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普通程式聽證辦法

《行政複議普通程式聽證辦法》是2024年由法務部發布的聽證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複議普通程式聽證辦法
  • 發布時間:2024年
發布通知,全文內容,

發布通知

法務部關於印發《行政複議普通程式聽取意見辦法》《行政複議普通程式聽證辦法》《關於進一步加強行政複議調解工作推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司規〔202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行政複議機構,國務院各部門行政複議機構:
《行政複議普通程式聽取意見辦法》《行政複議普通程式聽證辦法》《關於進一步加強行政複議調解工作推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指導意見》已經法務部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法務部
2024年4月3日

全文內容

行政複議普通程式聽證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複議普通程式聽證工作,進一步提高行政複議工作質效,更好保護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複議聽證,是指行政複議機構適用普通程式辦理行政複議案件時,組織涉案人員通過陳述、申辯、舉證、質證等形式,查明案件事實的審理過程。
本辦法所稱當事人,是指行政複議案件的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參加聽證活動的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為聽證參加人。
第三條 審理下列重大、疑難、複雜的行政複議案件,行政複議機構應當組織聽證:
(一)涉及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體性糾紛或者社會關注度較高的;
(三)涉及新業態、新領域、新類型行政爭議,案情複雜的;
(四)被申請人定案證據疑點較多,當事人對案件主要事實分歧較大的;
(五)法律關係複雜的;
(六)其他重大、疑難、複雜案件。
申請人提出聽證申請,行政複議機構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組織聽證。
第四條 行政複議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的5個工作日前將聽證時間、地點和擬聽證事項等以聽證通知書的方式通知當事人。
行政複議機構舉行聽證前決定變更聽證時間、地點的,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五條 申請人、第三人委託代理人參加聽證的,應當在聽證開始前提交授權委託書。
申請人、第三人人數眾多且未推選代表人的,行政複議機構可以視情況要求其推選代表人參加聽證。代表人參加聽證的,應當在聽證開始前提交代表人推選材料。申請人、第三人推選不出代表人的,行政複議機構可以在申請人、第三人中指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的負責人應當參加聽證。不能參加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委託相應的工作人員參加聽證,在聽證開始前提交授權委託書。
第六條 接到聽證通知書後,申請人、第三人不能按時參加聽證的,應當及時告知行政複議機構並說明理由。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聽證的,行政複議機構進行缺席聽證。
第七條 行政複議機構應當指定一名行政複議人員任主持人,兩名以上行政複議人員任聽證員,一名記錄員製作聽證筆錄。
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要求迴避的,由行政複議機構決定。
第八條 聽證室正中設聽證主持人和聽證員席位。主持人席位前方設申請人、被申請人及代理人席位,分兩側相對而坐。第三人的席位,根據其利益訴求和當事人人數情況,設定在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一側。證人、鑑定人、勘驗人位置設定在主持人席位正前方。
第九條 聽證開始前,主持人、聽證員應當核實當事人身份,核實代理人身份及授權委託書、授權事項範圍,核實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的身份。
第十條 核實聽證參加人身份後,主持人應當宣布以下聽證紀律:
(一)聽證參加人在主持人的主持下發言、提問;
(二)未經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人不得提前退席;
(三)未經主持人允許,不得錄音、錄像或者攝影;
(四)不得大聲喧譁,不得鼓掌、哄鬧或者進行其他妨礙聽證秩序的活動。
第十一條 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按照下列程式實施聽證:
(一)主持人說明案由和聽證參加人;
(二)申請人陳述行政複議申請的主要事實、理由,明確行政複議請求,並可以舉證;
(三)被申請人陳述行政複議答覆要點並舉證;
(四)第三人參加聽證的,由第三人陳述自己觀點,並可以舉證;
(五)證人、鑑定人、勘驗人參加聽證活動的,由其進行相關陳述,回答主持人、聽證員和經主持人同意的當事人的提問;
(六)各方質證;
(七)各方圍繞主持人歸納的案件焦點問題陳述意見、進行申辯;
(八)主持人、聽證員對需要查明的問題向聽證參加人詢問;
(九)主持人詢問當事人有無補充意見。
主持人可以根據案件審理的具體情況,對前款規定的流程順序進行適當調整。
證人、鑑定人、勘驗人僅在需要其進行相關陳述、回答提問、核對聽證筆錄環節參與聽證活動。
第十二條 前條規定的程式結束後,主持人可以詢問當事人是否同意現場調解。當事人同意的,主持人進行現場調解。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聽證主持人可以決定中止聽證:
(一)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能及時到場的;
(二)經核實聽證參加人身份有誤,不能當場解決並影響案件審理的;
(三)聽證過程中發現需要通知新的參加人到場,或者有新的事實需要調查核實,不能當場完成的;
(四)其他影響聽證正常進行,不能當場解決的。
中止聽證後,恢復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擬聽證事項等由行政複議機構決定並通知當事人。
中止聽證不影響行政複議審理期限的計算。確需停止行政複議審理期限計算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決定中止行政複議。
第十四條 記錄員應當將行政複議聽證的全部活動記入聽證筆錄。行政複議機構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對聽證情況進行全過程錄音、錄像。
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程式結束後,由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並組織聽證參加人對聽證筆錄確認無誤後簽字。聽證參加人認為筆錄有差錯的,可以要求更正。聽證參加人拒絕簽字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註明。
第十五條 對於違反聽證紀律、擾亂聽證秩序的聽證參加人,主持人有權勸阻和警告。
聽證參加人無正當理由且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行政複議機構進行缺席聽證。相關情況應當記入聽證筆錄。
第十六條 同時符合下列各項條件的,行政複議機構可以採取線上視頻方式舉行聽證:
(一)各方當事人均同意採取線上視頻方式舉行聽證;
(二)案件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的情形;
(三)聽證參加人具備參與線上聽證的技術條件和能力,包括具備上傳和接收證據材料、進行線上電子簽名確認等技術條件;
(四)不需要證人現場作證和鑑定人、勘驗人現場發表意見;
(五)不存在必須通過現場核對相關證據材料才能夠查清案件事實的情形。
第十七條 線上視頻方式舉行聽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相關程式進行。主持人、聽證員應當加強線上身份核實,並強化說明引導,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聽證秩序,確保線上聽證順利進行。
第十八條 現場聽證的案件,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證人、鑑定人、勘驗人可以通過線上視頻方式作證或者發表意見。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部分當事人可以通過線上視頻方式參加聽證。但是,其他當事人有合理理由提出異議的除外。
第十九條 行政複議聽證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
經過聽證的行政複議案件,行政複議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審查認定的事實和證據,依法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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