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

渭南市人民政府於2020年10月27日印發渭南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渭南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0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渭南市人民政府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提高城市供水服務水平,維護供水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供水條例》《陝西省城鄉供水用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設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業以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向居民和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其他經濟活動提供用水。
  本辦法所稱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單位和個人以其自建水源、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主要向本單位、本居住小區的生活、生產和其他經濟活動提供用水。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設施供水通過儲存、加壓等措施再供給用戶的供水方式。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自職責許可權範圍內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改造納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計畫,並在財政預算中列出專項資金,保障城市供水事業的發展。
  第六條 城市供水用水實行開發水源與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保障供水水量與水質並重,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生產及其他用水的原則。
  第七條 鼓勵開展城市供水用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套用新技術、新設備和新材料,保障供水質量,促進節約用水。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八條 城市供水水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優先利用地表水,充分利用再生水,嚴格控制開採地下水的原則,制定年度城市供水計畫,合理調度配置城市供水水源。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城市供水水源保護區範圍內設定醒目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和擅自移動。
  第十條 城市公共供水系統覆蓋區域內,不得新建自備水源工程取水,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限期關閉已建的自備水源工程。
  公共供水系統不能滿足用水戶需要,確需使用自備水源或者建設自備水源工程取水的,須經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批准前需徵求供水單位的意見。自備水源工程供水,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國家、省相關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十一條 因城市公共供水水源不足等特殊情況,無法保障正常供水時,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採取相關應急措施,優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設
  第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時,需要配套建設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工程的,應當同時建設。
  第十三條 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國家及本省技術標準和規範,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禁止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範圍承接城市供水工程設計、施工等業務。
  監理單位和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承擔供水工程質量監督的責任。
  第十四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供水工程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開工前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五條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後,驗收時應當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及有關部門參加,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將工程檔案資料移交城鄉建設檔案機構並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未經供水企業的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連線取水設施。禁止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生產設施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連線。
  自建供水設施需要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連線的,自建供水設施單位應當向供水單位提出申請,經供水單位同意,並對自建供水設施檢驗合格後,方可連線。
  第四章 二次供水管理
  第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對水壓要求超過市政公共供水管網水壓標準的,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一)二次供水不得影響市政供水管網正常供水;
  (二)新建二次供水工程的設計必須經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和供水企業審核同意;
  (三)新建二次供水設施應做到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即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四)二次供水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五)對新建居民二次供水設施,鼓勵供水企業實施統建統管;對改造合格的二次供水設施,鼓勵供水企業負責運行維護;對既有的居民二次供水設施,鼓勵業主自行決定將設施管理委託給供水企業。物業服務企業可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業務委託給供水企業。將二次供水設施委託給供水企業維護的,業主或原管理單位應將竣工總平面圖、結構設備竣工圖、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設備的安裝使用及維護保養等設施檔案及圖文資料一併移交。
  第十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城市供水)、衛生健康、公安等部門,應當督促建設單位嚴格執行相關標準規範,落實技術、衛生和安全防範等要求,確保設施工程建設質量。強化供水企業對用水報裝的管理,健全供水企業對二次供水設施建設的技術審驗制度,在工程設計、竣工驗收等環節進行技術把關。
  建設單位可以委託供水企業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一)二次供水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2006的規定;
  (二)二次供水設備供水能力計算,應根據小區及建築物使用性質、規模、用水範圍、用水器具及設備用水量進行計算確定。用水定額及計算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範》GB50015-2019、《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標準》GB/T 50331-2002的規定;
  (三)二次供水系統的設計應與市政供水管網的供水能力和用戶的用水需求相匹配;
  (四)二次供水系統應採用節能型供水設備和經濟、合理、安全的供水方式;
  (五)不同用水性質的用戶應分別獨立計量,新建二次供水設施總進水管上宜設定流量計量儀表,新建、改(擴)建的住宅工程必須按照水錶出戶,一戶一表設計;
  (六)同時採用市政供水管網直接供水和二次供水設施加壓供水兩種方式的小區,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不得影響直供區供水管網正常供水;
  (七)二次供水設施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二次供水設施及泵房應當獨立設定並符合衛生和安全標準,不得與消防、非生活飲用水等設施混用;二次供水設備前端須加裝符合國家標準的防倒流裝置,並按規定落實其他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條 二次供水設施使用的設備、材料必須符合國家質量安全、衛生標準,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設備。
  第二十一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根據相關規定定期對水質進行檢測,每半年至少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一次清洗、消毒,保證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標準。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於清洗、消毒三日前在供水區域內發布公告,清洗、消毒後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對水質進行檢測,將檢測結果記入相關檔案,並向用戶公開。
  二次供水設施應當配套建設監控系統及入侵報警系統等安全技術防範系統,實行封閉式管理。
  第五章 城市供水設施管護
  第二十二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劃定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和其他需要保護的城市供水設施的安全保護範圍,並向社會公布。安全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開挖渠溝或者挖砂取土;
  (三)打樁或者頂進作業;
  (四)其他損壞供水設施。
  第二十三條 工程施工可能影響城市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城市供水企業商定安全保護措施,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工程施工中造成城市供水設施損壞的,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組織搶修,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造成損失的由建設單位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拆除、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
