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婚姻登記是由民政局直接受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宿州市婚姻登記辦理指南
- 受理單位:民政局
結婚登記,離婚登記,補結婚證,撤銷婚姻,不予辦理,
結婚登記
一、涉外結婚登記指南
1、具備的資格條件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雙方無配偶,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無醫學上認為禁止結婚的疾病,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2、 提交的有關證件、證明材料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同香港、澳門、台灣居民應當出具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原件)
(2)經居住地公證機構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申明。
辦理結婚登記華僑應當出具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護照(原件)
(2)經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據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外國人應當出具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原件)
(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二、內地居民結婚登記
(一) 應具備的條件
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雙方無配偶,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無醫學上認為禁止結婚的疾病,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第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二) 需提交的有關證件、證明材料:
(1) 男女雙方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
(2) 男女合照2寸三張
(3) 離過婚的當事人申請結婚,應持離婚證或法院生效離婚判決書,喪偶人員應持喪偶證明
(4) 辦理程式:
1、核查。對申請結婚雙方所持的證件、證明進行核對、審查
2、男女雙方共同填寫《結婚登記申明書》(見附表1)
3、審核無誤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見附表2)當事人親筆簽字後頒髮結婚證
(四)辦事時限
對符合上述條款者,登記後當場頒證。
離婚登記
一、涉外離婚登記指南
1、 具備的資格條件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 需提交的有關證件、證明材料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同香港、澳門、台灣居民應當出具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原件)
(2) 本人的結婚證
(3) 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定書
辦理離婚登記華僑應當出具證件和證明材料:
(1) 本人的有效護照(原件)
(2) 本人的結婚證
(3) 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定書
辦理離婚登記外國人應當出具證件和證明材料:
(1) 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 本人的結婚證
(3) 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定書
離婚協定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三)涉外婚姻辦理許可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二、內地居民離婚登記
(一) 應具備的條件:
雙方當事人系合法登記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和分居住房落實確已達成協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第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二) 需提交的有關證件、證明材料:
(1) 男女雙方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
(2) 結婚證
(3) 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定書(包括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債權債務的償還、子女撫養等問題)
(4) 男女雙方單人免冠照2寸兩張
(三) 辦理程式:
(1) 核查。對申請離婚雙方所持的證件、協定進行核對、審查
(2) 男女雙方共同填寫《離婚登記申明書》
(3) 審核無誤填寫《離婚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親筆簽字後頒發離婚證
(4) 辦事時限:
對符合上述條款者,登記後當場頒證。
補結婚證
(一) 應具備條件
凡在我市辦理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或在外地辦理經婚姻登記機關出具原婚姻檔案複印件及證明。
(二) 需提交的有關證件、證明材料:
(1) 男女雙方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
(2) 男女合照2寸三張
(三) 辦理程式:
(1)提供在原婚姻登記處核查婚姻登記檔案證明。
(2) 核查。對申請補辦結婚雙方所持的證件、證明、檔案進行核對、審查無誤後填寫《申請補領結婚登記證審查處理表》
(3) 男女雙方共同填寫《申請補領結婚登記證聲明書》
(四) 辦事時限:
對符合上述條款者,登記後當場頒證。
撤銷婚姻
(一) 應具備條件
當事人因脅迫結婚的,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受脅迫方可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如涉及以上情形或其他情形的只能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受脅迫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 需提交的有關證件、證明材料:
(1) 本人的身份證(原件)
(2) 結婚證
(3) 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以公安機關出具的受脅迫方系被拐賣成婚的證明中寫明的解救日期為準。
(三) 辦理程式:
脅迫方的申請《撤銷婚姻申請書》→查證→核對→《關於撤銷婚姻的決定》→公告
(四) 辦事時限:
調查了解情況屬實,宣告該婚姻無效,結婚證作廢並沒收。
不予辦理
在我縣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辦理
(1) 重婚
(2)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3) 不滿法定最低婚齡
(4)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如有以上情形不予辦理並對當事人填寫《不予辦理結婚登記通知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