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包材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徵求意見稿),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質量管理,第三章 機構與人員,第四章 廠房與設施,第五章 設 備,第六章 物料與產品,第七章 確認與驗證,第八章 檔案管理,第九章 生產管理,第十章 質量控制與質量保證,第十一章 產品發運與召回,第十二章 契約管理,第十三章 附 則,
藥包材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 為保證藥包材符合藥用要求和預定用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藥品註冊管理辦法》《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規範中的藥包材,主要是指與藥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和容器。
藥包材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應當建立藥包材質量管理體系。該體系應當涵蓋影響藥包材質量的所有關鍵因素,以及確保藥包材質量符合藥用要求和預定用途的有組織、有計畫的全部活動。
第三條【實施目標】 本規範是企業建立藥包材質量管理體系的重要依據,是藥包材生產管理和質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本規範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藥包材生產過程中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錯的風險,確保持續穩定地生產出符合藥用要求和預定用途的藥包材。
第四條【誠信原則】 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本規範,堅持誠實守信,禁止任何虛假、欺騙行為,應當如實記錄生產質量管理過程的信息,保證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
第二章 質量管理
第一節 原 則
第五條【質量管理體系】 企業應當建立符合藥包材質量管理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明確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將藥包材保護性,相容性,安全性,功能性的要求,系統地貫徹到藥包材生產、質量控制及產品放行、貯存、發運的全過程中,確保所生產的藥包材符合藥用要求和預定用途。
第六條【職責】 企業高層管理人員應當確保實現既定的質量目標,不同層次的人員應當共同參與並承擔各自的責任。
第七條【質量風險管理】 質量風險管理是在整個產品生命周期中採用前瞻或者回顧的方式,對質量風險進行評估、控制、溝通、審核的系統過程。應當根據科學知識及經驗對質量風險進行評估,以保證產品質量。質量風險管理過程所採用的方法、措施、形式及形成的檔案應當與存在風險的級別相適應。
第二節 自檢與管理評審
第八條【審核規程】企業應當制定自檢與管理評審管理規程,明確自檢和管理評審的方式和標準。
第九條【自檢要求】 質量管理部門應當每年至少組織進行一次獨立、系統、全面的自檢,形成自檢報告,評估本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是否符合本規範的要求,是否能夠有效地實施和保持。企業應當建立並執行以下規程:
(一)調查產品不合格、退貨、用戶投訴並有防止此類問題再次發生而採取必要措施的規程。
(二)分析工藝、生產操作、偏差、質量記錄和維修報告以查找並消除導致產品不合格潛在因素的規程。
(三)採取預防措施,及時處理可能導致質量風險的各種問題的規程。
(四)採用適當管理手段,確保糾偏計畫有效實施的規程。
(五)採取糾偏措施後及時對規程進行必要的修改和審批的規程。
第十條【管理評審】 企業高層管理人員應當每年至少組織進行一次質量管理體系管理評審,評價體系適宜性、有效性和充分性,確保其與企業的質量方針保持一致。管理評審應當確保質量管理體系實現其預期目標,並在以下方面對管理和績效進行測評,包括但不限於:自檢、質量審核和供應商審核;投訴、退貨和召回;變更和偏差;不合格批次;質量風險趨勢分析、評估和控制;維護;確認和驗證;糾正和預防措施;風險管理等。
第十一條【外部審核】 企業如採用外部人員進行獨立質量審核,應當制定相關管理規程,並在規程中明確資質要求、選擇原則及批准程式。
第三章 機構與人員
第十二條【組織機構】 企業應當建立與藥包材生產管理、質量控制相適應的管理機構,明確規定每個部門和崗位的職責,並有組織機構圖。
