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事項編碼:33078400MZ-QR-0002
- 事項屬性:行政確認
- 承諾期限:1個
- 辦理地點:永康市金城路21號行政服務中心婚姻登記處
- 監督電話:0579-87101770
- 收費標準:9元/對
- 事項名稱:內地公民離婚登記
- 法定期限:1個
- 實施主體:永康市民政局
- 聯繫電話:0579-87101773
- 收費依據:(浙價費〔2001〕237號)檔案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2、《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第一款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第一款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定書。 第十二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一)未達成離婚協定的;(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噹噹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