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 登記管理辦法

《日照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 登記管理辦法》是2018年日照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管理辦法。

各區縣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單位,國家、省屬駐日照各單位:
《日照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第一條 為放寬市場主體準入條件,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激發社會投資活力,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根據《公司法》《物權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和省政府《關於貫徹國發〔2014〕7號檔案推進工商註冊制度便利化加強市場監管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4〕5號)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含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市場監管部門,下同)負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市場主體住所,是指市場主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其功能是公示市場主體法律檔案的送達地,確定市場主體的司法管轄和行政管轄地。住所只能有一個,且必須在登記機關轄區內。
本辦法所稱市場主體經營場所,是指市場主體從事經營活動的營業場所。市場主體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多個經營場所。
第五條 市場主體應當使用真實、合法、安全的固定場所作為住所(經營場所)。
住所(經營場所)的地址應當按省、市、縣(區)、鄉(鎮、街道)、村(路、社區)、門牌、樓號、房號等依次填寫。無門牌或者房號的,加注與周邊顯著標誌物的距離或者附具體方點陣圖,做到詳細、明確、規範。
第六條 實行住所(經營場所)申報承諾制,申請人應當就產權權屬、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作出符合事實和規定的承諾,憑住所(經營場所)承諾書申請登記。
申請人對承諾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登記機關不再審查其產權權屬、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
第七條 允許市場主體使用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備案)的範圍,限定在從事電子商務、軟體開發、管理諮詢、設計策劃、文化創意和服務外包活動;不得從事存在安全隱患、環境污染等影響居民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影響居民正常生活的經營活動。
市場主體使用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應當符合《物權法》相關規定,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
第八條 允許“一照多址”,在住所外增設與住所在同一區縣內的經營場所,且從事的經營項目不需要前置審批的,市場主體可以自主選擇辦理分支機構登記或者經營場所備案。辦理經營場所備案的,登記機關在其營業執照上加注經營場所地址。
增設經營場所與住所不在同一區縣內或者從事的經營項目需依法辦理前置審批的,市場主體應當辦理分支機構登記。
第九條 允許“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作為多個市場主體的住所辦理登記。依法設立的集中辦公區、市場主體孵化器等具備商務秘書服務功能的機構,可以採用席位註冊,登記多家市場主體。
第十條 各區縣政府可以根據城市管理、安全、環保、規劃等需要,依法劃定特定行業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禁設區域。
劃定禁設區域應當明確區域範圍、禁設行業、禁設時限等內容,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申請人不得違反所在區縣禁設區域的相關規定;不得將非法建築、危險建築等作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
市場主體在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履行承諾義務,尊重公序良俗,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依法應當經有關部門批准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的,須經批准後方可營業。
第十二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投訴舉報、公示信息抽查或者有關部門的書面告知,依法處理市場主體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下列違法行為:
(一)未按規定向登記機關申請住所變更;
(二)在同一區縣內設立或者變更經營場所,未辦理登記(備案);
(三)設立或者變更的經營場所與住所不在同一區縣,未按規定辦理分支機構登記;
(四)申報虛假的住所(經營場所)信息。
第十三條 審批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制定配套措施,加強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事中、事後監管,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0日。
附屬檔案: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申報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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