第十三條【質量管理部門的職責】 企業應當設立獨立的質量管理部門,履行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的職責。質量管理部門應當參與所有與質量有關的活動,負責審核所有與本規範有關的檔案。質量管理部門人員不得將職責委託給其他部門的人員。
第十四條【人員要求】 企業應當配備足夠數量並具有適當資質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各級人員應當具有與其職責相適應的教育背景或者工作經歷並經過培訓考核,以滿足藥包材生產的需要。
第十五條【關鍵人員】 關鍵人員應當為企業的全職人員,至少應當包括企業負責人、生產管理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和生產管理負責人不得互相兼任。應當確保質量管理負責人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企業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干擾。
(一)企業負責人應當負責提供必要的資源,合理計畫、組織和協調,保證質量管理部門獨立履行職責;
(二)生產管理負責人應當具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至少兩年從事藥包材或相關產品(藥品、醫療器械、醫藥設備等)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接受過與所生產產品相關的專業知識培訓。主要職責包括:
1.確保藥包材按照通過關聯審評的工藝規程生產、貯存,以保證藥包材質量;
2.確保嚴格執行與生產操作相關的各種操作規程;
3.確保批生產記錄和批包裝記錄經過指定人員審核並送交質量管理部門;
4.確保廠房和設備的維護保養,以保持其良好的運行狀態;
5.確保完成各種必要的驗證工作;
6.確保生產相關人員經過必要的上崗前培訓和繼續培訓,並根據實際需要調整培訓內容。
(三)質量管理負責人應當具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至少三年從事藥包材或相關產品(藥品、醫療器械、醫藥設備等)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接受過與所生產產品相關的專業知識培訓。主要職責包括:
1.確保藥包材符合通過關聯審評的要求和質量標準;
2.確保在產品放行前完成對批記錄的審核;
3.確保完成所有必要的檢驗;
4.批准質量標準、取樣方法、檢驗方法和其他質量管理的操作規程;
5.審核和批准所有與質量有關的變更;
6.確保所有重大偏差和檢驗結果超標已經過調查並得到及時處理;
7.監督廠房和設備的維護,以保持其良好的運行狀態;
8.確保完成各種必要的確認或驗證工作,審核和批准確認或驗證方案和報告;
9.確保完成自檢;
10.評估和批准物料供應商;
11.確保所有與產品質量有關的投訴已經過調查,並得到及時、正確的處理;
12.確保完成產品的持續穩定性考察計畫,提供穩定性考察的數據;
13.確保完成產品質量回顧分析;
14.確保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人員都已經過必要的上崗前培訓和繼續培訓,並根據實際需要調整培訓內容。
第十六條【人員培訓】 企業應當制定並執行培訓規程,與藥包材生產、質量有關的所有人員都應當經過定期培訓,培訓的內容應當與崗位的要求相適應。培訓應當包括相應的專業技術知識、操作規程、衛生知識、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規範等內容,培訓應當有相應的記錄,進入潔淨區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衛生和微生物等方面專門的培訓。
第十七條【健康管理】 企業應當對人員健康進行管理,並建立健康檔案。直接接觸藥包材的生產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健康檢查,以後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各級人員均應當保持良好的衛生習慣,當自身健康狀況有可能對產品造成不利影響時,應當主動向主管人員報告。
第十八條【人員衛生】 企業應當建立並執行人員衛生操作規程,至少應當包括以下要求:
(一)企業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避免體表有傷口、患有傳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藥包材疾病的人員從事直接接觸藥包材的生產;
