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

《菏澤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是為放寬市場主體準入條件,推進工商註冊制度便利化,降低創業成本而制定的管理辦法。

菏澤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放寬市場主體準入條件,推進工商註冊制度便利化,降低創業成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的各類市場主體。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市場主體住所是指市場主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律檔案的公示送達地。
經營場所是指市場主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在地。
第四條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根據規定負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第五條實行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申報承諾制。申請人應就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產權權屬、使用功能等做出符合事實和規定的承諾,並對承諾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承諾書等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不再審查其住所(經營場所)的產權權屬、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
第六條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依法應當經有關部門批准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的,需經批准後營業。
第七條允許“一照多址”,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在不同地址。市場主體經營場所與住所在同一縣(區)不同地址的,申請人可以不再設立分支機構,直接向原登記機關申請經營場所備案。
經營項目涉及前置或後置審批及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不適用本條款。
第八條允許“一址多照” ,同一地址可以作為多個市場主體的住所辦理登記。對在電子商務產業園區、廣告產業園區、眾創空間、科技園、孵化園、創業園、創業基地等集中辦公區域內的市場主體,可以採用席位註冊,登記多家市場主體。
依法設立的具備商務秘書功能的企業,其住所可以作為多家小微企業的住所進行登記,由該企業提供住所託管服務。
第九條放寬將住宅作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限制。設立數據處理、動漫遊戲開發、文化創意、諮詢策劃、工業設計、軟體和信息服務、網路技術、翻譯服務、電子商務、股權投資、商務秘書服務等小微企業,可以將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
市場主體在住宅內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並徵得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市場主體不得從事損害公共安全、生命財產安全和影響居民生活的經營活動。
第十條申請人申報承諾的住所(經營場所)信息虛假,或者通過市場主體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無法取得聯繫,或者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變更,未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等,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城市管理、衛生計生、公安、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等審批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事中、事後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二條法律、法規、規章對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