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居民結婚登記是由民政局受理。
事項名稱,辦理機構,辦理條件,所需材料,審核過程,辦結時限,
事項名稱
國內居民結婚登記
辦理機構
各區、縣(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辦理條件
受理結婚登記申請的條件: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即一方當事人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
2、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3、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4、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5、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6、雙方自願結婚;
7、當事人提交3張大二寸近期免冠合影照片;
8、雙方當事人均為內地居民。
所需材料
1、雙方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
2、雙方當事人的常住戶口簿(常住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應當與居民身份證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3、居民身份證或常住戶口簿丟失,當事人應當先到公安戶籍管理部門補辦證件。
審核過程
初審,主要核對戶口、身份證,要求戶口、身份證號碼相符,戶口的婚姻狀況一欄為無配偶狀態,符合法定結婚年齡,住址在婚姻登記處所轄區內。如符合要求,即做無配偶聲明書。當事人按本人實際情況填寫聲明書內容,填畢後,當事人在監誓人面前宣讀,並在聲明書上籤字按手印。最後登記人員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製做證件,頒髮結婚證。
辦結時限
每周周一至周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