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田縣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級政府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學、民主、高效的項目投資決策機制和實施程式,強化過程監督,最佳化投資結構,規範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黃岡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黃岡市市級政府投資管理辦法、黃岡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評審實施辦法的通知》(黃政規〔2019〕6號)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是指利用縣本級政府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資金、政府融資平台融資、政府債券資金、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政府性資金)和按規定統籌整合的上級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安排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項目。
本辦法所稱的項目管理,是指對縣本級區域內的項目謀劃戀背翻儲備、部門審核、政府決策、規劃設計、投資評審、招投標、建設管理、資金管理、竣工驗收、竣工決算、資產移交、稽察監督、檔案管理等實行全棕嫌兆良過程管理。
第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依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發揮政府投資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鼓勵社會資金參與。
建立政府投資範圍定期評估調整機制,不斷最佳化政府投資方向和結構。
第四條 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範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與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
加強政府投資項目資金預算約束,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項目資金。
第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採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基金注資等方式。
通過建立項目庫等方式,加強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項目的儲備。
第七條 健全政府投資項目監管機制。
(一)依法民主決策機制。遵循 “三重一大”決策程式,堅持依法、民主、科學管理項目。
(二)落實責任主體機制。明確項目各環節的部門主要職責,細化和落實主體責任。
(三)規劃設計管控機制。強化項目規劃設計的嚴肅性和約束力,嚴格報批審核程式。
(四)過程監督管理機制。強化依法審計監督,完善投資評審管理;強化項目全過程跟蹤管理,加強工程變更事項及時性、必要性、合規性核批,強化負有質量、安全、監理等管理職責的部門對項目全過程管理,應組堡對重大項目實施稽查管理。
(五)廉潔風險防控機制。加強項目管理全過程廉潔風險防控,依規依法實施項目工程,加大項目建設違規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第八條 根據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巨觀調控政策,結合縣本級財政收支狀況,縣政府統籌安排縣本級政府投資項目。
第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由各相關部門根據職能要求各負其責。
縣發改局負責編制縣本級政府投資年度計畫、三年滾動計畫,經縣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報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通過後下達;負責縣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建設管理;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對縣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管理;指導項目業主單位提前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組織政府投資項目評價。
縣財政局負責根據政府投資年度地促影凝計畫組織安排資金;負責建設項目投資預、決算評審;負責會同項目主管部門加強項目財政資金的監管;負責對嫌糊縣屬國有企業參與政府項目重大投融資活動進行審批和監管。
縣審計局負責建設投資項目稽察,對建設投資項目概算執行情況、預算執行情況、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進行審計監督管理。重特大項目由縣審計局根據需要,按建設進度、時間節點選擇適當方式進行稽察監督和跟蹤審計;500萬元以上(含500萬)的項目,由縣審計局確定年度審計計畫進行審計;500萬元以下的項目,縣審計局指導項目主管單位建立內審機制,加強內部審計,縣審計局根據需要進行抽審。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住建局、市生態環境局羅田縣分局等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進行審批和監管。
第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趨碑櫃當嚴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經縣發改局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基本建設程式和投資管理的規定,禁止邊報送審批、邊勘察設計、邊施工建設。
第二章 項目審批管理
第十二條 縣發改局或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領域專項規劃、國家產業政策等,從以下方面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一)項目建議書提出的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分析項目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社會效益以及項目資金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
(三)初步設計及其提出的投資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以及洪符跨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審查的其他事項。
縣發改局或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縣本級政府投資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項目單位並說明理由。
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縣發改局或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第十三條 縣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度,應當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按照下列規定履行相關審批程式。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政府投資項目應當通過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使用線上平台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項目審批手續。
(一)總投資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審批項目建議書(已列入有關規劃的可不辦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
(二)總投資300萬元(含300萬元)至1000萬元的,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和初步設計;
(三)總投資50萬元(含50萬元)至300萬元的,審批實施方案或初步設計;
