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放管服”改革,創建“0證明城市”,進一步放寬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和國務院、省、市有關商事制度改革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瀘州市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5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0年6月21日
- 發布單位:瀘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瀘州市行政區域內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管理。
本辦法所稱商事主體,指各類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商事主體的住所是指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商事主體的經營場所是指其開展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三條 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不具有確認房產權屬、認定房屋使用屬性的作用,也不能以商事住所登記作為徵收補償等的依據。
第四條 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住所使用材料、住所信息申報材料實行形式審查。申請人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五條 商事主體住所的地址,應按我市標準地址進行登記,
無門牌號的,應由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先編定標準地址。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地址應當按省、市、鄉鎮(街道、開發區、路)、村(小區)、門牌、房號詳細填寫,做到詳細、明確、規範。無門牌號的,應當對住所位置進行描述。
商事主體住所登記信息在行政管理部門之間共享共用。
第六條 商事主體的經營場所依法應當經建設、房屋管理、自然資源規劃、公安、生態環保、文化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應急管理、消防等相關部門許可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的,開展經營活動前應當依法辦理許可。
第七條 臨時建築、非法建築、經專業機構鑑定的C、D級
危房、列入政府公告徵收、拆遷的建築和法律法規規定不得用於住所的其他建築及水源地、生態保護區區域內建築等不得申請為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
建築物在已被認定為臨時建築、非法建築、經專業機構鑑定的C、D級危房和列入政府公告徵收、拆遷和水源地、生態保護區區域內的建築等,申請人通過瞞騙、提交虛假材料等手段獲得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應當依法撤銷,其領取的營業執照不得作為申請征地拆遷補(賠)償的依據。申請人承擔相應法律後果。
第二章 商事主體住所要求
第八條 住所或經營場所的面積、布局等設定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相關規定。
商事主體應當使用固定場所作為住所,並對住所的合法性、安全性負責。
第九條 允許“一址多照”,同一地址(住宅除外)可以申請登記為多個商事主體住所,涉及許可事項對經營場地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推行“一照多址”,市場主體只能登記一處住所,可以登記多處經營場所。對無需前置或後置審批的企業在同一區(縣)範圍內設立分支機構的,可以自主選擇申請在企業營業執照上加注分支機構經營場所或者進行分支機構登記。對需要前置審批的企業申請辦理“一照多址”,如許可證件上已記載生產經營場所的,可參照辦理。
許可事項對經營場地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經區(縣)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權單位認定的產業孵化、網際網路科技、電子商務、金融服務創新、眾創空間、創新創業等產業園區,其入駐商事主體可實施集群登記。
產業園區的投資建設或運營管理公司可作為託管企業,申請取得“集群企業住所託管”經營範圍登記,根據託管雙方簽訂的住所託管協定,以其住所作為入駐產業園區其他商事主體的登記住所,提供住所託管服務。登記機關在集群登記商事主體住所後加注“集群登記”字樣。
第十二條 申請集群登記商事主體將託管企業住所作為其住所進行登記。集群登記商事主體適用住所信息申報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託管企業為集群登記商事主體提供登記住所,並代理收發集群登記商事主體的公函文書、信函、郵件等住所聯絡活動。商事登記機關通過郵政、快遞或者其他方式,按集群登記商事主體的住所地址遞送集群登記商事主體的公函文書、信函、郵件等,託管企業代收的,應當及時送達集群登記商事主體。法律對送達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託管企業代理簽收遞送集群登記商事主體的公函文書、信函、郵件後,應立即通知集群登記商事主體。
第十四條 託管企業變更住所或終止從事託管業務的,應提前30日通知集群登記商事主體,並協助集群登記商事主體辦理住所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
跟隨託管企業變更住所的,在託管企業辦理住所變更登記30日內,集群登記商事主體應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
集群登記商事主體與託管企業解除託管關係的,應當在解除託管關係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
託管企業通過約定的聯繫方式,超過3個月無法聯絡集群登記商事主體的,託管企業應在本企業的入口網站公示無法聯絡的集群登記商事主體名單,並在30日內書面告知登記機關,登記機關可依據相關規定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第三章 商事主體住所信息申報
第十五條 商事主體申請登記註冊時,實行住所信息申報。申請人向登記機關申報住所信息作為其住所使用資料,無需提交房地產產權材料、租賃契約、村(居)委會證明等住所使用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申報的住所信息應當包括:
(一)住所聯繫人及聯繫方式;
(二)商事主體住所地址及郵政編碼;
(三)房屋所有權人、使用權取得方式;
(四)住所的法定使用功能或用途;
(五)其他有關情況說明。
商事主體住所信息申報的文書由登記機關制定。
第十七條 市場主體從事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前置審批部門已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進行核准,並在許可證或批准檔案中標明的,登記機關可按照有關前置許可證件記載的住所(經營場所)直接登記。
第十八條 下列情形不適用住所信息申報:
(一)以法定用途為住宅的商品房、政府保障性住房、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
(二)對從事經營活動關係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態安全和公眾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
第十九條 申請人申請登記註冊不適用住所信息申報的,應按法律法規要求向登記機關提交《房屋產權證》或房屋租賃協定或者無償使用協定或《商品房買賣契約》。
已採取住所信息申報的方式辦理設立登記的商事主體,變更經營範圍後,存在本條所列情形的,應當按本條的規定提交住所使用資料。
第四章 住改商規定
第二十條 允許商事主體將住宅在不改變房產性質的情況下,在徵得利害關係人同意後,作為商事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辦理登記。
商事主體將住宅作為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從事危及公共安全、生命財產安全和影響其他業主正常生活秩序等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 從事下列經營項目的市場主體不得將住宅(指城區居民住宅)作為其經營場所申請登記:
(一)可能對環境產生影響的飯店、洗染、收舊等服務業;
(二)倉儲、物流業;
(三)影劇院、錄像廳、舞廳、卡拉OK廳、KTV、夜總會等娛樂業;
(四)網咖、電玩等遊樂業;
(五)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
(六)賓館、商場、市場;
(七)社會辦學校、學生8小時以外的託管機構,嬰幼兒保育機構、兒童遊樂廳;
(八)營利性醫院、療養院;
(九)汽車、機車修理與維護;
(十)工業生產加工業;
(十一)存儲、銷售各種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品;
(十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能利用住宅從事的經營項目。
第二十二條 商事主體將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除提交法律法規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交《非商業用房作為經營性用房相關事項承諾書》。
第二十三條 如有利害關係人對住宅作為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有異議的,依法通過申請複議、提起訴訟等法律途徑解決。
