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結婚登記指南

辦理結婚登記,需到永康市金城路21號行政服務中心婚姻登記處進行辦理。

基本介紹

  • 事項編碼:33078400MZ-QR-0001
  • 事項屬性:行政確認
  • 承諾期限:1個
  • 收費標準:9元/對
  • 事項名稱:內地公民結婚登記
  • 法定期限:1個
  • 實施主體:永康市民政局
  • 收費依據:(浙價費〔2001〕237號)檔案
正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三十五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2、《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第一款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第一款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噹噹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第八條 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的,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