(二)任何進入生產區的人員均應當按照規定更衣。工作服的選材、式樣及穿戴方式應當與所從事的工作和潔淨度級別要求相適應;
(三)進入潔淨區的人員不得化妝和佩戴飾物,進入潔淨區前應當進行洗手和手消毒;
(四)生產區、倉儲區應當禁止吸菸和飲食,禁止存放食品、飲料、香菸和個人用品等非生產用物品;
(五)應當建立操作人員手接觸藥包材的清潔消毒規程,避免污染風險。
第四章 廠房與設施
第十九條【廠房與設施要求】 企業應當根據廠房及生產防護措施綜合考慮選址與布局,生產區和倉儲區應當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面積和空間。企業應當有整潔的生產環境,廠區的地面、路面及運輸等不應當對藥包材的生產造成污染,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廠房、設施的設計和安裝應當能夠有效防止昆蟲或其它動物進入。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未經批准的人員進入。生產人員和物料出入生產車間,應當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二)藥包材生產、包裝、檢驗和貯存所用的廠房和設施、設備應當便於清潔、操作和維護;
(三)生產區應當有足夠的空間,確保有序地存放設備、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避免不同產品或物料的混淆、交叉污染,避免生產或者質量控制操作發生遺漏或者差錯。場所的布局和設計應該允許有效的清潔和維護,而不會對產品質量產生任何不利影響;
(四)企業應當根據藥包材的產品特點、工藝流程和用途,參照藥品的潔淨度級別,確定生產區域的潔淨度級別,合理設計、布局和使用廠房、生產設施和設備。潔淨區的內表面(牆壁、地面、天棚)應當平整光滑、無裂縫、接口嚴密、無顆粒物脫落,避免積塵,便於有效清潔,必要時進行消毒;
(五)企業應當根據藥包材特性、生產操作要求及外部環境狀況等配置空氣淨化系統,使生產區有效通風,並有溫度、濕度控制,保證藥包材的生產環境符合要求;
潔淨區與非潔淨區之間、不同潔淨度級別之間應當有壓差梯度。必要時,相同潔淨度級別的不同區域(操作間)之間也應當保持適當的壓差梯度。潔淨區應當根據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無菌藥品附錄項下潔淨度級別及監測要求開展監測;
(六)排水設施應當大小適宜,潔淨區排水設施應當安裝防止倒灌的裝置。應當儘可能避免明溝排水,不可避免時,明溝宜淺,以方便清潔和消毒;
(七)倉儲區應當有足夠的空間,確保有序存放待驗、合格、不合格、退貨或召回的原材料、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和成品等各類物料和產品。倉儲區應當能夠滿足物料或產品的貯存條件(如溫濕度、避光)和安全貯存的要求,並進行檢查和監控;
(八)所有的區域都應當有適當的照明,並按規定設定應急照明。
第二十條【質量控制實驗室設計要求】 質量控制實驗室的設計應當確保其適用於預定的用途,並能夠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應當有足夠的區域用於樣品處置、留樣和穩定性考察樣品的存放以及記錄的保存。
第五章 設 備
第二十一條【設備總體要求】 設備的設計、選型、安裝、改造和維護應當符合預定用途,應當儘可能降低產生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錯的風險,便於操作、清潔、維護,以及必要時進行的消毒或滅菌。
第二十二條【生產設備和檢驗儀器要求】 生產設備應當與藥包材生產相適應。與藥包材直接接觸的生產設備表面應當平整、光潔、易清潔保養、耐腐蝕,不得與藥包材發生化學反應,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業應當建立並執行藥包材生產、包裝、檢驗、貯存所用關鍵設備的使用、清潔、維護和維修規程,關鍵設備和檢驗儀器應當有使用日誌,記錄內容包括使用、清潔、維護和維修情況以及日期、時間、所生產及檢驗的產品名稱、規格和批號等;
(二)企業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和校準計畫定期對生產和檢驗用衡器、量具、儀表、用於記錄和控制設備以及儀器進行校準和檢查,並保存相關記錄;
(三)應當採取措施避免設備運行所需的潤滑劑或冷卻劑與原材料、包裝材料、中間體或成品直接接觸,不可避免時,所用潤滑劑或冷卻劑至少應當符合食用要求。
第二十三條【模具管理】 生產用模具的採購、驗收、保管、發放、維護、更換及報廢應當制定相應操作規程,模具應當進行編號管理。企業應當對模具的使用狀態實施監控,並結合模具材質的特點與工藝要求,定期評估是否需要進行報廢處理或者對配件進行更換。
