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龍居民婚姻登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辦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和龍居民婚姻登記指南
- 相關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申請條件,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受理程式,補領證件,其他介紹,
申請條件
結婚登記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四)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五)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六)雙方自願結婚
(七)當事人提交3張大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的常住戶口薄和居民身份證。
離婚登記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協定書,協定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五)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六)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當事人應提交本人的常住戶口薄基民身份證。
受理程式
受理結婚登記程式:
結婚登記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式辦理。
受理離婚登記程式:
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式辦理。
補領證件
補領婚姻證件的程式:
當事人遺失,損毀婚姻證件,可以向原辦理該婚姻登記的機關或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補領結婚證件的程式:
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發證程式進行。
無婚姻登記證明:
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的,應提供個人戶口薄和居民身份證(軍人出具軍官證,軍人身份證),當事人離婚,喪偶後《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應提供當事人的離婚證明或喪偶證明。
其他介紹
婚姻法
這是關於婚姻法基本原則的規定:
1.婚姻自由原則;
2.一夫一妻制原則;
3.男女平等原則;
4.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原則;
5.實行計畫生育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