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

(一)研究擬定國家信息產業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和總體規劃,振興電子信息產品製造業、通信業和軟體業,推進國民經濟與社會服務信息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
(二)擬定電子信息產品製造業、通信業和軟體業的法律、法規,發布行政規章;負責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
(三)統籌規劃國家公用通信網(包括本地與長途電信網)、廣播電視網(包括無線和有線電視網)、軍工部門和其他部門專用通信網並進行行業管理。
(四)組織制訂電子信息產品製造業、通信業和軟體業的技術政策、技術體制和技術標準;制訂廣播電視傳輸網路的技術體制與標準;負責通信網路設備入網認證和電信終端設備進網管理;指導電子信息產品質量監督與管理。
(五)負責全國無線電頻率、衛星軌道位置、通信網碼號和域名、地址等公共通信資源的分配與管理;負責無線電台(站)設定審批、無線電監測和監督檢查,依法組織實施無線電管制,協調無線電干擾事宜,維護空中電波秩序。
(六)依法對電信與信息服務市場進行監管,實行必要的經營許可制度,進行服務質量監督,保障公開競爭,保證普遍服務,維護國家和用戶利益;制訂通信網之間互聯互通辦法和結算標準並監督執行。
(七)制訂通信與信息服務資費政策,確定基本郵政、電信業務收費標準並監督執行。
(八)負責組織黨政專用通信網的規劃、建設與管理;管理國家通信網路監控調度中心和國際通信出入口局;組織協調黨政專用通信、救災應急通信和其他重要通信;保障國家通信與信息安全。
(九)根據產業政策與技術發展政策,引導與扶植信息產業的發展,指導產業結構、產品結構和企業結構調整,指導國有企業重組、組建企業集團;合理配置資源,防止重複建設。
(十)推進電子信息產品製造業、通信業和軟體業的科研開發工作,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創新,促進科研成果產業化;扶植民族工業。
(十一)研究制訂國民經濟信息化發展規劃,協助業主推進國家重點信息化工程;指導、協調與組織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指導電子信息技術的推廣套用和信息化普及教育。
(十二)組織與指導主要郵政、電信企業的財務匯總、繳撥與清算;協調郵政、電信企業的經營關係,按國家規定組織對郵政和電信普遍服務的補貼;按照管理許可權,管理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
(十三)代表國家參加有關國際組織,簽訂政府間協定,組織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處理政府間相關事宜。
(十四)研究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通信與信息政策,處理有關事宜。
(十五)負責行業統計及行業信息發布。
(十六)辦理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國務院規定,管理國家郵政局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