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一、適用範圍
本次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範圍為城市建成區和主要規劃發展區。範圍包括婁星區、婁底經開區和萬寶新區。
本次功能區劃分與調整工作不涉及鄉鎮、村莊等區域。根據《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的相關規定和環境管理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可按要求確定鄉村區域適用的聲環境質量要求。
二、規範性引用依據
引用下列法律法規、標準及檔案中的條款,當法律法規、標準及檔案修訂時,應使用其修訂之後相對應的條款。
(一)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修改)等。
(二)相關標準及政策性檔案
《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範》(GB/T15190-2014)、《婁底市城市總體規劃(2000-2020)》(2019年修改)、《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等。
各聲環境功能區內的建設工地噪聲執行《建築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
三、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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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漣水——婁星路——扶青路——孫水河——新林街——大石山路——早元街——楓樹街 | |
| | 漣水——中 心城區東界——孫水河——扶青路——早元街——婁星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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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漣水——碧溪河——早元街——中心城區西邊界——婁漣大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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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早元街——高豐路——湘中大道——大石山路——新林街——中心城區西南邊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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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4a類:晝間≤70dB(A),夜間≤55dB(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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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b類:晝間≤70dB(A),夜間≤60dB(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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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幹線聲環境功能區劃分詳見附屬檔案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晝間”指6:00至22:00之間的時段,“夜間”指22:00至次日6:00之間的時段。
本次區劃生效至下次修訂前設定的康復療養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按《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的要求執行。
四、監督與管理
(一)各行政區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的聲環境質量負責。
(二)各行政區縣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管理部門對本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三)城市規劃部門在制定城市規劃時,應當確定保護和改善聲環境的目標和任務;在確定建設布局時,應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四)各級公安、住建、交通運輸、鐵路、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對交通運輸、社會生活噪聲及施工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禁止在1類區、嚴格限制在2類區建設產生噪聲污染的工業項目。
(五)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
五、執行時間
本方案從公布之日起執行。
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減少噪聲環境污染排放,改善聲環境質量,保障人民民眾身心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十條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市政府發布《婁底中心城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劃定聲環境功能區,並明確監管要求。
一、劃分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劃定本行政區域內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並進行管理”。
(三)《關於加強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鄉聲環境質量的指導意見》(環發〔2010〕144 號)。
(四)《關於加強和規範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環辦大氣函〔2017〕1709 號)
(五)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關於印發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堅戰2020年度工作方案、“夏季攻勢”清單、考核細則的通知》(湘生環委發〔2020〕3號)中“10月底前所有地級市、12月底前縣級市按照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範(GB/T 15190-2014)要求,完成城市聲環境功能區劃分和調整,報當地人民政府審批、公布實施,並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的要求。
二、聲環境功能區定義
0類聲環境功能區:指康復療養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
1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靜的區域。
2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工業混雜,需要維護住宅安靜的區域。
3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工業生產、倉儲物流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業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
4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交通幹線兩側一定距離之內,需要防止交通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包括4a類和4b類兩種類型。4a類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幹路、城市次幹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內河航道兩側區域;4b類為鐵路幹線兩側區域。
三、聲環境功能區劃分
1、本次區劃暫不劃定0類聲環境功能區。本次區劃生效至下次修訂前設定的康復療養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按《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的要求執行。
2、本次功能區劃分與調整工作不涉及到鄉鎮、村莊等區域。根據《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的相關規定:鄉村區域一般不劃分聲環境功能區,根據環境管理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可按以下要求確定鄉村區域適用的聲環境質量要求。
(1)位於鄉村的康復療養區執行 0 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2)村莊原則上執行1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工業活動較多的村莊以及有交通幹線經過的村莊(指執行4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以外的地區)可局部或全部執行2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3)集鎮執行 2 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4)獨立於村莊、集鎮之外的工業、倉儲集中區執行3類
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5)位於交通幹線兩側一定距離(參考 GB/T15190-2014第8.3條規定)內的噪聲敏感建築物執行4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3、4類聲環境功能區的劃分
(1)屬於城市快速路的城市高架橋及其沿線相鄰區域聲環境功能區劃分與城市快速路及沿線相鄰區域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相同。
(2)婁底市市中心城區範圍內的漣水河道,具有航運功能,將其劃入4類聲環境功能區。
(3)交通幹線建設規劃未實施前應按照當前聲環境功能區類別管理,規劃實施後實時調整為4類區。
(4)4類交通幹線與相鄰功能區的距離劃分按(GB/T15190-2014)中相關規定確定如下表1。
①4a類聲環境功能區為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幹路、城市次幹路、內河航道等交通幹線相鄰區域距離按表2要求執行。
②當臨街建築高於三層樓房以上(含三層)時,將臨街建築面向道路一側至道路邊界線(道路紅線)的區域定為4a類聲環境功能區。
③若臨街建築以低於三層樓房的建設(含開闊地)為主,線路邊界線外一段距離內(見表2)的區域定為4a類聲環境功能區。
④若劃分距離範圍內臨路建築以高於三層樓房為主(含三層)的建築為主,第一排建築面向道路一側至道路邊界線的區域及該建築物的兩側一定縱深距離(見表2)範圍內受交通噪聲直達聲影響的區域定為4a類聲環境功能區。
⑤對於第二排及以後的建築,若其高於前排建築或雖低於前排建築但因樓座錯落設定使部分樓體探出前排遮擋並受到道路交通噪聲的直達聲影響,則高出及探出部分的樓層面向道路一側範圍內定為4a類聲環境功能區。其餘部分未受到交通噪聲直達聲影響的區域執行相鄰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⑥公交樞紐、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具有一定規模的交通服務區域定為4a類聲環境功能區,與其相鄰功能區距離按表2規定執行。
⑦鐵路交通服務區域,鐵路(含新建鐵路及既有鐵路)幹線用地邊界線外一定距離定為4b類聲環境功能區,其與相鄰功能區距離按表2規定執行。
⑧對於4b類聲環境功能區與4a類聲環境功能區有重疊的部分,劃分為4b類聲環境功能區。
4. 工業區內聲功能區劃其它規定
位於各類工業區規劃範圍,總體上劃定為3類區的,在下列情況下執行2類區標準:
(1)規劃為工業用地,但尚未開發建設,且仍有敏感目標的區域;
(2)現狀為學校、醫院、住宅、機關、公園、賓館、會所等噪聲敏感區域;
(3)開發區詳規確定為非工業用地的區域;
(4)以商務辦公、軟體研發等為主的非生產區域(除工業地產外)。
5. 其他
各聲環境功能區內的建設工地噪聲執行相應《建築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
四、監督與管理
(一)各行政區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的聲環境質量負責。
(二)各行政區縣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管理部門對本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三)城市規劃部門在制定城市規劃時,應當確定保護和改善聲環境的目標和任務;在確定建設布局時,應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四)各級公安、住建、交通、鐵路、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對交通運輸、社會生活噪聲及施工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禁止在 1 類區、嚴格限制在 2 類區建設產生噪聲污染的工業項目。
(五)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
五、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結果
婁底市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結果見附表1。
附表1
婁底市中心城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