第二十四條【工藝用水用氣管理】 工藝用水處理設備及其輸送系統的設計、安裝、運行和維護應當確保工藝用水達到設定的質量標準。應當對工藝用水和原水的水質進行定期監測,並有相應的記錄。
生產過程中的工藝用水應當符合產品工藝要求。一般情況下,工藝用水應當符合飲用水質量標準。
用於無菌製劑的免洗藥包材最終清洗水應當為注射用水,用於非無菌製劑免洗藥包材清洗用水應當至少符合中國藥典純化水要求。
與物料直接接觸的氣體應當符合工藝要求,必要時應當經除油、除水及除菌過濾。
第二十五條【計算機化系統要求】 使用計算機化系統或其它複雜設備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系統與規程能證明設備及軟體性能達到設定要求;
(二)應當建立並遵循定期檢查、校準設備的規程;
(三)有保留程式和記錄的備份系統;
(四)確保只有被授權人員才能修改控制程式;程式的修改應當通過驗證並有記錄;
(五)應當對計算機化系統進行適當程度的驗證。
第六章 物料與產品
第二十六條【物料與產品管理總要求】 企業應當建立物料和產品的操作規程,確保物料和產品的正確接收、貯存、發放、使用和發運,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錯。
企業應當基於風險對藥包材生產所用的物料制定檢驗規程,進行物料的檢驗,物料及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相應的質量標準。
第二十七條【入庫管理】 物料和產品的處理應當按照操作規程或工藝規程執行,並有記錄,至少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所有到貨物料均應當按照物料接收規程檢查,以確保與訂單一致,並確認供應商已經質量管理部門批准;
(二)如一次接收的同一物料是由數個批次構成,應當按供應商批號或企業編制的批號進行存放、取樣、檢驗、發放、使用。採用地槽貯存的大宗物料除外;
(三)物料接收入庫後應當及時按照待驗管理,直至放行;成品放行前應當按照待驗管理;
(四)發現可能影響物料和產品質量的問題,應當向質量管理部門報告並進行調查和記錄。受影響的物料應當有相應的隔離措施;
第二十八條【物料與成品貯存】 企業應當制定物料和成品貯存的管理規程和記錄,確保貯存條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對溫度、濕度或其他條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應當按規定條件貯存。固體、液體原材料應當分開貯存;揮發性物料應當注意避免污染其他物料。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險品的貯存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規定;
(二)貯存過程應當定期檢查,監測貯存條件並記錄;
(三)物料和中間產品應當按照有效期或復驗期貯存。貯存期內,如發現對質量有不良影響的特殊情況,應當進行復驗和評估。
第二十九條【物料發放】 只有經質量管理部門批准放行的物料方可使用,物料的發放應當遵循先進先出和近效期先出的原則,發放應當有記錄。
第三十條【狀態標識】 待驗、合格、不合格的物料和成品等應當合理存放於有明顯標誌的區域,並有明確標示狀態的標記。不合格的物料、中間產品、成品應當有清晰醒目的標誌,在獨立區域保存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手段隔離保存,避免進入生產工序或放行。
第三十一條【成品標籤】 成品標籤應當清晰、明確,符合有關法規的要求,應當有規範的名稱、規格、批號、用途、有效期或復驗期、生產企業名稱和地址等內容。對貯存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藥包材,應當在其包裝或標籤上註明。
第三十二條【不合格品管理】 企業應當制定不合格物料、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和成品管理規程,處理操作應當經質量管理負責人批准並有記錄。
第三十三條【返工和重新加工】 不合格的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和成品一般不得進行返工。只有不影響產品質量、符合相應質量標準,且根據預定、經批准的操作規程以及對相關風險充分評估後,才允許返工處理,返工應當有記錄。企業應當制定並執行不合格品返工的管理規程。不合格的物料、中間產品、成品的返工應當經質量管理負責人批准,並有記錄,確保其可追溯性。
藥包材的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和成品不得進行重新加工。
第七章 確認與驗證
第三十四條【確認和驗證的目的及要求】 企業應當確定需要進行的確認或驗證工作,以證明影響產品質量的關鍵過程能夠得到有效控制。確認或驗證的測試項目、範圍、程度和周期應當經過風險評估來確定。
