涼山州結婚登記指南

涼山州結婚登記是由涼山州民政局受理辦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涼山州結婚登記指南
  • 發布部門:涼山州民政局
登記條件,登記程式,復婚登記,不予登記,

登記條件

(一)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具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二)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三)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四)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五)雙方自願結婚;
(六)當事人提交3張大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七)當事人持《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證件,即:
1、內地居民 (1)、本人的常住戶口簿; (2)、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2、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2)、香港居民身份證; (3)、經香港委託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3、澳門居民 (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2)、澳門居民身份證; (3)、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4、台灣居民 (1)、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2)、本人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件; (3)、台灣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5、出國人員、華僑 (1)、本人的有效護照; (2)、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 與中國無外交關係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6、外國人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與中國無外交關係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登記程式

結婚登記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式辦理:
(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三)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願;
(四)自願結婚的當事人雙方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
(五)當事人宣讀本人的聲明書,婚姻登記員作為監誓人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六)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結婚證;
(七)頒髮結婚證。 頒髮結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結婚意願; 2、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結婚證後的法律關係以及夫妻權利、義務;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附屬檔案2上的“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簽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為填寫、代按指紋; 4、將結婚證分別頒發給結婚登記當事人雙方,向雙方當事人宣布:取得結婚證,確立夫妻關係; 5、祝賀新人。

復婚登記

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或者辦理復婚登記的,適用結婚登記的規定。

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願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不予受理,但應當給當事人出具《不予辦理結婚登記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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