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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
第41號
《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複議實施辦法》已經2017年6月21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31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信息產業部2002年10月22日公布的《信息產業部行政複議實施辦法》(原信息產業部令第25號)同時廢止。
部長 苗圩
2017年7月3日
辦法全文
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複議實施辦法
(2024年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69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範工業和信息化部的行政複議工作,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工業和信息化部辦理行政複議案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複議機構負責辦理行政複議事項,組織辦理工業和信息化部的行政應訴事項。
第四條 對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的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作出該行政行為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是被申請人。
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應當遵守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但申請人應當提供相關說明材料。
第六條 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複議的,應當提交行政複議申請書,註明同意接收行政複議相關文書的送達地址。
申請人為公民的,應當提交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複印件;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複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複印件。申請人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複印件。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許可權和期限。
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複議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行政複議,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複議機構當場製作行政複議申請筆錄,交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並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申請人對兩個以上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分別申請行政複議。
第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依法進行審查,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
同一申請人以基本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就同一行政行為重複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的,工業和信息化部不再重複受理。
第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後,發現該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駁回申請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 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行政複議案件,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複議機構應當自行政複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製作行政複議答覆通知書,連同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傳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複議答覆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行政複議案件,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複議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3日內,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傳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被申請人是工業和信息化部的,由承辦行政行為有關事項的內設機構依照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提出書面答覆。
第十條 被申請人的書面答覆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申請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作出行政行為的事實、證據及法律依據;
(三)作出答覆的日期、聯繫人,並加蓋印章。
第十一條 行政複議期間,申請人、第三人及其委託代理人需要查閱、複製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覆、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應當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複議機構規定的格式,向行政複議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複印件,委託代理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及代理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複印件。
行政複議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告知申請人、第三人及其委託代理人查閱、複製的時間和地點。申請人、第三人及其委託代理人未按照告知的時間和地點查閱、複製的,視為放棄,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正當理由的除外。查閱、複製不得有毀損、篡改、隱匿等改變材料原有狀態的行為。
第十二條 行政複議期間有法定的中止情形的,行政複議中止。行政複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恢復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工業和信息化部中止、恢復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
行政複議期間有法定的終止情形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決定終止行政複議。
第十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審理行政複議案件,由行政複議機構對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在法定期限內以工業和信息化部名義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經過聽證的行政複議案件,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根據聽證筆錄、審查認定的事實和證據,依法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第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複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對工業和信息化部的行政行為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第十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在辦理行政複議案件過程中,發現被申請人或者其他下級行政機關的有關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可以向其制發行政複議意見書。行政複議意見書應當載明行政行為存在的問題、認定事實、判斷依據以及整改意見等,並加蓋印章。
第十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複議機構在辦理行政複議案件過程中,發現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實施中帶有普遍性問題的,可以製作行政複議建議書,並加蓋印章,向負責相關工作的內設機構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或者有關單位提出完善制度和改進執法的建議。
第十八條 被申請人應當在期限內履行行政複議決定書、調解書、意見書,並將履行情況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複議機構。
第十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行政複議工作通報制度。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複議機構應當每年將行政複議案件辦理情況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人並進行通報。
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複議機構協助考核機構,將行政複議工作情況納入年度考核。
第二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健全專業化、職業化的行政複議人員隊伍。
第二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確保行政複議機構的人員配備與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相適應,提高行政複議人員專業素質,根據聽取當事人意見、聽證、查閱複製材料、調解等工作需要,保障辦案場所、裝備等設施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條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為辦理行政複議答覆工作配備相應人員,保障經費、裝備等工作條件。
第二十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加強信息化建設,最佳化完善行政複議辦理系統,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參加行政複議,提高複議工作質量和效率。
第二十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在行政複議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複議所需經費,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經費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條 行政複議期間的計算和行政複議文書的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關於行政複議期間有關“3日”、“5日”、“7日”、“10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休假日。
第二十六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行政複議申請,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7月3日公布的《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複議實施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1號)同時廢止。
修訂信息
2024年2月26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69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複議實施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1號)。為了更好理解和執行《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規司負責同志對《辦法》進行了解讀。
問:制定《辦法》的背景是什麼?
