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城區噪聲功能區調整劃分方案

巴府辦發〔2019〕2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巴中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相關部門、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巴中市城區噪聲功能區調整劃分方案》已經四屆市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月1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巴中市城區噪聲功能區調整劃分方案
  • 頒布時間:2019年1月11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月11日
  • 發布單位:巴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一、區劃的指導思想和基本要求
  (一)指導思想。
  隨著巴中市城區發展及城市總體規劃的調整,原區劃已無法滿足我市城市發展和聲環境管理的要求,為合理布局巴中市城區聲環境區域,明確具體的聲環境目標,有效控制噪聲污染,改善聲環境質量,為環境噪聲執法、污染治理等提供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聲環境質量標準》的有關規定,結合巴中市城市總體規劃、全域巴中空間發展戰略規劃,對原劃分方案進行修編,形成本方案。
  (二)基本原則。
  確保巴中市城區聲環境功能區與總體規劃相匹配,有效控制噪聲污染,有利於提高聲環境質量。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以城市規劃為指導,按區域規劃用地的主導功能、用地現狀確定,覆蓋整個城市規劃區面積。
  2.便於城市環境噪聲管理和治理。
  3.單塊的聲環境功能區面積,原則上不小於0.5km2。
  4.調整聲環境功能區類別需進行充分的說明,嚴格控制4類聲環境功能區範圍(見附屬檔案1)。
  5.根據城市規模和用地變化情況,噪聲區劃可適時調整,原則上不超過5年調整一次。
  二、劃分依據
  (一)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3.《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
  (二)技術規範。
  1.《聲環境質量標準》
  2.《聲環境功能區劃技術規範》
  3.《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
  4.《城市區域環境噪聲適用區劃分技術規範》
  5.《旅遊景區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
  6.《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7.《環境噪聲監測技術規範城市聲環境常規監測》
  8.巴中市噪聲監測數據(2013—2017年)
  三)相關檔案。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於加強和規範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環辦大氣函〔2017〕1709號)
  2.《國務院關於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國發〔2014〕51號)
  3.《巴中城市總體規劃(2011—2030)》(2015版)
  4.《全域巴中空間發展戰略規劃》(2013年)
  三、劃分範圍
  本次區劃範圍參照《巴中城市總體規劃(2011—2030)》中確定的巴中市城市規劃區,包括中心城區和“十鎮三鄉”(化成鎮、曾口鎮、清江鎮、棗林鎮、平梁鎮、明陽鎮、光輝鎮、三江鎮、大茅坪鎮、興隆場鎮,石城鄉、金碑鄉和凌雲鄉),面積合計約為941km2。
  四、劃分步驟
  對0、1、3類聲環境功能區分別確認劃分,餘下區域劃分為2類聲環境功能區,在此基礎上劃分4類聲環境功能區。
  (一)聲環境功能區劃分。
  1. 0類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用途比較明確,特徵比較明顯,區域界限容易識別,且在規劃區內所占比例較小。
  2. 3類聲環境功能區劃分。對應的用地性質主要是工業用地或物流倉儲用地,用地邊界較為明顯,識別相對容易。對於Ⅰ類用地和Ⅱ類用地混合的區域,符合Ⅱ類用地占地率大於70%(含70%)的劃為3類聲環境功能區。
  3. 1類聲環境功能區劃分。依據國家關於《旅遊景區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A級景區的標準,A級景區噪聲質量需執行晝間不超過55dB(A)、夜間不超過45dB(A)的一類功能區標準,將占地面積大於0.5km2的AAA級以上風景區劃為1類聲環境功能區。
  4. 2類聲環境功能區劃分。主城區內,路網結構複雜,用地類型多樣,居住與商業混合,為方便管理及功能區達標共治,其他未劃定功能類別的居住及商業區域均劃為2類聲環境功能區。
  5. 4類聲環境功能區劃分。不同的道路、不同的路段、同路段的兩側及道路同側與相鄰功能區的距離可以不統一。對於4類聲環境功能區,根據交通幹線相鄰區域的聲環境功能區確定4類功能區的距離(見附屬檔案2)。
  (1)4a類:若臨街建築低於三層樓房建築(含開闊地)時,將交通幹線邊界線(軌道交通用地範圍、內河航道的河堤護欄或堤外坡腳)外一定距離的區域劃為4a類聲環境功能區域。
  若劃分距離範圍內臨路建築以高於三層樓房以上(含三層)的建築為主,第一排建築面向線路一側至線路邊界線的區域及該建築物的兩側一定縱深距離範圍內受交通噪聲直達聲影響的區域為4a類聲環境功能區。