第二十四條 商事主體將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後,營業執照不作為改變房屋規劃用途和使用性質的依據,在集體土地征地拆遷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時,相關部門不得將營業執照單獨作為該住宅被認定為商業性用房進行徵收補(賠)償的依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商事主體住所實行屬地管理,各級人民政府及派出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商事主體住所監督管理工作,並對轄區內各部門、各村(社區)的監督管理工作進行督察指導。
第二十六條 對於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築、擅自改變房屋性質等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由自然資源和規劃、建設、城市管理、公安、應急消防、生態環保、文化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監管,涉及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審批的部門依法處理。
商事主體的住所經上述法定機關依法確認是非法建築、擅自改變房屋性質或者不具備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特定條件的,經營者應當辦理商事登記變更或註銷手續。
第二十七條 各部門應當根據“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加強住所的監督管理。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隱瞞真實情況、申報虛假住所信息、提交虛假住所使用材料,以及未經登記擅自變更住所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取得聯繫的商事主體,按規定載入經營異常名錄。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對未經批准、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或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
住建部門負責對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和室內裝飾裝修進行檢查監管,涉嫌違規違法的,移送城市綜合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對違法違規用地行為依法查處。
應急部門負責指導督促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安全生產“三個必須”要求做好相關工作,對住所存在的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對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
消防管理機構負責對依法經消防行政許可的商事主體住所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查處。
公安部門負責對利用住所從事“黃、賭、毒”等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對在人民防空工程內生產、儲存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
環保部門負責對住所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對造成噪聲、油煙、排污等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其他部門依職能對商事主體住所進行監督管理。
《瀘州市違法建設治理條例》及綜合執法體制改革對各部門職責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商事主體違反本辦法規定,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外,納入信用管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登記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 2020年6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印發的通知
瀘市府辦發〔2020〕15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
《瀘州市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已經市八屆人民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瀘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5月20日
政策解讀
為持續推進商事制度改革,進一步最佳化我市營商環境,在原《瀘州市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瀘市府辦發〔2017〕74號)基礎上,根據前期2年試行情況進行了進一步總結完善,同時也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和適應我市創建 “0證明城市”的迫切需要,重新修訂了《瀘州市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依據
2014年3月1日,國務院《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國發〔2014〕7號)明確要求,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申請人提交場所合法使用證明即可予以登記。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條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地區管理的實際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場主體準入,又有效保障經濟社會秩序的原則,可以自行或者授權下級人民政府作出具體規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川府發〔2014〕42號)要求,放寬經營場所登記。以社區住宅等作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相關管理辦法,要按照既方便市場主體準入,又有效保障經濟社會秩序的原則,由設區的市(州)人民政府作出具體規定。
二、適用範圍
瀘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參照執行。
三、主要內容
(一)實施了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申報承諾制。《辦法》規定,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實行申報承諾制,申請人憑《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申報承諾書》申請登記。申請人對所承諾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登記機關不審查其產權權屬、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需要再提交房產權屬證明、租賃契約等其他材料,證明材料大大簡化。同時,強化市場主體法律責任。《辦法》規定,市場主體在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履行承諾義務,尊重公序良俗,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在申報承諾書中提示告知申請人不得用作住所或經營場所登記的情形,由申請人在申報承諾書中做出相應承諾,強調了申請人的自律責任。
(二)深化了“一址多照”改革。當前,住所資源越來越緊張,費用越來越高,已成為制約市場主體辦理登記註冊的瓶頸。鑒於此,《辦法》進一步明確了適用“一址多照”的範圍。通過深化“一址多照”改革,將充分釋放場地資源,進一步降低創業門檻和成本。
(三)強化了相關部門的監管責任。《辦法》增加了對“市場主體申報承諾的住所(經營場所)信息虛假的”情況進行處理的規定,完善了處理機制。同時,規定對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或利用非法建築、擅自改變房屋性質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國土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房屋管理、文化、衛生健康、公安、生態環境、應急等部門依法監管;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許可審批部門依法監管。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依法應當經有關部門批准方可投入使用的,需經批准後方可營業。通過以上規定,明確了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實施監管,應由市場監管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各負其責,協同管理。
四、執行標準
(一)除法定用途為住宅的商品房、政府保障性住房、軍隊房產作為住所和少數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態安全和公眾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經營事項,一律實施了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申報承諾制。
(二)允許在滿足一定條件的前提下“住改商”從事經營活動。
(三)允許“一址多照”、 推行“一照多址”。
五、施行時間和有效期
本《辦法》自2020年 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辦法》由瀘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