企業應當建立確認與驗證的檔案和記錄,並能以檔案和記錄證明達到以下預定目標:
(一)廠房、設施、設備應當進行適當的確認和調試,提供檔案證據以證明其符合預期用途,並滿足本規範要求;
(二)工藝驗證應當證明一個生產工藝或系統按照規定的工藝參數能夠持續生產出符合預定用途的產品;
(三)清潔驗證應當能以數據資料證明主要設備、容器等清潔消毒規程的有效性。
第三十五條【確認和驗證的範圍】 確認和驗證的範圍和程度應當根據風險管理原則確定。廠房、設施、關鍵生產設備、關鍵計算機化系統和關鍵檢驗儀器應當經過確認,應當採用經過確認或驗證的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檢驗方法進行生產、操作和檢驗。首次生產、場地搬遷或發生影響產品質量的變更等應當進行確認或驗證。
第三十六條【確認和驗證的周期】 確認和驗證不是一次性的行為。關鍵的生產工藝和操作規程應當基於風險確定再驗證周期,確保其能夠達到預期結果。當驗證狀態未發生重大變化,可採用對設施、設備和工藝等的回顧審核,來滿足再確認或再驗證的要求。
第三十七條【確認和驗證的檔案要求】 確認和驗證過程中獲得的數據和資料應當以檔案形式歸檔保存。驗證檔案應當包括驗證方案、驗證報告和驗證總結。驗證方案或報告中應當清楚闡述被驗證的對象、系統、需驗證的項目、合格標準、結果評價、參考文獻、建議、偏差和漏項、方案、結果審批等方面的內容。
第八章 檔案管理
第一節 原 則
第三十八條【質量管理體系檔案的內容】 質量管理體系檔案包括質量方針、質量目標、相關的管理和操作規程、質量標準和記錄等。
第三十九條【檔案管理】 企業應當建立檔案管理的操作規程,系統地設計、制定、審核、批准、發放、替換或撤銷、複製、保管和銷毀檔案,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與本規範有關的檔案應當經過質量管理部門的審核和批准,並定期評審;
(二)檔案應當標明題目、種類、目的以及檔案編號、版本號和變更歷史。應當由指定的部門發放檔案,所有檔案的變更以及變更原因應當有記錄;
(三)應當建立並執行生產和質量控制的書面規程。規程的批准、修改和分發應當加以控制,以確保生產全過程所使用的規程均為現行版本;
(四)檔案的文字應當確切、清晰、易懂,採用統一的格式;引用的外來檔案(如標準、圖樣等)應當予以標識,並控制其在相關範圍內發放;
(五)企業應當按檔案類型對檔案分類保存和歸檔。質量標準、工藝規程、操作規程、穩定性考察、確認、驗證、變更等重要檔案應當長期保存。
第四十條【記錄管理】 記錄應當及時填寫,內容真實,字跡清晰、易讀、不易擦除,並至少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業應當建立記錄管理操作規程,規定記錄的填寫、覆核、歸檔、銷毀等管理要求;
(二)記錄應當保持清潔,不得撕毀和任意塗改。記錄填寫的任何更改都應當簽注姓名和日期,並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辨,必要時,應當說明更改的理由;
(三)所有生產、控制、檢驗、發運、銷售和調查記錄應當進行保存。記錄一般保存五年,或與藥品生產企業協商,確定保存時限;
(四)如使用電子數據處理系統記錄數據資料,應當有所用系統的操作規程;記錄的準確性應當經過覆核。只有經授權的人員方可輸入或更改數據,更改和刪除情況應當有記錄;
(五)電子數據的審核、審批等,可以採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電子簽名。
第二節 工藝規程
第四十一條【工藝規程管理】 藥包材應當有經企業批准的生產工藝規程。
第四十二條【工藝規程要求】 生產工藝規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應當按照相關的操作規程修訂、審核、批准。工藝規程的內容至少應當包括:
(一)藥包材名稱:產品名稱和產品代碼;
(二)藥包材配方:物料名稱和物料代碼,用量或比例;
(三)生產操作要求:對生產場所和所用設備的說明;關鍵設備擬採用的方法或相應操作規程編號;詳細的生產步驟和工藝參數說明;所有中間控制方法及標準;中間產品的貯存要求,包括容器、標籤及特殊貯存條件;需要說明的注意事項;
(四)包裝操作要求:包裝材料的清單、包裝操作步驟的說明、需要說明的注意事項。
第三節 批生產記錄
第四十三條【批生產記錄的要求】 每批產品均應當有相應的批生產記錄,可追溯該批產品的生產歷史以及與該批產品質量有關的情況,並至少符合下列要求:
(一)批生產記錄應當依據現行批准的工藝規程的相關內容制定。記錄的設計應當避免填寫差錯。批生產記錄的每一頁應當標註產品的名稱、規格和批號;
(二)原版空白的批生產記錄應當經生產管理負責人和質量管理負責人審核和批准。在生產過程中,關鍵操作應當及時記錄和覆核;
(三)批記錄的內容應當包括:
