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規定

2014年6月20日,保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保市政辦〔2014〕23號印發《保定市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規定》。該《規定》共13條,自2014年8月1日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通知,規定,

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保定市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規定》的通知
保市政辦〔2014〕2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保定市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4年6月20日

規定

保定市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降低市場主體準入門檻,激發創業活力,促進我市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和河北省《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規定》(冀政辦〔2014〕5號)要求,按照“規範有序、方便註冊”的原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住所,是指市場主體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地址。
本規定所稱經營場所,是指市場主體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所在地的地址。
第四條 申請人申請市場主體登記,應當提交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申請人應當對使用證明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進行形式審查。
第六條 申請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
(一)使用自有房屋的,提交房屋產權證複印件或房屋使用證明。
(二)租賃房屋的,提交租賃協定複印件和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複印件或房屋使用證明。
(三)租賃房屋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 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複印件。
第七條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在安全、環保、不擾民的情況下,屬城鎮房屋的,提交居委會或業主委員會或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檔案和住所(經營場所)產權使用證明;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宅基地使用證或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第八條 能有效劃分區間且相對獨立集中辦公的電子商務、文化創意等現代服務產業,同一地址可以作為兩個以上企業的住所或經營場所進行登記。
有投資關係的市場主體可以登記使用同一住所。
第九條 允許無前置審批的企業在住所以外增設多個經營場所,其住所與經營場所在同一登記機關管轄區域的,可選擇申請變更登記,在營業執照上載入經營場所地址,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條 對前置許可部門已經核准的申請人住所(經營場所),辦理工商登記時,不再提交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第十一條 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放寬後,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監管,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承擔監管責任,建立定期巡查制度,發現登記虛假住所或不符合行業要求的,及時查處。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投訴舉報,依法處理市場主體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不符的問題。
對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經營場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築、擅自改變房屋使用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房屋管理、公安、環保、安全監管等部門依法管理;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第十二條 第六條一、二款中的房屋使用證明是指未取得房屋產權證且能證明歸屬的相關證明。包括:機關、事業單位、社團法人、國有、集體企業、大專院校、鐵路、專業市場、管委會、村委會等單位出具的房屋權屬證明或房屋買賣契約及購房憑證或土地使用證及房屋銷售許可證複印件。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4年8月1日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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