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新邵縣委新邵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新邵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新黨字〔2010〕21號)和《中共新邵縣委新邵縣人民政府關於新邵縣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新黨字〔2010〕)22號)檔案精神,設立新邵縣民政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邵縣民政局
- 性質:民政局
- 地區:新邵
- 所屬類別:國家事務
機構簡介,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其他事項,辦事指南,
機構簡介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職責,增加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職責。
(三)加強社會救助、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一)取消已由省、市、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職責,增加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職責。
(三)加強社會救助、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訂全縣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二)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災情的核查、統計、上報和信息發布工作,負責救災款物的籌措、分配和管理並監督使用,指導災民開展生產自救;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村危房改造。
(三)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優撫政策,依法開展優撫工作;負責優撫對象的生活補助及傷殘撫恤,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統稱“三屬”)的撫恤和國家工作人員傷亡撫恤資金的發放工作;負責革命烈士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烈士紀念建築物的保護和管理;指導全縣雙擁工作,負責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和退役士官接收安置的日常工作及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負責優撫對象的檔案管理。
(四)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鎮居民委員會建設,制定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
(五)擬定全縣行政區劃總體規劃、地名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鄉(鎮)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的審核申報工作和行政村(居)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變更的審核報批及備案管理工作;承辦與鄰縣(市、區)行政區劃邊界的勘界、邊界爭議的調處及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地名管理工作。
(六)依法對全縣性社團、跨鄉(鎮)社團和委託代管的全國性、全省性、全市性社團進行登記管理;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按許可權和程式負責社團基金會的審批和監督;指導、監督全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四)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鎮居民委員會建設,制定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
(五)擬定全縣行政區劃總體規劃、地名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鄉(鎮)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的審核申報工作和行政村(居)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變更的審核報批及備案管理工作;承辦與鄰縣(市、區)行政區劃邊界的勘界、邊界爭議的調處及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地名管理工作。
(六)依法對全縣性社團、跨鄉(鎮)社團和委託代管的全國性、全省性、全市性社團進行登記管理;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按許可權和程式負責社團基金會的審批和監督;指導、監督全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七)擬定、組織實施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建設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福利設施標準;承擔縣級和涉外、涉港澳台、涉僑福利機構的認定審批報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落實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政策,負責社會福利企業的認定工作;承擔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組織指導發行福利彩票,負責全縣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組織擬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規劃;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八)負責婚姻登記和殯葬管理工作,推進婚俗改革和殯葬改革。
(九)負責縣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負責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建設與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工作。
(十一)負責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負責兒童收養登記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革命老根據地的扶貧開發工作。
(十三)負責全縣民政事業財務、國有資產的管理和統計、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民政事業各項數據的統計上報工作;指導、監督全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十四)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八)負責婚姻登記和殯葬管理工作,推進婚俗改革和殯葬改革。
(九)負責縣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負責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建設與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工作。
(十一)負責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負責兒童收養登記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革命老根據地的扶貧開發工作。
(十三)負責全縣民政事業財務、國有資產的管理和統計、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民政事業各項數據的統計上報工作;指導、監督全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十四)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民政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制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負責機關內務管理;負責文秘、會務、宣傳報導、檔案管理、機要保密、信訪綜治、辦公自動化、安全保衛等工作。
制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負責機關內務管理;負責文秘、會務、宣傳報導、檔案管理、機要保密、信訪綜治、辦公自動化、安全保衛等工作。
(二)政工股。
負責民政系統先進集體、先進個人評比表彰活動、局機關和局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公務員、工勤人員的考核、考評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民政系統幹部職工教育、專業技術職稱的考評、晉升、評聘審核上報和模範先進人物的評比表彰工作;負責全局人事檔案、離退休幹部的服務管理工作和計畫生育工作。
負責民政系統先進集體、先進個人評比表彰活動、局機關和局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公務員、工勤人員的考核、考評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民政系統幹部職工教育、專業技術職稱的考評、晉升、評聘審核上報和模範先進人物的評比表彰工作;負責全局人事檔案、離退休幹部的服務管理工作和計畫生育工作。
(三)救災救濟股。
負責災情的核查、統計、上報和信息發布工作,負責救災款物的籌措、分配和管理,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負責指導災民轉移、安置和生產自救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村危房改造工作。
負責災情的核查、統計、上報和信息發布工作,負責救災款物的籌措、分配和管理,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負責指導災民轉移、安置和生產自救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村危房改造工作。
(四)優撫股。
負責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和傷殘評定申報、褒揚革命烈士等工作;負責縣復員退伍軍人接待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負責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和傷殘評定申報、褒揚革命烈士等工作;負責縣復員退伍軍人接待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基層政權和社會事務股。