1.各操作步驟完成的日期/時間;
2.所用主要設備和生產線的編號;
3.每批物料或中間產品的品名、編號或批號;
4.生產過程中所用物料的數量(重量或其它計量單);
5.中間控制或實驗室控制的結果;
6.包裝和貼簽區使用前後的清場記錄;
7.某些加工步驟實際收率或產量的說明以及理論收率的百分數;
8.標籤控制記錄,並儘可能附上所有使用標籤的實樣;
9.包裝材料、容器或密封件的詳細說明;
10.對取樣過程的詳細描述;
11.生產重要步驟操作、覆核、監督人員的簽名;
12.偏差調查記錄或編號;
13.成品檢驗記錄;
14.以無菌操作方式生產藥包材時,應當有無菌操作區關鍵點環境監測的記錄。
第九章 生產管理
第一節 原 則
第四十四條【原則】 藥包材的生產應當按照企業批准的工藝規程和操作規程進行操作並有相關記錄,以確保藥包材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四十五條【清場管理】 企業應當建立清場管理規程。每次生產結束後應當進行清場,確保設備和工作場所沒有遺留與本次生產有關的物料、產品和檔案。下次生產開始前,應當對上次清場情況進行確認。
第二節 生產過程控制
第四十六條【批次管理】 企業應當建立劃分產品生產批次的操作規程,生產批次的劃分應當能夠確保產品的可追溯性和質量均一性。每批產品均應當編制唯一的批號。一般生產批次以採用同一配方、相同工藝、同一規格在一定時間內連續生產的產品為一個批次。
第四十七條【物料稱量】 企業應當按照工藝規程進行物料準備,需要人工稱量的物料應當確保按照配方準確稱量並由他人獨立覆核,且有覆核記錄,使用自動稱量或配料系統的應當確保系統準確,並保證物料混合均勻。
第四十八條【生產過程控制】 企業應當建立藥包材生產過程控制規程,不合格的中間產品不得流入下道工序。企業應當加強對生產過程中影響產品質量的各個因素的控制,可以採用中間檢驗或生產過程工藝參數控制的方法來實現,以確保產品質量滿足標準要求。
第三節 潔淨生產和污染控制管理
第四十九條【污染管理】 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應當儘可能採取措施,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至少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當採用經過驗證或已知有效的清潔和去污染操作規程進行設備清潔;必要時,應當對與物料直接接觸的設備表面的殘留物進行檢測;
(二)進入潔淨區的物料應當通過緩衝間(或其他緩衝設施)進入,並對其表面進行清潔。如物料通過管道進入或通過密閉管道在不同潔淨區之間傳遞,應當確保內壁光滑,不易脫落異物。所採取的措施應當經過驗證符合要求;
(三)同一區域內同時進行多批次、多型號、多規格及多用戶產品的生產時,應當採取隔離或其他有效防止混淆、差錯、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四)產品如需要滅菌,企業應當按經驗證的滅菌工藝進行滅菌並記錄。滅菌設備應當在投入使用前進行確認,應當至少每年進行再確認;
(五)生產和清潔過程中應當避免使用易碎、易脫屑、易發霉器具。
第四節 生產標識
第五十條 【標識管理】 容器、設備或設施所用的標識應當清晰明了,標識格式應當經企業相關部門批准,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的容器、主要設備及必要的操作室或相關記錄均應當標識生產中的產品或物料名稱、規格和批號,如有必要,還應當標識生產工序;
(二)貯存用容器及其附屬支管、進出管路應當進行標識;
(三)容器、設備應當進行清潔狀態標識。
第五節 產品包裝與運輸
第五十一條【藥包材的包裝要求】 直接接觸藥包材的包裝材料不得對藥包材質量產生不利影響。藥包材的包裝應當符合其預期要求。
第五十二條【包裝和貼簽要求】 包裝過程應當確保藥包材的質量不受影響,並確保所有包裝容器貼簽正確無誤。應當有防止包裝和貼簽操作發生差錯、混淆的措施。
第五十三條【藥包材的運輸和貯存要求】 藥包材的運輸、貯存條件應當能滿足質量保證需要,必要時,應當對運輸條件和貯存條件進行驗證。
第十章 質量控制與質量保證
第五十四條【質量控制】 質量控制實驗室應當包括相應的組織機構、檔案系統以及取樣、檢驗等設施設備,確保物料在放行前完成必要的檢驗以及成品在放行前完成全項檢驗,確認其質量符合要求。
第五十五條【質量控制職責】 質量控制實驗室的職責是按照法定要求和企業內控質量標準規定的方法和規程,對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進行取樣、檢驗和覆核,以判斷這些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是否符合已經確認的質量標準。取樣、檢驗人員應當接受專項操作培訓,並經考核合格。
