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簡化市場主體住所登記條件暫行規定

《遼寧省簡化市場主體住所登記條件暫行規定》經2014年6月18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6月20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90號公布。該《規定》共12條,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簡化市場主體住所登記條件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2014年6月20日
  • 實施日期:2014年8月1日
  • 文號:第290號
  • 發布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
基本信息,規定,相關報導,

基本信息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
第290號
《遼寧省簡化市場主體住所登記條件暫行規定》業經2014年6月18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長 李希
2014年6月20日

規定

遼寧省簡化市場主體住所登記條件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簡化市場主體住所登記條件,激發社會投資活力,保障經濟社會秩序,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等(以下統稱市場主體)到工商登記機關辦理住所(含經營場所,下同)登記,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申請住所登記時,申請人向工商登記機關提交下列住所合法使用證明材料後,即可予以登記:
(一)住所為自有房產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
(二)住所為租(借)用房屋的,提交租(借)用協定以及出租(借)方的房屋產權證明。其中,租(借)用賓館、酒店、商場的,提交租(借)用契約和賓館、酒店、商場營業執照;租(借)用市場鋪位的,提交鋪位租(借)用契約和市場開辦單位營業執照;租(借)用軍隊房產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複印件;
(三)由產業園區、聚集園區、科技園區、創業基地等提供住所的,提交園區管委會出具的住所證明檔案。
申請人應當提供真實的使用證明材料。
第四條 住宅作為住所登記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第五條 對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住所,屬城鎮房屋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法出具的證明,或者購房契約及房屋銷售許可證,或者其他有效證明;屬於非城鎮房屋的,提交所在地縣(含縣級市、區,下同)、鄉(鎮)政府依法出具的證明。
第六條 市場主體在其住所地縣域內增設不需要前置行政許可的經營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縣工商登記機關備案,不再辦理分支機構登記。
同一住所可以作為多個市場主體的住所辦理登記。
第七條 市場主體不得將非法建築、危險建築、被徵收房屋等作為住所申請登記,並在登記時作出承諾。
第八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有關部門批准,方可在住所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應當取得許可證或批准檔案後,開展相關經營活動。
第九條 工商登記機關應當通過全省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公示已登記的市場主體住所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免費查詢。
市場主體住所登記後,工商登記機關應將無法取得聯繫的市場主體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並通過全省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十條 對於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公安、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管、人民防空以及規劃、房屋管理等部門依法管理;涉及行政許可事項的,由負責行政許可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對於市場主體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等方式造成登記住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行為,工商登記機關應當根據投訴舉報依法處理。
違反本規定,將非法建築、危險建築、被徵收房屋等作為住所申請登記的,由工商登記機關撤銷登記。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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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政府近日發布《簡化市場主體住所登記條件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一步簡化並規範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
根據《規定》,市場主體可將房屋產權證明、租(借)用協定、購房契約和產業園區、聚集園區、科技園區、創業基地等園區管委會出具的證明檔案,以及房地產管理部門、縣鄉政府出具的證明檔案作為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使投資人在工商登記準入環節更加便利。
根據《規定》,市場主體可以“一照多址”。企業在其住所地縣(含縣級市、區)域內增設不需要前置許可的經營場所,可以向所在地縣工商登記機關申請備案。同時,市場主體可以“一址多照”,同一住所可以作為多個市場主體的住所辦理登記。此條新政,可以釋放更多的場所資源,鼓勵投資創業熱情。
《規定》突出了投資人的主體責任。在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條件限制的同時,為有效保障經濟社會秩序,《規定》明確,市場主體不得將非法建築、危險建築、被徵收房屋等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申請登記,並在登記時作出承諾;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有關部門批准,方可在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應當取得許可證或批准檔案後,開展相關經營活動。
《規定》明確了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監管職責,強調注重發揮社會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監督作用。
《規定》將於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目前,遼寧省工商局正在抓緊制定配套操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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