  因城市建設確需改裝、拆除、遷移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協商採取措施,並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城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實施,相關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 城市供水設施的管理維護責任按以下規定劃分:
  (一)從水廠出水口至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與用戶貿易結算水錶的設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負責;
  (二)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與用戶貿易結算水錶之後的供水管道及其設施,由產權人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負責;
  (三)二次供水設施由其產權人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負責;
  (四)自建供水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
  (五)供水企業和用戶對供水設施產權和管理責任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六條 城市供水設施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以配合,不得阻撓或者干擾搶修工作的進行。
  第六章 城市供水
  第二十七條 城市公共供水實行特許經營制度,特許經營權應通過公開招標投標的方式取得。
  申請取得特許經營權的供水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穩定的供水水源;
  (二)有符合設計要求的供水設施;
  (三)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四)有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
  (五)有合格的從業人員;
  (六)有保證安全、穩定供水的規章制度;
  (七)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八條 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企業,經市場監督管理機關登記註冊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 城市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供水單位應當設定水淨化消毒設施和水質檢驗室,配備水質檢驗人員,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供水安全產品和消毒產品。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各自的職責對城市供水全過程進行水質監測和檢查,檢測結果每半年至少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三十條 城市供水發生水質污染,可能危及人體健康時,有關單位或者責任人應當立即關停城市供水設施,並向水行政主管部門、衛生健康和生態環境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消除污染源,城市供水設施管護責任人應當及時對城市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經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檢驗合格後方可恢復供水。
  第三十一條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供水管網設立供水水壓測壓點,確保供水水壓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供水水壓進行監測和檢查。
  第三十二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供水水壓標準,保持不間斷供水,禁止擅自停止供水。
  第三十三條 城市供水企業的供水設施在運行中發生故障時,應當在接報後立即組織搶修。搶修時應當採取有效的安全和衛生防護措施。
  第三十四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制定城市供水突發事件企業應急預案,並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發生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時,有關方面應當按照應急預案採取有效措施,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
  第三十五條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當為用戶安裝貿易結算水錶,並與用戶簽訂供水用水契約,定期抄表計量,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與用戶直接結算。
  不同性質的用水,應當分別設定貿易結算水錶。
  使用城市公用給水站供水的,由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進行管理,按戶口人數和用水性質核定水量。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建成的住宅未達到一戶一貿易結算水錶的,由城市供水企業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逐步改造。
  第三十七條 城市公共供水實行政府定價。城市公共供水價格按照供水性質和用途實行分類水價。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非居民生活用水實行超計畫用水和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制度。
  城市公共供水價格低於合理成本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式調整價格或者由政府給予補貼,調整水價應當聽證。
  第三十八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供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壓力和水質標準,保障安全正常供水;
  (二)依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水價標準計量收費;
  (三)定期檢查、維護供水設施;
  (四)設立服務電話,並向社會公布;
  (五)按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供水用水相關數據;
  (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及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發展和改革、市場監督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 城市用水
  第三十九條 用水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時交納水費,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二)不得擅自改變用水性質;
  (三)不得盜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供用水;
  (四)不得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
  (五)變更或者終止用水,應當到供水單位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條 城市供水企業為用戶安裝的貿易結算水錶,應當符合計量器具強制檢定的規定,未按期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用戶發現水錶損壞的,應當及時告知城市供水企業。
  第四十一條 用水戶未按契約約定交納水費的,供水單位可以向欠費的用水戶送達《催款通知單》,用水戶收到《催款通知單》後30日內仍未交納水費的,供水單位可以按照契約約定停止供水。被停止供水的用水戶交清拖欠的水費後,供水單位應當在12小時內恢復供水。
  供水單位對欠費用水戶停止供水的,不得影響對其他正常交費用水戶的供水。
  第四十二條 用戶或者城市供水企業對貿易結算水錶準確度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具有相應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檢測。計量誤差超過規定標準的,由城市供水企業更換貿易結算水錶,並承擔貿易結算水錶和檢定費用;計量符合規定標準的,由申請人承擔檢測費用。
  第四十三條 用戶主體變更的,應在結清費用的基礎上辦理過戶手續,由新用戶與城市供水企業重新簽訂供水用水契約。
  第四十四條 因拆遷等原因,用戶應當及時到城市供水企業辦理拆表銷戶手續,結清費用。
  第四十五條 城市公共消防栓專門用於消防取水,禁止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擅自開啟、使用。
  第四十六條 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公共事業用水和景觀用水,應當簽定用水協定,優先使用再生水,並按規定繳納水費。
  第四十七條 一般工業用水、冷卻用水和洗車行業用水等,應當使用再生水。不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的,應當採取循環用水、重複用水或者其他節水措施。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城市供水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或者在正常供水情況下,供水水壓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或者擅自停止供水、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或者供水設施發生故障,未及時組織搶修的,按照《陝西省城鄉供水用水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者未按照規定對其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或者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按照《陝西省城鄉供水用水條例》第四十四條進行處罰。
  第五十一條 用水戶盜用公共供水的,或者擅自拆卸、啟封、圍壓、堆占用於結算水錶的,或者擅自轉供公共供水的,或者擅自改變用水性質的,或者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的,按照《陝西省城鄉供水用水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相應罰則進行處罰。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11月30日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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