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中心城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

《新余市中心城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已經新余市政府研究同意,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3月2日印發.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余市中心城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
  • 頒布時間:2020年3月2日
  • 實施時間:2020年3月2日
  • 發布單位: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全文

  為順應我市城市化進程加快,城市面積不斷擴大,城市路網快速擴張,城市內部用地結構不斷變化,環境噪聲影響程度和範圍不斷變化現狀,結合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則
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執行《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2008)及《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範》(GB/T 15190-2014),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提升噪聲污染防治和聲環境質量管理水平,強化噪聲排放源監督管理,切實解決噪聲擾民突出問題,不斷改善城市聲環境質量,努力建設安靜舒適的城市環境,保護居民身體健康,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1.以人為本。通過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控制噪聲污染,提高城市聲環境質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學習和工作場所的安靜。
2.實事求是。以城市規劃為指導,結合實際現狀,按區域規劃用地的主導功能、用地現狀進行劃分。
3.科學劃分。充分考慮城市行政區劃及自然地貌,做到劃分科學合理,在滿足環境噪聲管理要求的同時,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保護協調發展。
4.方便管理。以巨觀控制為主,宜粗不宜細,宜大不宜小,宜連不宜斷。
 二、區劃依據
 1.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修正。
 2.規範標準
(1)《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2008),2008年10月1日執行。
(2)《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範》(GB/T 15190-2014),2015年1月1日執行。
3.其他依據
(1)《關於加強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鄉聲環境質量的指導意見》(環發〔2010〕144號)。
(2)《關於加強和規範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環辦大氣函[2017]1709號)。
(3)《新余市城市總體規劃(2008-2030)》。
(4)《新余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
(5)《江西省新余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16-2020年)》。
(6)《新余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16-2020 年)調整完善方案》。
(7)《新余市城市綜合交通規劃(2012—2030)》。
(8)《新余市城市風貌整體規劃》(2013)。
(9)《新余市河湖岸線保護和開發利用總體規劃》(2019)。
(10)《新余市城東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2015)。
(11)《新余市北湖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2016)。
(12)《新余市孔目江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2017)。
(13)《新余市孔目江新城江東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2017)。
(14)《新余市高鐵新城控制性詳細規劃》(2017)。
(15)《新余市新鋼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2016)。
(16)《新余市袁河經濟開發區總體規劃(2011-2030)》。
(17)新余市及各區提供的其他道路資料。
三、區劃範圍
劃分範圍:本次聲環境功能區劃分以《新余市城市總體規劃(2008-2030)》確定的中心城區範圍(320平方公里)為基礎,不包括水域、山體及其他未明確用地規劃類型的區域,劃分面積約146.14平方公里。
四、聲環境功能區類別
1. 0類聲環境功能區:指康復療養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
2. 1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教、辦公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靜的區域。
3. 2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工業混雜,需要維護住宅安靜的區域。
4. 3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工業生產、倉儲物流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業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
5. 4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交通幹線兩側一定距離之內,需要防止交通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包括4a類和4b類兩種類型。4a類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幹路、城市次幹路兩側一定距離範圍內區域;4b類為鐵路幹線兩側區域。
五、聲環境功能區適用標準限值
各類聲環境功能區適用表5-1規定的環境噪聲等效聲級限值。
表5-1  環境噪聲限值             單位:dB(A)
聲環境功能區類別
時段
晝間
夜間
0類
50
40
1類
55
45
2類
60
50
3類
65
55
4類
4a類
70
55
4b類
70
60
1. “晝間”指6:00至22:00之間的時段,該時段執行晝間標準;“夜間”指22:00至次日6:00之間的時段,該時段執行夜間標準。
2.各類聲環境功能區突發噪聲,其最大聲級超過環境噪聲限值的幅度不得高於15dB(A)。
3.4b類聲環境功能區環境噪聲限值,適用於2011年1月1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檔案通過審批的新建鐵路(含新開廊道的增建鐵路)幹線建設項目兩側區域;穿過城區的既有鐵路(2010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運營的鐵路或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已通過審批的鐵路建設項目)及其改、擴建項目,鐵路幹線兩側區域不通過列車時的環境背景噪聲限值,按晝間70dB(A)、夜間55dB(A)執行。
  六、聲環境功能區劃分
根據《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2008)和《聲環境功能區劃技術規範》(GB/T 15190-2014),本方案劃定新余市聲環境功能區共四大類,其中1類聲環境功能區(以下簡稱“1類區”)6個,總面積51.76 平方公里,2類聲環境功能區(以下簡稱“2類區”)7個,總面積40.43平方公里,3類聲環境功能區(以下簡稱“3類區”)5個,總面積53.26平方公里;4類聲環境功能區為交通幹線兩側一定距離範圍內區域及配套站場,其中道路兩側區域已包含在1、2、3類區統計面積中,2個站場(新余火車站、新余北站,總面積0.69平方公里)。
(3)4類區內聲環境功能區劃的其他規定
   ①交通幹線劃分4類聲環境功能區邊界的確定方法:
地面段城市道路以最外側非機動車道路或機非混行道路外沿為邊界,高路基城市道路以最外側的邊溝或路基邊緣為邊界,沒有輔路的城市道路高架段以地面垂直投影的最外側為邊界;公路以公路路堤兩側排水溝外邊緣(無排水溝時為路堤或護坡道坡腳)以外,或路塹坡頂截水溝外邊緣(無截水溝為坡頂)以外1m處為邊界;沒有輔路的高架公路按城市道路高架段情況處理。鐵路以鐵路邊界(即距鐵路外側軌道中心線30m處)為邊界。
②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具有一定規模的交通服務區域,劃定為4a類聲環境功能區。鐵路交通服務區具有一定規模的交通服務區域,劃定為4b類聲環境功能區。
③對於4b類聲環境功能區與4a類聲環境功能區有重疊的部分,劃定為4b類聲環境功能區。
七、其他規定
   1.隨著城市建設規模不斷擴大,可能存在本區劃範圍不能滿足城市實際發展空間需要的問題,可視實際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2.市中心城區以外的其他區域,暫可依據其土地利用規劃及現狀功能參照本區劃執行,根據《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和現行標準及規範要求,確定其適用標準。
   3.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4.本方案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