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大武口區惠農區)聲環境功能區劃方案》已經石嘴山市政府同意,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12月17日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嘴山市(大武口區惠農區)聲環境功能區劃方案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17日
- 發布單位: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為持續改善聲環境質量,科學實現城市環境分區分類管理,有效控制噪聲污染程度和範圍,加強城鄉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根據《關於加強和規範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環辦大氣函〔2017〕1709號)要求,結合石嘴山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實際情況,對石嘴山市(大武口區、惠農區)聲環境功能區進行重新劃分,為城市社會發展和經濟開發建設提供依據,為城市工業布局和產業結構指導意見。
一、適用範圍
本區劃方案適用於石嘴山市大武口區和惠農區行政區域範圍的聲環境管理。其中鄉村區域及規劃未建成區域,根據《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中鄉村聲環境功能區確定的要求執行。
二、區劃基本原則
區劃以有效控制噪聲污染程度和範圍,有利於提高聲環境質量為宗旨,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以城市規劃為指導,按區域規劃用地的主導功能、用地現狀確定。覆蓋整個城市規劃區面積。
(二)便於城市環境噪聲管理和促進噪聲治理。
(三)單塊的聲環境功能區面積,原則上不小於0.5km。山區等地形特殊的城市,可根據城市的地形特徵確定適宜的區域面積。
(四)調整聲環境功能區類別需進行充分的說明。嚴格控制4類聲環境功能區範圍。
(五)根據城市規模和用地變化情況,噪聲區劃可適時調整,原則上不超過5年調整一次。
三、區劃依據
(一)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5年1月1日);
2.《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
(二)規範標準
1.《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範》(GB/T15190—2014);
2.《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
3.《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
4.《環境噪聲監測技術規範城市聲環境常規監測》(HJ640—2012);
5.《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
6.《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22337—2008);
7.《鐵路邊界噪聲限值及其測量方法》(GB12525—90)。
(三)其他依據
1.《關於加強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鄉聲環境質量的指導意見》(環發〔2010〕144號);
2.《關於加強和規範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環辦大氣函〔2017〕1709號);
3.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石嘴山市生態環境保護“十四五”規劃》的通知(石政辦發〔2022〕50號);
4.《石嘴山市城市總體規劃》(2010—2025);
5.《石嘴山市2021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
6.《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2010年1月1日);
7.《符合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要求,現就公路、鐵路(含輕軌)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環境噪聲有關問題通知》(環發〔2003〕94號)。
四、工作流程與技術路線
根據《聲環境功能區劃分》(GB/T15190—2014)等有關要求,工作流程如下:
(一)收集資料
收集聲環境功能區劃分工作資料(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市主次幹道統計、行政區劃分、噪聲現狀監測資料等)、合適比例的工作底圖。
(二)聲環境現狀、城市建設與規劃情況分析
基於近十年區域噪聲及交通噪聲常規監測數據,分析區域聲環境現狀及變化趨勢,基於城市規劃資料,分析城市建設現狀及建設規劃概況。
(三)繪製聲環境功能區劃圖
根據《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和《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範》(GB/T15190—2014)及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資料繪製聲環境功能區劃分圖。
(四)現場調研
結合現有資料和影像分析,對繪製出的聲環境功能區劃圖中的重要區域開展現場調研,主要針對用地現狀與城市規劃產生較大差異地區,調研其區域的聲源現狀、區域建設布局情況、主要敏感目標等。
(五)徵求相關部門意見
根據現場調查結果進行分析,對功能區划進行調整,並徵求相關部門意見。
(六)確定區劃方案並繪製區劃圖
根據相關部門提出的意見,完善並確定聲環境功能區劃圖及區劃方案。
(七)通過專家評審,形成區劃方案編制終稿
