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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範圍
本次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範圍為城市建成區和主要規劃發展區,北至紀南鎮邊界,西至荊州高新區核心區,南至長江北岸,東至荊州開發區邊界。區劃面積約為464.9平方公里。
二、區劃原則
(一) 規劃指導原則。以城市總體規劃為指導,按照區域規劃用地的主導功能、用地現狀調整聲環境功能區,覆蓋整個城市規劃區面積。
(二) 有效控制原則。有效控制噪聲污染的程度和範圍,提高聲環境質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學習和工作場所的安靜。
(三)便於管理原則。區劃範圍明確,單塊的聲環境功能區面積原則上不小於0.5平方公里,並有利於城市規劃的實施,便於城市環境噪聲管理和促進噪聲治理。
(四) 適時調整原則。隨著城市規劃的逐步實施,根據城市規模和用地的變化情況,原劃定結果可適時進行調整,原則上不超過5年調整一次。
三、聲環境功能區類別
(一)聲環境功能區劃分類型。
1.0類聲環境功能區:指康復療養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該區域內及附近區域應無明顯噪聲源,區域界限明確。
2.1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靜的區域。
3.2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工業混雜,需要維護住宅安靜的區域。
4.3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工業生產、倉儲物流為主要功能,需要防治工業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
5.4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交通幹線兩側一定距離之內,需要防止交通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包括4a類和4b類,其中4a類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幹路、城市次幹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內河航道兩側區域;4b類為鐵路幹線兩側區域。
(二)交通幹線兩側4類聲環境功能區的劃分。
1.4a類聲環境功能區的劃分。
(1)將交通幹線邊界線外兩側一定距離以內的區域劃分為4a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的確定方法見表1。
(2)當臨街建築相對高於3層樓房以上(含3層)時,將臨街建築面向交通幹線一側至交通幹線邊界線的區域劃為4a類聲環境功能區,該建築物另一側及以後區域則屬於相應的1—3類區域。
2.4b類聲環境功能區的劃分。
(1)將鐵路幹線外兩側一定距離以內的區域劃分為4b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的確定方法見表1。
(2)如鐵路幹線與其他交通幹線平行,則鐵路幹線周圍劃定的4b類聲環境功能區與其他交通幹線周圍劃定的4a類聲環境功能區重疊的部分劃為4b類聲環境功能區。
表1 交通幹線兩側4類區域範圍(邊界與1—3類區的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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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快速、一級公路; 高架、高路堤的二級公路、城市主幹道、國道、省道 | | | | | |
二級公路、城市主幹道、國道、省道; 低塹的高速、快速、一級公路; 高架、高路堤的城市次幹道及單行線 | | | | | |
城市次幹道及單行線; 低塹的二級公路、城市主幹道、國道、省道 | | | | | |
根據《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相關規定:鄉村區域一般不劃分聲環境功能區,根據環境管理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可按以下要求確定鄉村區域適用的聲環境質量要求。
1.位於鄉村的康復療養區執行0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2.村莊原則上執行1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工業活動較多的村莊以及有交通幹線經過的村莊(指執行4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以外的地區)可局部或全部執行2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3.集鎮執行2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4.獨立於村莊、集鎮之外的工業、倉儲集中區(面積≥0.5平方公里以上)執行3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四、環境噪聲限值
我市城市聲環境功能區中0—4類區域,分別按《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相應級別標準執行。
擬規劃的新區域,按照縣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文和批准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確定聲環境功能區類別及執行標準。各類聲環境功能區執行的環境噪聲等效聲級標準限值見表2。
表2 環境噪聲等效聲級(Leq)限值單位dB(A)
註:各類聲環境功能區夜間突發噪聲,其最大聲級超過環境噪聲限值的幅度不得高於15dB(A)。
五、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結果
本次荊州市中心城區聲環境無0類功能區;聲環境1—4類功能區劃結果見附屬檔案。
六、補充規定
(一)未列入本次區劃範圍的區域,若達到《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範》(GB/T15190—2014)中相應類別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條件的,按照其對應的聲環境功能區類別要求進行管理。
(二)若因城市總體規劃修編,導致用地現狀發生變更,該區域聲環境功能區類別按照《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範》(GB/T15190—2014)相關規定及時進行調整。
(三)交通幹線建設規劃未實施前應按照當前聲環境功能區類別管理,規劃實施後實時調整為4類區。
(四)鐵路、公交樞紐、港口站場、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具有一定規模的交通服務區域,劃為4a類或者4b類聲環境功能區。
七、監督與管理
(一)本區劃方案由市生態環境部門組織劃分,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本功能區類別劃分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二)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對本轄區內的聲環境質量負責,應當採取措施,改善本轄區聲環境質量。
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生態環境部門對本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三)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制定城市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聲環境功能區類別的管理目標和任務;在確定建設布局時,應當依據聲環境質量標準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禁止在1類區、嚴格限制在2類聲環境功能區規劃、建設產生噪聲污染的工業項目。
(四)各級公安、交通、城市管理、住建等行政管理部門和鐵路、港務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各自職責,對交通運輸、施工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五)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對不符合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要求的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不得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
(六)劃分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本方案未盡事宜,參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條款執行。
印發的通知
荊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荊州市中心城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的通知(荊政辦函〔2019〕7號)
荊州區、沙市區人民政府,荊州開發區,紀南文旅區,荊州高新區,市政府各部門:
《荊州市中心城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19年7月10日
政策解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進一步做好我市中心城區噪聲環境管理工作,保護和改善城市居民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學習環境,結合中心城區發展需要,特制定本方案。
一、制定該《方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原《荊州市中心城區“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使用區域劃分》印發已有二十年之久,遠遠不能適應城市發展需要,為進一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聲環境質量標準》以及生態環境部《關於加強和規範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環辦大氣函〔2017〕1709號),起草新的中心城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已經變得刻不容緩。
二、《方案》的前瞻性和實用性
本次中心城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分充分考慮了城市生態性原則、經濟性原則和可持續發展原則,結合《荊州市城市總體規劃》(2011-2020)以及實際管理工作的需要,能夠有效提高荊州市中心城區噪聲污染防治管理水平,強化噪聲排放源監督管理,改善城市區域聲環境質量,建設安靜、舒適、和諧的城市居住環境,對改善和提高荊州市中心城區聲環境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城市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均具有重要意義。
三、《方案》編制過程
我局委託第三方開展《荊州市中心城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起草工作,徵求了荊州區、沙市區、荊州開發區、紀南文旅區、荊州高新區5個區以及市規劃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局等9個市直部門的意見建議,並通過專家技術報告評審後,形成本方案。
四、《方案》主要內容
(一)區劃範圍
區劃範圍北至紀南鎮邊界,西至荊州高新區核心區,南至長江,東至荊州開發區邊界。區劃面積為480.75平方公里,覆蓋約104萬人。
(二)區劃結果
根據國家規定的標準及中心城區現狀,共分1-4?類聲環境功能區4個類別20個區塊,其中1類居民文教區8塊合計312.93平方公里,2類混合、商業中心區7塊合計57.21平方公里,3類工業區5塊合計91.64平方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