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紹
1980年,我國制定了第二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3年10月頒布實施《婚姻登記條例》,取消了婚姻登記需提交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證明的做法,婚前健康檢查也從強制改為自願,增加了補辦結婚登記、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規定。
相關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第二章 結婚登記
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願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噹噹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第八條 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的,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第九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二)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第五條 中國邊民與毗鄰國邊民在中國邊境地區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中國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中國邊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毗鄰國邊民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一)能夠證明本人邊民身份的有效護照、國際旅行證件或者邊境地區出入境通行證件;
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由毗鄰國邊境地區與中國鄉(鎮)人民政府同級的政府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第七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中國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願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第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噹噹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第九條 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的,適用本辦法關於結婚登記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 申請補辦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填寫《申請補辦結婚登記聲明書》,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結婚登記程式辦理。
概念辨析
補辦結婚登記和補領結婚登記證的區別
補辦結婚登記是針對那些符合婚姻法關於結婚的實質要件,舉行了民間的婚禮儀式或者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的情形。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八條規定:“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的,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因此,補辦結婚登記和結婚登記程式基本一致,結婚登記證上的“登記日期”應當填寫當事人補辦登記當天的日期。
補領結婚登記證是指當事人已經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過結婚登記手續,取得了結婚登記證,但因證件丟失或者損毀,向登記機關申請補髮結婚證的行為。《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因此,只有已經辦理過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才能夠補領結婚證,未辦理結婚登記的非婚同居人員不能夠補領結婚登記證。
相關問答
對於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內地居民和港澳台居民在境外結婚的,其婚姻關係在我國境內有效,無需再補辦結婚證。
根據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條:男女雙方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相關報導
2021年5月19日,民政部召開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工作動員部署電視電話會議。會議指出,為了加快政務服務“跨省通辦”,滿足民眾在非戶籍地辦理婚姻登記的需求,推進婚姻登記制度改革,增強人民民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國務院同意在遼寧省、山東省、廣東省、重慶市、四川省實施內地居民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跨省通辦”試點,在江蘇省、河南省、湖北省武漢市、陝西省西安市實施內地居民結婚登記“跨省通辦”試點。在試點地區,將內地居民結(離)婚登記由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擴大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試點期限為2年,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
2023年5月25日,民政部召開擴大內地居民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工作動員部署電視電話會議。會議指出,為進一步滿足民眾異地婚姻登記需求,國務院同意擴大內地居民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調整後,試點地區為北京、天津、河北、內蒙古、遼寧、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陝西、寧夏21個省(區、市),上述地區均實施內地居民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跨省通辦”試點,試點時間為2年。在試點地區,將內地居民婚姻登記由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擴大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新納入試點地區婚姻登記機關統一自2023年6月1日起受理婚姻登記“跨省通辦”事項。原試點地區試點結束時間相應延後,與新納入試點地區結束時間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