  對於第二排及以後的建築,若其高於前排建築或雖低於前排建築但因樓座錯落設定使部分樓體探出前排遮擋並受到線路交通噪聲的直達聲影響,則高出及探出部分的樓層面向線路一側範圍為4a類聲環境功能區。其餘部分未受到交通噪聲直達聲影響的區域執行其相鄰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2)4b類:將鐵路用地範圍外一定距離以內的區域劃為4b類聲環境功能區域。距離的確定不計相臨建築物的高度。
  (3)如鐵路與其他交通幹線平行,劃分為4b類聲環境功能區。若4b類與4a類聲環境功能區出現重合,則重疊的部分劃定為4b類聲環境功能區。
  (4)現狀及規劃確定的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地面)場站、公交樞紐、港口場站、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具有一定規模的交通服務區及邊界外30m以內的區域劃為4a或4b類聲環境功能區。
  (5)位於交通幹線兩側一定距離內的噪聲敏感建築物執行4類聲環境功能區標準。
  二)工業區內聲環境功能區劃其它規定。
  1.大型工業區中的生活小區,根據其與生產現場的距離和環境噪聲現狀水平,可從工業區內劃出,定為2類或1類聲環境功能區。
  2.位於各類工業區規劃範圍,總體上劃定為3類聲環境功能區的,在下列情況下執行2類聲環境功能區標準:開發區詳規確定為非工業用地的區域;以商務辦公、軟體研發等為主的非生產區域。
  3.獨立於村莊、集鎮之外的工業、倉儲集中區執行3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三)區劃範圍之外的區域。
  在上述劃定的區域之外,未劃分區域應當參照1類聲環境功能區標準執行,待建設用地規劃功能明確之後,按照規劃用地性質參照相應功能屬性確定。
  鄉村地區原則上執行1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工業活動較多的村莊以及有交通幹線通過的村莊(執行4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以外的地區)可局部或全部執行2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集鎮參照2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執行。
  五、劃分結果
  所劃定聲環境功能區與《聲環境質量標準》中0、1、2、3、4類聲環境功能區類別相對應,並執行相應類別噪聲標準值。巴中市城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結果見附屬檔案3,巴中市城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範圍見附屬檔案4。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解讀

 一、必要性
  巴中市城區採用的聲環境功能區劃編制於上世紀九十年代,距今已超過20年,隨著城市發展日新月異、城市規模日益擴大以及新標準及技術規範的實施,使得原有的聲環境功能區早已無法滿足聲環境管理的需要,聲環境功能區的重新劃分十分必要。
  科學合理劃分聲環境功能區能夠有效地控制噪聲污染程度和範圍,提高聲環境的質量,保障居民正常生活、學習和工作場所的安靜,為日常聲環境管理提供科學依據,為各個噪聲功能區內的一切活動提出行為限制。有利於城市規劃的順利實施,促進環境、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
  二、巴中市城區聲環境功能區現狀
  巴中市城區暴露在55分貝以下的區域占全部面積的70.94%,約有13.50萬人生活在聲環境質量“較好”以上的環境中。暴露在55分貝至60 分貝之間的區域占全部面積的28.08%,約有4.29萬人生活在聲環境質量“一般”的環境中。暴露在60.1分貝以上區域的占全部面積的0.99%,約有0.15萬人在聲環境質量“較差”以下的環境中生活,主要受道路噪聲影響較大;巴中市城區道路交通幹線噪聲強度等級集中處於一、二級強度,其中,暴露在68.0dB(A)以下的路段長度為10.238km,占被測量總路長約42.2%,暴露在68.1-70.0dB(A)區間的路段長度為14.035km,占57.8%。
  三、聲環境功能區劃分依據
巴中市城區噪聲功能區調整劃分方案
聲環境功能區劃分依據
  註:“夜間”指22:00至次日6:00之間的時段。
  四、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情況
  巴中市城區噪聲功能區共分為4類區:其中1類區包含:陰靈山風景區、天馬山森林公園、九寨山、王望山片區、清江圓包山,總計21.51平方公里;2類區包含:1類區、3類區、4類區以外區域;3類區包含:魏家河水庫片區、興文工業園區、清江工業園區,循環經濟產業園、曾口工業園總計29.33平方公里;4類區包含:規劃區內主要交通幹線兩側區域和過境鐵路兩側區域。
  五、管控措施
  1類和2類區在居民稠密區、文教區、商業區等一切非工業區範圍內,不準新建、擴建、改建噪聲、振動超過標準的企業。禁止在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向環境排放工業噪聲和建築施工噪聲的,應當符合相關噪聲排放標準。
  3類區: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3類區內未進行搬遷的村莊、學校等,仍按照2類區標準進行控制。
  4類區建立健全控制噪聲的管理制度,行駛的機動車輛,必須保持技術性能良好,安裝完整有效的排氣消聲器,行車噪聲要符合國家規定的機動車允許噪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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