第五十六條【檔案管理】 質量控制實驗室的檔案應當符合第八章原則。質量管理部門應當有為確保產品符合法定或企業內控質量標準進行檢驗的完整記錄並符合下列要求:
1.對檢品的詳細描述,包括物料名稱、批/編號或者其它專一性的代號以及取樣時間;
2.每一檢驗方法的索引號(或者說明);
3.物料和產品檢測原始數據,包括圖、表以及儀器檢測圖譜;
4.與檢驗相關的計算;
5.檢驗結果及與標準比較的結論;
6.檢驗人員的簽字及測試日期。
第五十七條【實驗室要求】 質量控制實驗室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質量管理人員和檢驗人員, 並有與藥包材生產規模、品種、檢驗要求相適應的場所、儀器和設備。質量控制實驗室應當嚴格執行實驗室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五十八條【檢驗管理】 質量管理部門應當至少建立包括質量標準、取樣規程以及檢驗規程等在內的相關檔案。質量管理部門應當有確保產品符合法定或者企業內控質量標準的完整檢驗記錄。取樣方法應當科學、合理,以保證樣品的代表性,並有詳盡的取樣規程和記錄。
應當有試劑和試液採購、製備的書面規程。購進的試劑和試液應當標明名稱、濃度、有效期。試液製備的記錄應當予保存,包括產品名稱、製備時間和所使用材料的數量等。容量分析用試液應當按法定標準進行標定,標定的記錄應當保留。為確保原料、中間體、成品等符合有關標準要求,檢驗方案應當包括質量標準、取樣規程以及檢驗規程等。
應當進行風險評估以識別雜質,並確定雜質的控制和限制。應當制定、驗證和常規使用適當的測試和測試程式,以確保每批產品符合要求。
為了確保分析的可追溯性,應當保留分析記錄。分析記錄通常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藥包材的名稱、批號、試驗結果和對任何規範(限值)和試驗程式的參考、檢測日期和參考編號、進行檢測和驗證檢測和計算的人員(如適用)的日期和首字母縮寫、明確的放行或者拒收聲明(或者其他狀態決定)及指定負責人的日期和簽名。
取樣過程不應當增加污染的風險。樣品應當小心處理並保持其完整性。
第五十九條【物料和產品的放行管理】 質量管理部門應當分別建立物料和產品批准放行的操作規程,明確批准放行的標準、職責,並有相應的記錄。
第六十條【產品的放行管理】 所有產品均應當由質量管理部門審核批准後放行,不合格產品不得放行出廠。
第六十一條【檢驗結果超標調查要求】 質量控制實驗室應當建立檢驗結果超標調查的操作規程。任何檢驗結果超標都應當按照操作規程進行完整的調查並有記錄。
第六十二條【留樣管理】 企業應當根據產品和物料特性建立留樣管理規程。留樣應當能夠代表被取樣批次的產品或物料;樣品的容器應當貼有標籤,註明樣品的名稱、批號、取樣日期、取樣人等信息;留樣一般應當保存至有效期或復驗期後一年,或與藥品生產企業協商,確定保存時限,留樣量應當至少滿足除外觀和微生物檢查項目外全檢量的需要。
第六十三條【穩定性管理】 企業應當根據相關技術指導原則,結合藥包材的材料特性確定開展自身穩定性考察的情形、方式和內容。藥包材的自身穩定性考察應當有檔案和記錄。發生可能影響藥包材自身穩定性的變更時,應當評估變更對藥包材自身穩定性的影響,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是否需要進行補充研究。
第六十四條【供應商管理】 生產所用物料供應商(生產企業、經銷商)應當具備合法資質。企業應當建立物料供應商評估和批准的操作規程,明確供應商的資質、選擇的原則、質量評估方式、評估標準、物料供應商批准的程式,至少符合下列要求:
(一)質量管理部門應當對所有生產物料供應商進行質量評估,評估內容至少應當包括:供應商的資質證明檔案、質量標準、檢驗報告、企業對物料樣品的檢驗數據和報告;
(二)質量管理部門應當向物料管理部門分發經批准的合格供應商名單,該名單內容至少包括物料名稱、規格、質量標準、生產企業名稱和地址、經銷商(如有)名稱等,並及時更新;
(三)物料供應商應當保持相對固定,質量管理部門應當與主要物料供應商簽訂質量協定,在協定中應當明確雙方所承擔的質量責任。企業應當定期對主要物料供應商進行現場質量審核,現場質量審核應當有報告;
(四)改變物料供應商應當對新的供應商進行質量評估;改變主要物料供應商的,還需要對產品進行相關的驗證及穩定性考察。
第六十五條【變更管理】 藥包材生產過程中常見的變更包括生產場地變更;原材料及配方變更;生產工藝和過程控制變更;質量標準變更;產品包裝變更以及有可能對藥包材質量及其預定用途產生影響的其他變更。
企業應當建立變更管理的操作規程,規定變更的申請、評估、審核、批准和實施,並有相應的記錄。企業應當根據變更對藥品生產企業產生的潛在影響程度將變更進行分類,企業應當按照質量協定等要求通知相關使用方。
第六十六條【偏差管理】 企業應當建立偏差處理的操作規程,規定偏差的報告、記錄、調查、處理以及所採取的糾正措施,並有相應的記錄。企業應當根據偏差的性質、範圍、對產品質量潛在影響的程度將偏差分類(如重大、次要),對重大偏差的評估還應當考慮是否需要對產品進行額外的檢驗以及對產品有效期的影響,必要時,應當對涉及重大偏差的產品進行穩定性考察。