通過環保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評審,對劃定的區劃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確定最終聲環境功能區劃方案。
(八)通過驗收,公布實施
鑑定評審驗收,形成《石嘴山市(大武口區、惠農區)聲環境功能區劃方案》及圖件,報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審批、公布實施,並報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五、聲環境功能區的分類及限值
(一)聲環境功能區的分類
根據GB3096—2008《聲環境質量標準》的規定,聲環境功能區分為0類、1類、2類、3類和4類,其中:0類聲環境功能區:指康復療養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1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靜的區域。2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工業混雜,需要維護住宅安靜的區域。3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工業生產、倉儲物流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業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4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交通幹線兩側一定距離之內,需要防止交通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包括4a類和4b類兩種類型。4a類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幹路、城市次幹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內河航道兩側區域;4b類為鐵路幹線兩側區域。
(二)環境噪聲限值
根據GB 3096—2008《聲環境質量標準》的規定,0類、1類、2類、3類和4類聲環境功能區的標準限值見下表5—1。
註:(1)表5—1中4b類聲環境功能區環境噪聲限值,適用於2011年1月1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檔案通過審批的新建鐵路(含新開廊道的增建鐵路)幹線建設項目兩側區域;
(2)在下列情況下,鐵路幹線兩側區域不通過列車時的環境背景噪聲限值,按晝間70dB(A)、夜間55dB(A)執行:
(a)穿越城區的既有鐵路幹線;
(b)對穿越城區的既有鐵路幹線進行改建、擴建的鐵路建設項目。
既有鐵路是指2010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運營的鐵路或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已通過審批的鐵路建設項目。
(3)各類聲環境功能區夜間突發噪聲,其最大聲級超過環境噪聲限值的幅度不得高於15dB(A)。
六、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次序及方法
(一)劃分次序
本次城市規劃區內的聲環境功能區無0類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次序按照以下方式進行。首先對1、3類聲環境功能區確認劃分,餘下區域劃分為2類聲環境功能區,在此基礎上最後劃分4類聲環境功能區。
(二)劃分方法
1類聲環境功能區
(1)城市用地現狀已形成一定規模或近期規劃已明確主要功能的區域,其用地性質以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靜的區域。
(2)Ⅰ類用地占地率大於70%(含70%)的混合用地區域。I類用地包括GB 50137—2011中規定的居住用地(R類),公園綠地(G1類)、行政辦公用地(A1類)、文化設施用地(A2類)、教育科研用地(A3類)、醫療衛生用地(A5類)、社會福利設施用地(A6類)。
2類聲環境功能區
(1)城市用地現狀已形成一定規模或近期規劃已明確主要功能的區域,其用地性質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工業混雜,需要維護住宅安靜的區域。
(2)劃分的0、1、3類聲環境功能區以外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域。
3類聲環境功能區
(1)城市用地現狀已形成一定規模或近期規劃已明確主要功能的區域,其用地性質以工業生產、倉儲物流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業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
(2)Ⅱ類用地占地率大於70%(含70%)的混合用地區域。Ⅱ類用地包括GB 50137—2011中規定的工業用地(M類)和物流倉儲用地(W類)。
4類聲環境功能區
(1)4a類區
4a類區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幹路、城市次幹路、內河航道、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邊界線兩側一定距離範圍內(距離要求見表6—1)區域。
(2)4b類區
4b類區為鐵路(鐵路專用線除外)邊界線兩側一定距離範圍內(距離要求見表6—1)區域。
(3)劃分4類聲環境功能區的其他規定
①劃分4a類聲環境功能區時,當臨街建築高於三層樓房以上(含三層)時,將臨街建築面向交通幹線至交通幹線邊界線的區域定為4a類聲環境功能區。
②劃分4類聲環境功能區交通幹線邊界的確定方法:
(1)地面段城市道路以最外側非機動車道路或機非混行道路外沿為邊界;高路基城市道路以最外側的邊溝或路基邊緣為邊界;沒有輔路的城市道路高架段以地面垂直投影的最外側為邊界;公路以公路路堤兩側排水溝外邊緣(無排水溝時為路堤或護坡道坡腳)以外1m處,或路塹坡頂截水溝外邊緣(無截水溝為坡頂)以外1m處為邊界;沒有輔路的高架公路按城市道路高架段情況處理;內河航道以河堤護欄或堤外坡腳為邊界。
(2)鐵路以國家規定的各類鐵路邊界為邊界。
