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是為放寬市場主體準入條件,推進工商註冊制度便利化,降低創業成本而制定的管理辦法。
《菏澤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是為放寬市場主體準入條件,推進工商註冊制度便利化,降低創業成本而制定的管理辦法。
菏澤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放寬市場主體準入條件,推進工商註冊制度便利化,降低創業成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日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日照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日政辦發〔2014〕29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單位,國家、省屬駐日照各單位:《日照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日照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第一條 為放寬市場主體準入條件,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激發社會投資活力,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根據...
關於印發泰安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省屬以上駐泰各單位:《泰安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泰安...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甘肅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甘政辦發〔2018〕115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甘肅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已經...
福建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落實寬進嚴管的改革要求,規範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根據國務院《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國發〔2014〕7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第九條【市場主體責任】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有關部門批准,方可在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登記後,應當取得許可證或批准檔案再開展相關經營活動。第十條【相關管理部門職責】 對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經營場所,或利用非法...
第二條 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遵循既方便市場主體準入、又有效保障經濟社會秩序的原則。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景德鎮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第四條 市場主體住所是...
《天水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是天水市人民政府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一份檔案。第一條為進一步放寬對市場主體準入的管制,降低準入門檻,方便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註冊登記,激發社會創業活力,促進市場主體快速發展,...
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分支機構,參照本辦法執行。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請人應當對提交的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檔案的真實性、合法性...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瀘州市行政區域內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管理。本辦法所稱商事主體,指各類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商事主體的住所是指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商事主體的經營場所是指其開展經營活動的場所。第三條 商事主體住所(...
為規範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進一步放寬我市各類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簡化登記程式,激發創業活力,最佳化營商環境,根據《物權法》、國務院《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
為進一步降低創業成本,釋放市場資源,激發社會創造力,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規定的通知》(冀政辦字〔2016〕161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對市場主體住所...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相關報導 遼寧省政府近日發布《簡化市場主體住所登記條件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一步簡化並規範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根據《規定》,市場主體可將房屋產權證明、租(借)用...
第四條 企業住所與經營場所不一致,屬於同一區(縣)登記機關管轄區域的,企業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經營場所備案或者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條 同一地址可以登記為兩個以上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第...
本規定所稱經營場所,是指市場主體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所在地的地址。第四條 申請人申請市場主體登記,應當提交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申請人應當對使用證明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市場主體住所(...
第十條工商部門對因通過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繫被列入(標記)經營異常名錄(狀態)的市場主體,在辦理登記業務(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除外)時,應當通過工商綜合業務系統自動提示,並根據相關規定由受理人員當場對其下達責令改正通知...
第九條 工商部門對已列入(標記)經營異常名錄(狀態)的市場主體再出現其他列入(標記)情形的,按照本規範第四條、第八條的規定辦理。第十條 工商部門對因通過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繫被列入(標記)經營異常名錄(狀態)的市場主體,在...
第四條 企業住所與經營場所不一致,屬於同一區(縣)登記機關管轄區域的,企業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經營場所備案或者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條 同一地址可以登記為兩個以上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