第六十七條【糾正和預防措施管理】 企業應當建立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系統,對投訴、召回、偏差、自檢或外部審核結果、工藝性能和質量監測趨勢等進行調查並採取糾正和預防措施。調查的深度和形式應當與風險的級別相適應。糾正和預防措施系統應當能夠增進對產品和工藝的理解,改進產品和工藝。
第六十八條【投訴管理】 企業應當建立投訴管理規程,規定投訴登記、評價、調查和處理的程式,並規定因可能的產品缺陷發生投訴時應當採取的措施,至少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投訴都應當登記與審核,與產品質量缺陷有關的投訴,應當詳細記錄投訴的各個細節,並進行調查;同時,應當考慮是否有必要採取從市場召回產品等風險控制措施;
(二)投訴調查和處理應當有記錄,並註明所調查相關批次產品的信息;
(三)應當定期回顧分析投訴記錄,以便發現需要警覺、重複出現以及可能需要從市場召回產品的問題,並採取相應措施。
第十一章 產品發運與召回
第六十九條【產品發運和銷售】 每批產品均應當有發運記錄。根據發運記錄,應當能夠追查每批產品的銷售情況,必要時應當能夠及時全部追回,發運記錄內容應當包括:產品名稱、規格、批號、數量、收貨單位和地址、聯繫方式、發貨日期、運輸方式等。發運記錄應當至少保存五年,或產品有效期後一年。
第七十條【退貨產品】 企業應當建立藥包材退貨的接收、保管、檢驗和處置的操作規程,並有相應記錄,內容至少應當包括:藥包材名稱、批號、退貨數量、退貨單位、退貨原因及日期、最終處理意見。同一產品同一批號不同渠道的退貨應當分別記錄、存放和處理。
質量部門應當批准對退回藥包材的處置(例如,轉售、降級、再加工、返工或者銷毀)。只有在質量部門評估並確認藥包材包裝的完整性和符合要求的存儲或者運輸條件時,方可考慮重新銷售退回的藥包材。退貨處理的過程和結果應當有相應記錄。
第七十一條【產品召回】 企業應當建立召回操作規程,確保召回工作的有效性。企業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組織協調召回工作,並配備足夠數量的人員。召回應當能夠隨時啟動,並迅速實施。召回的進展過程應當有記錄,並有最終報告。
第十二章 契約管理
第七十二條【質量協定要求】 質量管理部門應當與藥品生產企業簽訂質量協定,作為契約的組成部分。質量協定應當明確所涉及產品的名稱、規格、質量標準和雙方所承擔的責任等內容。
第七十三條【契約評審】 企業應當制定契約評審規程,及時評估更新質量協定相關內容,確保契約的準確性和有效性。
第七十四條【配合審核】企業應當接受並配合藥品生產企業審核,提供審核周期內藥品生產企業使用的藥包材信息和情況分析等資料。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七十五條【參照執行】 作為藥品生產工藝一部分的自產自用藥包材,參照本規範執行;同時應當滿足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
與藥品質量安全關係密切的次級包裝組件、藥品內標籤和包裝系統等,參照本規範執行。
第七十六條【術語和定義】 本規範下列術語的含義是:
(一)中間產品
指完成部分加工步驟的產品,尚需進一步加工方可成為成品。
(二)成品
指已完成所有生產操作步驟和最終包裝的產品。
(三)返工
將某一生產工序生產的不符合質量標準的一批中間產品或待包裝產品、成品的一部分或全部返回到之前的工序,採用相同的生產工藝進行再加工。註:針對過程中控制試驗確定的不完善過程進行的繼續生產過程,被認為是正常生產過程的組成部分不屬於返工。
(四)過程控制
指為確保產品符合有關標準,生產中對工藝過程加以監控,以便在必要時進行調整而做的各項檢查。可將對環境或設備控制視作過程控制的一部分。
(五)檢驗結果超標
檢驗結果不符合法定標準及企業制定標準的所有情形。
(六)潔淨區
需要對環境中塵埃粒子和微生物數量等進行控制的房間(區域),其建築結構、裝備及其使用應當能夠減少該區域內污染物的引入、產生和滯留。
(七)物料
生產藥包材所用的原始材料、組件和物質。
(八)重新加工
將某一生產工序生產的不符合質量標準的一批中間產品或待包裝產品的一部分或全部返回到之前的工序,採用不同的生產工藝進行再加工。
(九)次級包裝組件
是指不與藥物直接接觸可為藥品提供額外保護的包裝組件。
(十)藥品內標籤
是指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的標籤。
(十一)包裝系統
是指容納和保護藥品的所有包裝組件的總和。
(十二)復驗期
包裝材料貯存一定時間後,為確保其仍適用於預定用途,由企業確定的需重新檢驗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