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城鎮居民二次供水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2年12月1日,陝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陝西省人大常委會批准《渭南市城鎮居民二次供水條例》的決定。
《渭南市城鎮居民二次供水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渭南市城鎮居民二次供水條例
- 施行日期:2023年1月1日
發布歷程,檔案內容,
發布歷程
《渭南市城鎮居民二次供水條例》已於2022年10月27日渭南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2022年12月1日經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城鎮居民二次供水管理,保障生活用水需求和安全,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陝西省城鄉供水用水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鎮居民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是指通過二次供水設施將城鎮公共供水進行存儲、加壓後,提供給居民家庭使用的供水方式。本條例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設定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閥門、電控裝置、消毒設備、壓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設施。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二次供水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以及水質管理活動。
第四條 二次供水應當遵循統籌規劃、科學管理、安全衛生、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自職責許可權範圍內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規劃、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二次供水相關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投訴、舉報。供水、衛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及時處理投訴、舉報的問題。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七條 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鎮供水專項規劃,科學設定二次供水設施,確保管網壓力平穩均衡,促進節能降耗。
第八條 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推行二次供水信息化平台建設,加強對二次供水設施集中監控、統一調度。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居民生活用水水壓、水量要求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時,建設單位或者產權人應當設定二次供水設施。二次供水不得影響城鎮供水管網正常供水。二次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二次供水設施屬於建設項目配套工程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條 二次供水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有供水單位參與技術審查。二次供水工程的設計方案提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時,應當有供水單位的審查意見。
第十一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規範和標準,並符合下列要求:(一)水錶出戶、一戶一表、計量到戶;(二)儲水設施的容積、加壓設施、管道口徑符合與城鎮公共供水管網連線的條件和要求;(三)儲水設施應當獨立設定,生活用水、消防用水不得合用儲水設施;(四)儲水設施應當密封,防鼠、防塵、防滲漏、耐腐蝕;(五)涉水材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相關質量標準和飲用水衛生標準,不得使用國家和省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管材、配件、設備以及其他非環保儲水設施;(六)儲水設施和泵房周圍2米範圍內不得有污水管線,10米範圍內不得設定化糞池、滲水井和其他有污染的設施,不得堆放有毒、有害、易腐蝕物質;(七)二次供水設施周邊應當設定入侵報警、遠程監控等必要的安防設施。(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驗收。驗收時,應當通知供水單位參與。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將二次供水設施與城鎮公共供水管網連線。二次供水設施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將工程檔案資料移交城鄉建設檔案機構並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既有二次供水設施的工程檔案資料應當進行收集、備存,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三條 二次供水設施完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範,進行沖洗、試壓、消毒等,經具有法定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並出具《水質檢測報告》。
第十四條 既有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不符合二次供水工程相關技術、衛生和安全防範要求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改造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三章 運行管理
第十五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與管理應有專門的單位和人員,也可由供水單位實施專業化管理。運行管理人員應當持有健康證明,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能,並經專業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十六條 鼓勵將二次供水設施移交供水單位管理,實行與城鎮公共供水管網一體化、專業化運行維護。二次供水設施未移交供水單位管理的,由產權人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負責運行維護。二次供水設施移交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制度、服務規範和安全操作規程,並遵守下列規定:(一)配備專人進行管理;(二)定期巡檢,及時修復或者更新鏽蝕、損壞、老化的二次供水設施及部件;(三)建立運行維護管理檔案,對安全運行、故障處理、清洗、消毒、檢測、更新改造等情況記錄歸檔;(四)水泵機組運行噪聲不得高於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五)落實治安防範責任和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措施;(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因施工、設備維修等確需停止供水的,應當經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做好儲水準備;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儘快恢復正常供水,並報告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超過24小時不能恢復供水的,應當採取應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二次供水設施安全,不得擅自改裝、遷移或者拆除二次供水設施,不得阻撓、妨礙二次供水設施的維護管理、衛生檢測。
第四章 水質管理
第二十條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應當每半年對供水設施清洗消毒,並委託有資質的單位對水質進行檢測,保障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水質檢測結果應當在水質檢測機構簽發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二次供水設施所屬的住宅區或者單位公布,同時上報供水、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時,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供水並告知用戶,待查明原因修復後,方可恢復供水。停止供水超過24小時的,應當向供水、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制定應急方案。發生水質突發事件時應當及時向供水、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不得隱瞞、緩報、謊報。
第二十三條 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二次供水水質隨機抽檢,並對用戶投訴的水質及時檢測,發現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供水,並要求運行管理單位限期整改,水質達到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後,方可恢復供水。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二次供水水質衛生監督檢測結果通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將二次供水設施與公共供水管網連線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危害二次供水設施安全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擅自改裝、遷移或者拆除二次供水設施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第二十條規定,二次供水運行管理單位未按規定對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或者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在二次供水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檢察院、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