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是指婚姻雙方當事人中有一方為外國國籍的婚姻。涉外婚姻法律問題主要涉及涉外結婚和涉外離婚問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涉外婚姻
  • 外文名:marriage with a foreig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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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釋義

涉外婚姻,是指婚姻雙方當事人中有一方為外國國籍的婚姻。涉外婚姻法律問題主要涉及涉外結婚和涉外離婚問題。涉外婚姻關係的處理通常涉及不同國家的法律衝突問題。1983年8月26日民政部頒行的《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中涉及我國內地發生的涉外結婚、涉外離婚問題的具體規定。經過發展,於《民法通則》中設有專章規定了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原則和準據法的選擇。

基本內容

涉外婚姻法律適用一般原則

《民法通則》第142條規定,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依照本章的規定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同時第150條指出,依照本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這是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的一般原則,也是處理涉外婚姻關係的法律依據。

涉外結婚法律適用

中國公民與外國人要求在我國內地結婚的,其結婚程式應遵守“婚姻締結地、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國籍國”的法律規定,一般應適用中國法律法規,包括我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等規範;其結婚條件(實質條件)應遵守“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優先,共同國籍國為次,沒有共同國籍國的且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的法律規定。但在遵循其他國家、地區法律規定時,必須不能違背我國《婚姻法》基本原則和《民法通則》規定的基本原則。
曾經出於國家安全的考慮,我國法律對特定職業的中國公民進行了人身權利上的限制,包括不準同外國人結婚。根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第4條,包括現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不能同外國人辦理結婚登記。此外,因為違法或者犯罪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的人也不能同外國人辦理結婚登記。儘管該規定已失去效力,但是根據一些其他行政法規,特定職業的人員仍不能同外國人辦理結婚登記。根據《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的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應當是政治可靠、思想進步、品行端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艦艇、空勤人員和從事機密工作人員的配偶,還應當無複雜的社會關係。現役軍人一律不準與外國公民結婚,原則上也不得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居民結婚。現役軍人不得與雖具有中國國籍但居住在外國或港澳台地區從事或參與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國家社會主義建設活動的人員結婚;原則上也不得與此類人員的直系親屬結婚,但現役軍人戀愛對象本人現實表現良好、政治上確無問題的可酌情允許結婚。

涉外離婚法律適用

根據《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在我國內地的涉外離婚糾紛,涉及訴訟程式的應適用法院所在地法律;涉及協定離婚的,以當事人選擇為先,當事人可以選擇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國籍國法律,若當事人沒有選擇,則優先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無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無共同國籍的適用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的法律法規。
除此之外,人民法院審理涉外離婚案件,應根據我國《婚姻法》和有關規定進行判決,包括因離婚而引起的子女撫養歸屬、撫養費的負擔、共同財產的分割、債務清償等等問題。學者認為,通常涉外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費的給付原則上應當一次性進行,這是因為我國目前尚未同所有國家簽訂司法協助協定,若不一次性進行則可能帶來新的糾紛。

相關法律

有關涉外婚姻關係法律適用的規定主要集中於《民法通則》第8章、《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3章以及《婚姻登記條例》中。將羅列有關涉外婚姻關係法律適用法律如下:
(一)《民法通則》
第一百四十二條 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依照本章的規定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第一百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二)《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
第十二條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適用經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從事民事活動,依照經常居所地法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依照行為地法律為有民事行為能力的,適用行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繼承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第二十二條 結婚手續,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的,均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 夫妻人身關係,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
第二十四條 夫妻財產關係,當事人可以協定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
第二十六條 協定離婚,當事人可以協定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的,適用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條 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
(三)《婚姻登記條例》(節選)
一、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二、申請結婚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一)中國內地居民: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二)中國香港、澳門、台灣居民:
1、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2、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三)華僑:
1、本人有效護照;
2、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
(四)外國人: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三、婚姻登記機關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噹噹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四、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五、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除按收費標準向當事人收取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或者附加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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