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居民結婚登記辦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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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名稱

內地居民結婚登記

辦理機構

各區、縣(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辦理條件

2、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3、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4、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5、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6、雙方自願結婚;
7、當事人提交3張大二寸近期免冠合影照片。

所需材料

2、雙方當事人常住戶口簿(常住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應當與居民身份證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應為未婚、離婚、喪偶;
3、居民身份證或常住戶口簿丟失,當事人應當先到公安戶籍管理部門補辦證件。

辦理程式

2、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願;
3、自願結婚的雙方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4、當事人宣讀本人的聲明書,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5、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結婚證;
6、將結婚證分別頒發給結婚登記當事人雙方,向雙方當事人宣布:取得結婚證,確立夫妻關係。

辦結時限

證件齊全,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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