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結婚

涉外結婚

涉外結婚是指我國公民與外國人或者外國人與外國人在我國境外結婚和復婚的法律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涉外結婚
  • 外文名:Foreign marriage
條件,程式,時間,涉外結婚公證,處理原則,補領條件及程式,

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程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共同到所在省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申請補辦結婚登記或復婚登記的,按照結婚登記程式辦理。
3、結婚登記雙方當事人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4、結婚登記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5、結婚登記雙方當事人向婚姻登記員宣讀本人的聲明書。
6、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7、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予以登記。

時間

涉外婚姻案件中的一個難點就是時間問題,因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涉外民事案件不受六個月的審限限制,所以我們律師對於涉外婚姻案件的處理期限,就不能像普通國內案件那件直接告訴當事人說簡單程式三個月內結案,普通程式六個月內結案了。法院處理的涉外婚姻案件期限的長短,都是由當事人自己的具體情況決定的。一般來講:
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無論一方或雙方在國外,國外一方都可以委託國內的親友或律師代為辦理,這樣的話,整個案件的時間長短就主要取決於國外那邊相關手續的辦理速度了。國內這邊,通常國內律師從拿到材料到辦結離婚手續,一個月足夠。這種條件下,如果國外手續辦得順利,整個案件也會和國內普通離婚案件一樣,三個月內就能解決。
如果涉外離婚案件中有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尤其是國外一方不同意的,那國外一方可能不配合辦理相關手續,包括簽收國內法院的起訴書等檔案,如果最後法院通過外交途徑送達或公告送達,那不論結果是否能夠判離,一審下來至少也得八個月以上。如果是國內一方不同意離國外一方起訴的,那時間則和普通案件一樣,三個月內能夠結束。
我們自己常說,涉外婚姻案件有兩怕:一怕國外一方不同意離,二怕國外一方下落不明。這兩種情況是影響涉外婚姻案件辦理期限的決定性因素。如果國外一方或雙方同意離婚,只要相關手續準備齊全且符合標準,那三個月足夠。

涉外結婚公證

涉外結婚公證的含義
涉外結婚公證是指具有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當事人的結婚這一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辦理流程
公證證明的婚姻關係,必須是我國法律所承認的婚姻關係。如:(1)經合法手續登記的婚姻;(2)1950年婚姻法頒布前建立的事實婚姻;(3)解放前的婚姻關係,包括當時存在的一夫多妻制的婚姻關係等。
涉外結婚公證的辦理程式
當事人應提供的證明材料:
1.當事人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其複印件,已註銷戶口的,應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記載情況證明。
2.當事人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和夫妻雙方照片。
3.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還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及其複印件
涉外婚姻公證包括結婚未婚、未再婚離婚四類公證。
結婚公證
結婚公證申請人一般應親自辦理,申請人不能親自辦理的可以委託他人辦理並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和複印件(A4紙);
結婚證原件。
註:婚姻法頒布以前結婚,沒有結婚證的提交單位或知情人(兩名)出具的結婚證明,內容為×××與×××於××××年××月××日在××市(縣)按照我國傳統風俗習慣結婚。

處理原則

1、我國一般原則。有關涉外離婚案件應該以“原告就被告”作為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我國的特殊原則。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內結婚後,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需由婚姻締結地法院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原結婚登記地或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這類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國以當事人的國籍所屬為理由拒不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5)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涉港、澳、台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補領條件及程式

一、涉外補領結婚證申請的條件是: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3.遺失或者損毀結婚證(如果是毀損、不一致或缺失的需提交原件)。
4..當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包括;
(1)內地居民應當提交:常住戶口簿(集體戶口的需帶首頁複印件)和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與常住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居民身份證或者常住戶口簿丟失,當事人應當先到公安戶籍管理部門補辦證件。
(2)香港、澳門、澳門居民應當提交:港澳台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港澳台居民身份證;
(3)出國人員、華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的有效護照。
(4)外國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以上提交的證件須是證件原件及A4紙複印件各一份;照片需是,3張大2寸(長寬6cm×4cm)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紅底或藍底)(補領結婚證)或各提交2張2寸(長寬3.5 cm×4.5cm)的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紅底或藍底)(補領離婚證);加蓋原婚姻登記機關或檔案保管部門公章的婚姻登記檔案複印件或《檔案遺失證明》等其他證明材料。
婚姻登記檔案遺失的,當事人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婚姻狀況的證明。戶口本上夫妻關係的記載,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近親屬出具的寫明申請人婚姻狀況的證明可以作為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使用。
5.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出具的結婚登記記錄證明(查檔證明)。
另外,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的,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委託辦理應當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當事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和委託書。委託書應當寫明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及承辦機關、目前的婚姻狀況、委託事由、受委託人的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受委託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件。
二、涉外補領結婚證申請的程式是:
婚姻登記機關為當事人補髮結婚證,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發證程式進行。
1.初審
初審是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進行初步審查,詢問一些基本事實。
2.受理
(1)雙方當事人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因《聲明書》需在婚姻登記員面前本人親自簽署,所以不能提前申領。
(2)婚姻登記員監督並簽名。
3.審查
(1)審查證件、證明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2)詢問相關情況;
(3)查證結婚登記記錄是否屬實。
4.補發
(1)經查證確認屬實、符合補發條件的,予以補發;
(2)不符合補發條件的,不予補發並當場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婚姻登記機關對不具備補髮結婚證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但應當為當事人提供有關法律諮詢服務。
當事人辦理過結婚登記,申請補領時的婚姻狀況因復婚發生改變的,不予補髮結婚證,可由婚姻登記機關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5.時間和費用
辦理時間要多久?一個月內辦理完畢或即時辦理(符合補發條件的,也有當場補髮結婚證)
收費標準是多少? 結婚證工本費9元/對;其他費用另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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