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涉及外國人,港,澳,台居民,華僑的結婚登記指南

舟山涉及外國人、港、澳、台居民、華僑的結婚登記由舟山市民政局受理。

基本介紹

  • 實施機關:舟山市民政局
  • 辦事對象:個人
  • 承諾期限:即辦
  • 監督投訴電話:0580-2049099
  • 責任處(科)室:舟山市民政局審批處
  • 法定期限:即辦
  • 諮詢電話:0580-2051291
法定依據,受理條件,辦理材料,辦理地點,

法定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7號2003年8月8日)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香港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澳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以下簡稱台灣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受理條件

1.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2.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5.雙方自願結婚;

辦理材料

材料名稱
材料形式
必要性及描述
備註
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複印件
必要
本市居民提供
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簽字聲明
原件
必要
本市居民提供
本人的有效回鄉通行證(,台胞證,),身份證
複印件
非必要(涉港,澳,台居民提供)
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
原件
非必要(涉港,澳,台居民提供)
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複印件
非必要(涉外公民提供)
所在國公證機構或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原件
非必要(涉外公民提供)
3張大2寸雙方近期彩色半身免冠合影證件照片
原件
必要
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
所在國公證機構或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辦理地點

舟山市海天大道681號東2號樓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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