答:制定《辦法》是依法化解工業通信業行政爭議的迫切需要。2002年制定的《信息產業部行政複議實施辦法》,對依法解決通信等領域行政爭議發揮了重要作用。2008年我部組建後,隨著行業管理工作面的擴大、工業通信業的快速發展以及公民權利意識的不斷增強,我部行政複議案件逐年增多,亟需按照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加快完善相應的實施辦法和辦理程式。
制定《辦法》是貫徹落實行政複議法律法規的內在要求。1999年《行政複議法》頒布後,國務院於2007年公布了《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規定了行政複議受理程式、審理方式等制度。2014年,《行政訴訟法》進行了系統的修訂,明確了複議機關維持原行政行為的,將作為共同被告等制度。貫徹落實有關行政複議法律、行政法規,需要根據我部的實際進一步規範行政複議工作。
問:《辦法》制定過程中都遵循了哪些原則、開展了哪些工作?
答:2014年3月,我部啟動了《辦法》起草工作。《辦法》是部機關內部自我糾錯的一種監督制度,也是保障當事人救濟權利、推進工業和信息化依法行政的一項重要制度。在起草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則:一是合法合規。依照《行政複議法》及其實施條例,細化有關行政複議制度和規則。二是完善程式。結合我部行政複議工作經驗,對行政複議申請、受理、審查、決定等重點環節規定了相應的制度,最佳化辦案流程。三是強化監督。發揮行政複議對行政行為的層級監督作用,依法調整、規範申請人、被申請人和行政複議機構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在起草過程中,重點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委託研究機構對重點問題進行了專題研究,開展了草案起草工作。二是在青島、重慶、成都等地開展調研、座談,廣泛聽取省(區、市)通信管理局的意見;書面徵求了各省(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通信管理局的意見。同時,通過國務院法制辦“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和我部入口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三是委託中國信通院邀請法制辦、法院、高校、律所等方面的專家,對《辦法》進行了專題研討論證。在上述工作的基礎上,我們研究形成了《辦法(草案)》。
2017年6月21日,我部第31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辦法》。7月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1號令公布了《辦法》。《辦法》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問:在《辦法》制定過程中,各方面提出了哪些主要的意見、建議?
答:《辦法》實行開門立法。在制定過程中,我們書面徵求了各省(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通信管理局的意見,並通過國務院法制辦“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和我部入口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各方面普遍認為需要加快制定《辦法》,依法化解行政糾紛,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同時,各方面也提出了一些完善性的意見。如有的地方建議明確行政複議期間決定停止執行行政行為的,應當同時告知被申請人和申請人、第三人。有的專家建議完善《辦法》立法目的、完善申請材料內容、建立專家論證制度和行政複議機關集體討論決定製度等。有的網民提出了在
行政複議申請書中增加申請人“聯繫方式”等意見。對各方面提出的意見,我們進行了認真研究,並結合上位法的規定和工作實際對《辦法》有關制度進行了相應的完善。
問:《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辦法》共三十三條,主要規定了如下內容:
(一)明確了我部的行政複議管轄範圍。對我部或者省(區、市)通信管理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應當向我部申請行政複議。對省(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省(區、市)人民政府或者我部申請行政複議。
(二)明確了我部的行政複議職責分工。一是明確了我部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負責辦理行政複議事項,履行行政複議有關職責。二是明確了我部作為被申請人時,由承辦具體行政行為的司局負責提出書面答覆等工作。三是規定了法制工作機構協助考核機構將行政複議工作情況納入年度考核。
(三)規範了我部行政複議的相關程式。《辦法》規範了行政複議申請、受理、調查、審理和決定等環節,覆蓋了行政複議的全過程,包括行政複議的申請方式和處理方式,行政複議的書面審查、勘驗鑑定、專家論證、舉行聽證,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和駁回行政複議申請等程式規定。
(四)完善了我部行政複議相關制度。一是建立了法律顧問論證制度和聽證制度。對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組織法律顧問、專家進行研究論證或者採取聽證方式審理。二是完善了行政複議意見書制度。對於發現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後工作的,可以製作行政複議意見書並送達被申請人,指出存在的問題、整改意見等。三是設立了行政複議工作通報制度。法制工作機構應當每年將行政複議案件辦理情況上報部領導並進行通報。四是依法明確了行政複議人員培訓、表彰等制度。
(五)細化了行政複議法律文書的內容。根據國務院法制辦行政複議法律文書範本和我部行政複議工作實際,《辦法》明確了行政複議申請書、被申請人書面答覆、行政複議決定書等行政複議法律文書的內容,並對適用條件作出了規定。
徵求意見
為了規範我部行政複議工作,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我部研究形成了《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複議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入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進入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提出意見。
2.登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進入“政策法規司”子站點擊“公開徵求對《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複議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的意見”提出意見。
3.電子信箱: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長安街13號工業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規司(郵編:100804),請在信封上註明“規章徵求意見”。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7年6月9日。
201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