指導實施基層政權、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自治組織建設,推行村(居)務公開;負責組織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表彰,負責社區服務業的規劃、協調、指導、管理和政策的貫徹實施,推進社區建設;負責全縣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工作,協調邊界糾紛調處工作,管理行政區劃和地名檔案資料;負責全縣兒童收養登記管理工作;負責縣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監督管理和年檢工作,查處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以及未登記註冊但以社團和非企業單位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指導實施基層政權、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自治組織建設,推行村(居)務公開;負責組織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表彰,負責社區服務業的規劃、協調、指導、管理和政策的貫徹實施,推進社區建設;負責全縣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工作,協調邊界糾紛調處工作,管理行政區劃和地名檔案資料;負責全縣兒童收養登記管理工作;負責縣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監督管理和年檢工作,查處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以及未登記註冊但以社團和非企業單位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縣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2名(含離退休管理服務行政編制),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股(室)長6名。 機關後勤服務全額撥款事業編制2名。
縣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2名(含離退休管理服務行政編制),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股(室)長6名。 機關後勤服務全額撥款事業編制2名。
其他事項
(一)新邵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縣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維權工作,組織協調開展有利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項活動。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為副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2名,其中主任1名。
(二)新邵縣社會救助管理局。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社會救助工作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和地方規章;負責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鄉醫療救助、農村五保供養及敬老院、臨時性生活救助的管理工作。
縣社會救助管理局為副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依據職責,設立辦公室、城鎮低保股、農村低保股、醫療救助股、供養股5個內設機構。核定事業編制12名,其中局長1名,股(室)長5名。
(三)新邵縣革命老根據地工作辦公室
加強對革命老根據地的宣傳,擬定革命老根據地的扶貧開發方案,負責對革命老根據地扶貧開發項目的申報和管理,幫助老區人民脫貧致富。縣革命老根據地工作辦公室為副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2名,其中主任1名。
(四)新邵縣婚姻登記中心。
宣傳貫徹執行《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倡導文明婚俗;負責辦理結婚、離婚登記和補發婚姻證;負責出具婚姻記錄證明和撤銷受脅迫婚姻;負責婚姻登記檔案管理。縣婚姻登記中心為副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五)新邵縣雙擁工作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雙擁工作的方針、政策和重大決策,組織實施縣雙擁工作有關的決定、決議,協調落實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工作部署;提出研究制定雙擁工作政策、法規的建議,研究解決軍政軍民關係中的一些重要問題;開展調查研究,總結工作情況,推廣典型經驗,組織協調做好全縣的雙擁宣傳工作;協調指導各部門、各鎮鄉和駐軍部隊開展創建雙擁模範城活動,督促檢查雙擁政策落實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安排縣擁軍慰問、擁軍優屬和軍地聯歡活動;妥善處理軍民的來信來訪,協助軍地有關單位調查處理軍地、軍民糾紛。縣雙擁工作辦公室為副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3名,其中設主任1名。
(六)新邵縣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
負責軍隊移交地方的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縣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為股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2名,其中所長1名。
(七)新邵縣殯葬管理所。
負責殯葬管理,積極推行殯葬改革,協助公安部門處理轄區內的無名屍體。縣殯葬管理所為股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4名,其中所長1名。
(八)新邵縣慈善會辦公室。
組織指導開展捐贈和慈善宣傳活動,負責接收、使用和管理捐贈款物;負責慈善項目的申報,負責福利企業的管理;負責全縣福利彩票的發行和管理工作。縣慈善會辦公室為股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3名,其中設主任1名。
(九)新邵縣救助管理站。
依照《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及《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具體規定,負責為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救助。縣救助管理站為股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3名,其中站長1名。
(十)新邵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站。
負責全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服務工作。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站為股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3名,其中站長1名。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雙擁工作的方針、政策和重大決策,組織實施縣雙擁工作有關的決定、決議,協調落實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工作部署;提出研究制定雙擁工作政策、法規的建議,研究解決軍政軍民關係中的一些重要問題;開展調查研究,總結工作情況,推廣典型經驗,組織協調做好全縣的雙擁宣傳工作;協調指導各部門、各鎮鄉和駐軍部隊開展創建雙擁模範城活動,督促檢查雙擁政策落實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安排縣擁軍慰問、擁軍優屬和軍地聯歡活動;妥善處理軍民的來信來訪,協助軍地有關單位調查處理軍地、軍民糾紛。縣雙擁工作辦公室為副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3名,其中設主任1名。
(六)新邵縣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
負責軍隊移交地方的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縣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為股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2名,其中所長1名。
(七)新邵縣殯葬管理所。
負責殯葬管理,積極推行殯葬改革,協助公安部門處理轄區內的無名屍體。縣殯葬管理所為股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4名,其中所長1名。
(八)新邵縣慈善會辦公室。
組織指導開展捐贈和慈善宣傳活動,負責接收、使用和管理捐贈款物;負責慈善項目的申報,負責福利企業的管理;負責全縣福利彩票的發行和管理工作。縣慈善會辦公室為股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3名,其中設主任1名。
(九)新邵縣救助管理站。
依照《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及《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具體規定,負責為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救助。縣救助管理站為股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3名,其中站長1名。
(十)新邵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站。
負責全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服務工作。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站為股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3名,其中站長1名。
辦事指南
婚姻登記
事項名稱 婚姻登記
事項類別 辦事服務(行政確認)
事項類別 辦事服務(行政確認)
辦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國務院第387號令)
辦理條件 符合我國現行法律的男女結婚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章規定結婚男女雙方應符合以下條件:
(1)結婚男女雙方必須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以鼓勵。
(3)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申請材料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定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定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辦理程式 結婚登記辦理程式:
男女雙方親自到一方戶籍地所轄的縣(市、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申請,提交雙方身份證原件(或有效臨時身份證)、雙方戶口簿原件(或戶籍證明、戶籍遷移證)、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大2寸黑白或彩色照片3張;婚姻登記處審查,符合規定者登記發證。
離婚登記辦理程式:
男女雙方親自到一方戶籍地所轄的縣(市、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申請,並提交雙方身份證原件(或有效臨時身份證)、雙方戶口簿原件(或戶籍證明、戶籍遷移證)、離婚協定書、結婚證、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單人2寸黑白或彩色照片各2張;婚姻登記處審查;符合規定者登記發證。
辦理期限 即日
收費情況 9元/對
收費依據 湘價費[2001]56號
辦公時間及地址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辦公地址:新邵縣民政局(釀溪鎮大新街14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