③對於4b類聲環境功能區與4a類聲環境功能區有重疊的部分,劃分為4b類聲環境功能區。
④未列入本劃分方案的交通幹線〔次幹路及以上道路、二級公路及以上公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線)、內河航道、鐵路(鐵路專用線除外)〕邊界線外一定距離內的區域為4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劃分要求參照表5—1。
七、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
(一)本次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介紹
根據石嘴山市(大武口區、惠農區)的城市土地利用規劃及現狀,本次劃分不設0類聲環境功能區。噪聲區劃單元與城市規劃及現狀相符,聲環境功能區劃單元的面積,原則上不小於0.5平方公里。
本次聲環境功能區劃分包括1、2、3、4(4a和4b)類聲環境功能區。未包含在上述劃分區域內的城區未規劃區及鄉村區域,按照鄉村區域聲環境功能區的管理方法進行管理。
本次劃分後,石嘴山市(大武口區、惠農區)聲環境功能區劃面積355.9平方公里,其中大武口區聲環境功能區劃面積220.8平方公里,惠農區聲環境功能區劃面積135.1平方公里。1類區145.4平方公里,其中大武口區118.4平方公里,惠農區27.0平方公里;2類區56.1平方公里,其中大武口區44.2平方公里,惠農區11.9平方公里;3類區154.4平方公里,其中大武口區58.2平方公里,惠農區96.2平方公里,4a類區涉及交通幹線116條(包含內河航道1條),其中大武口區 55 條交通幹線、1條內河航道,惠農區 60 條交通幹線,4b類區涉及鐵路交通幹線3條。
(二)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
(1)4a類
石嘴山市(大武口區、惠農區)劃分4a類聲環境功能區的交通幹線如下表7—7、7—8所示。
執行4a類標準的公交樞紐、集散中心等交通服務區域清單詳見表7—9、7—10。
(2)4b類
石嘴山市(大武口區、惠農區)劃分4b類聲環境功能區的交通幹線及場站如下表7—11和7—12所示。
(三)鄉村區域
鄉村區域(含納入城市規劃範圍但用地性質暫不明確的區域)根據聲環境管理的需要,按照以下要求確定適用的聲環境質量要求。
(一)位於鄉村的康復療養區執行0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二)村莊原則上執行1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工業活動較多的村莊以及有交通幹線經過的村莊(指執行4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以外的地區)可局部或全部執行2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三)集鎮執行2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四)獨立於村莊、集鎮之外的工業、倉儲、物流企業集中區域或鄉村地區的工業集聚區,根據實際用地性質執行3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五)位於交通幹線邊界線外兩側一定範圍內(參照4類區劃分)的噪聲敏感建築物執行4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八、其他規定
1.3類聲環境功能區中居住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建築物區域執行2類聲環境功能區標準。
2.劃分4類聲環境功能區的交通幹線未規劃建設前均應按照當前功能區劃從嚴管理,規劃實施後根據4類聲環境功能區劃分要求,將交通幹線邊界線外兩側一定距離範圍內的區域執行4類聲環境功能區標準要求。
3.聲環境功能區標準提高區域內的固定聲源,在本劃分方案實施一年起執行新控制標準。
4.本方案未盡事宜,參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條款執行。
解讀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石嘴山市(大武口區、惠農區)聲環境功能區劃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現對《方案》解讀如下:
一、《方案》編制背景
為持續改善聲環境質量,科學實現城市環境分區分類管理,有效控制噪聲污染程度和範圍,加強城鄉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根據《關於加強和規範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環辦大氣函〔2017〕1709號)要求,結合石嘴山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實際情況,對石嘴山市(大武口區、惠農區)聲環境功能區進行重新劃分,本《方案》的制定,為城市社會發展和經濟開發建設提供依據,為城市工業布局和產業結構提供指導意見。
二、《方案》主要內容
(一)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聲環境質量標準》《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範》《石嘴山市生態環境保護“十四五”規劃》《石嘴山市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本《方案》。
(二)適用範圍
適用於石嘴山市大武口區、惠農區行政區域範圍的聲環境管理。其中鄉村區域及規劃未建成區域,根據《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中鄉村聲環境功能區確定的要求執行。
(三)區劃結果
本次區劃劃定石嘴山市(大武口區、惠農區)聲環境功能區共4大類,沒有劃定0類聲環境功能區。
1類區劃面積145.4平方公里;2類區劃面積56.1平方公里;
3類區劃面積154.4平方公里;4類區4a類區涉及交通幹線116條,4b類區涉及鐵路交通幹線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