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條例知識問答

婚姻登記條例知識問答

《婚姻登記條例知識問答》是2003年9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本書編寫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婚姻登記條例知識問答 
  • 作者:本書編寫組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3年9月
  • ISBN:9787503604690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將《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改為《婚姻登記條例》,去掉了“管理”二字,從而淡化了婚姻登記的行政色彩,突出了民事登記的特徵。
  適應婚姻法的修改,增加了補辦結婚登記、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規定。
  統一了婚姻登記的程式。
  將結婚登記需由單位出具婚姻狀況證明改為由本人做出無配偶聲明。
  適當集中了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同時下放了辦理涉外和涉港澳台以及華僑婚姻登記的許可權。
為了幫助社會各界更好地了解新條例的立法背景、精神實質、具體內容和相關規定,我們組織編寫了這本實用指南。通過對新條例內容的闡釋,讓大家對這個行政法規的條文了解得更多一些,理解得更深一些,運用得更加得心應手一些。為了滿足不同讀者對理解這部法規的不同需要,我們儘可能實現理論和實用的結合,並儘可能做到通俗、明了。

圖書目錄

編寫說明
《婚姻登記條例》的新思維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婚姻登記條例
第一部分 總則
 1.修改《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起因
 2.新的《婚姻登記條例》所貫徹的指導思想
 3.新的《婚姻登記條例》的主要內容
 4.制定《婚姻登記條例》的目的和依據
 5.條例的修改過程
 6.新的《婚姻登記條例》的適用範圍
 7.新的《婚姻登記條例》對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進行的調整
 8.新條例對婚姻登記員資格條件的要求
 9.對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收費的規範
第二部分 結婚登記
 1.新《婚姻登記條例》在結婚登記方面的新規定
 2.新《婚姻登記條例》關於結婚登記主體和結婚登記程式的規定
 3.新的《婚姻登記條例》要求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4.新的狀況證明制度不會增加道德風險
 5.在內地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6.華僑在中國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7.在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8.新的《婚姻登記條例》實施後,辦理登記不再要求向婚姻機關提供婚前健康(醫學)檢查證明
 9.新《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結婚登記的法定情形
 10.我國結婚登記的法定婚齡
 11.婚姻登記機關對非雙方自願的當事人不得給他們進行登記結婚
 12.對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婚姻登記當事人,婚姻登記機關不得進行結婚登記
 13.禁止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婚姻雙方當事人申請結婚的原因
 14.如何理解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15.新的《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的程式
 16.新的《婚姻登記條例》對補辦結婚登記程式的規定
 17.新的《婚姻登記條例》對婚姻登記機關撤銷當事人婚姻的規定
第三部分 離婚登記
 1.協定離婚以及確立協定離婚制度的意義
 2.協定離婚需要滿足的條件
 3.訴訟離婚的特點以及訴訟離婚管轄法院的確定
 4.新的《婚姻登記條例》對協定離婚對象的具體要求
 5.新的《婚姻登記條例》確立的辦理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
 6.要求協定離婚的男女雙方必須共同到婚姻登記辦理的原因
 7.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應當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8.新的《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離婚的三種情形
 9.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進行審查和登記的程式規定
 10.新的《婚姻登記條例》關於復婚登記的規定
第四部分 婚姻登記檔案和婚姻登記證書
 1.新的《婚姻登記條例》對建立婚姻檔案的要求
 2.人民法院宣告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後的判決書歸檔問題
 3.辦理補領婚姻登記證書的規定
第五部分 罰則和附則
 1.新的《婚姻登記條例》確定的法律責任的特點
 2.新的《婚姻登記條例》對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規定的法律責任
 3.關於對登記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4.關於我國駐外使(領)館辦理婚姻登記的授權規定
 5.婚姻登記證書的式樣的制定和監製
 6.結婚證、離婚證的收費
 7.《婚姻登記條例》的實施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廢止規定 
附錄 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7.最高人人民法院《關於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式問題的規定》
 8.外交部  法務部 民政部《關於駐外使、領館就中國公民申請人民法院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事進行公證、認證的有關規定》
 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
 1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
 11.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涉外婚姻介紹管理的通知
 12.民政部關於堅決制止借辦理婚姻登記搭車收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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