
為加強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和其他用水,河北建投衡水水務公司起草了《衡水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有關情況做以下說明。
一、起草背景
2011年6月,我市制定了《衡水市市區供水管理辦法》。隨著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對供水水質、供水量和供水覆蓋面積等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市城市供水用水工作也面臨諸多問題。同時,近年來國家先後出台或修訂了多部與城市供水相關的條例及行業管理技術規範,2016年1月1日《河北省城鎮供水用水管理辦法》。因此,為適應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和城市供用水的社會實際需要,進一步規範城市供用水及其相關管理活動,在《衡水市市區供水管理辦法》基礎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城市供水管理條例》、《河北省城鎮供水用水管理辦法》,制定新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方面的規範性檔案非常必要。
同時,我市正在積極創建國家節水型城市,按照國家節水型城市考核辦法要求,需要具有本級人大或政府頒發的有關城市供水用水方面的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無相關檔案,國家節水型考核一票否決。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8章51條,主要明確了適用範圍、責任主體、水源管理、供水產權維護界限、二次加壓管理、法律責任等6個方面內容。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適用範圍和責任主體。第二章“城市供水水質管理”明確了水質管理的主體責任和具體要求,明確了各部門職責範疇。第三章“供水規劃與建設”明確了供水規劃編制實施及供水工程建設、驗收具體規定。第四章“二次供水管理”明確了二次供水設施設計、建設、管理有關規定。第五章“供水設施管理與維護”主要明確了供水設施產權界限,以及代謝設施管理維護責任。第六章“供水服務管理”主要規定供水單位應履行的服務細則,包括設立24小時供水服務中心、明確辦事流程、接受社會監督等。第七章“法律責任”主要明確了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供水單位工作人員和用戶在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處理規定。
三、起草過程
2018年5月,向市政府原法制辦上報了2018年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申報表。2018年9月,完成了《辦法》初稿。2019年3月,徵求各相關單位意見建議,併合理吸納,對《辦法》進行了修改完善。2019年3月26日至4月16日在河北建投衡水水務網站上公示,徵求社會各界意見。2019年4月,提交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市司法局出具審查意見後,市委常委、副市長楊士坤同志召開會議進行專題研究,就進一步修改完善作出指示。隨後,再次按照市領導指示意見和市司法局審查意見進行了修改。
建議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審定後,以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