(四)總投資50萬元以下的,由項目建設單位或實施單位編制實施方案和資金申請報告,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後,由縣發改局和財政局聯合審查並報縣政府審定;
(五)不涉及新增用地和新增建設面積的政府投資1000萬元以下維修改造項目(辦公樓維修除外)可直接批覆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
(六)對搶險救災、突發事件等應急工程項目,開闢“綠色通道”,簡化審批程式,實行特事特辦,經縣領導簽批或縣指揮部專題會議同意後,縣發改局應立即辦理相關審批方案或開工後補辦。
第十四條 項目建議書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提交(可自行編制),項目建議書應當初步分析說明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估算、資金籌措以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情況。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提交(可自行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全面分析論證建設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以及社會效益、節能、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穩定風險等情況,達到國家規定的深度,並對項目資金落實情況等作出說明。
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提交(可自行編制),初步設計應當明確項目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技術參數和投資概算,達到國家規定的深度,且必須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內容。
項目審批檔案必須在縣政府及部門網站上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縣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保證前期工作的深度達到規定要求,並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檔案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項目計畫管理
第十六條 建立縣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各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全縣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相關領域專項規劃和國家產業政策等,統籌謀劃縣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縣發改局牽頭組織縣財政、住建、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以及其他相關部門聯合審查,經審查通過後的計畫項目列入項目儲備庫,儲備庫實行年度滾動管理,於每年11月底前完成更新入庫工作。
第十七條 編制縣本級政府投資三年滾動計畫。未納入縣本級政府投資三年滾動計畫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安排政府投資。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領域專項規劃、國家產業政策等,提出所屬本行業的縣本級政府投資三年滾動計畫建議。縣發改局結合各行業計畫建議編制縣本級政府投資三年滾動計畫草案,報經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通過後執行。
第十八條 編制縣本級政府投資年度計畫。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業領域項目儲備庫情況擬定下一年度縣本級政府投資計畫建議,報經縣政府分管領導審定後,應在每年9月底前向縣發改局報送。
縣發改局匯總各行業主管部門下一年度政府投資計畫建議,會同縣財政局及有關部門編制下一年度縣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報經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通過,提交縣委委員會決定批准。
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的主要內容包括:縣本級政府投資年度計畫、單個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規模、建設方式、資金籌措方案,以及項目概算和預算調整方案。
履行所有決策程式後,縣發改局應及時下達政府年度投資計畫。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內容應當包括:
(一)年度政府投資總額;
(二)政府投資項目以及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
(三)明確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額及資金來源、項目建設單位和責任人等事項;
(四)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費用、上級補助投資項目的配套資金。
第二十條 列入年度投資計畫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採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准或者投資概算已經核定,地質勘察和施工圖設計已經完成;
(二)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的,已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應當與本級政府財力可承受能力相匹配,應當和本級預算相銜接。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年度政府投資總額或增減新開工項目的,由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發改局編制計畫調整方案,報縣政府常務會審定,原則上半年調整一次。
第二十三條 縣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後實行清單管理,縣財政局依據審批後的政府投資年度計畫項目清單按規定程式進行投資評審,將評審結果報縣政府分管領導批准後,方可按有關規定履行招投標等相關程式。
第四章 項目建設管理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批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二十五條 縣發改局和相關部門建立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共享機制,通過線上平台實現信息共享。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畫、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的信息應當依法公開。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績效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等事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強化綜合監管。項目實行綜合監管,建立管理台賬。綜合監管由縣發改局、縣審計局牽頭組織實施,項目主管部門與縣發改、財政、審計、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必須建立台賬,按各自職責共同管理。
項目主管部門對項目管理負主體責任,建立廉潔風險防控機制,加強對各自負責的縣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和決算辦理。
第二十九條 嚴格規範投資行為。建立健全項目責任制,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未履行政府決策程式的政府投資項目,一律不得立項審批;未明確或落實使用政府性資金來源的項目,一律不得進行投資評審;投資額發生變更且未履行完畢審批程式的項目,一律不得進行追加投資評審。
第三十條 嚴格建設工期管理。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並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三十一條 嚴格項目變更管理。
政府投資項目必須按照經審查合格後的施工圖設計檔案施工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因設計變更、項目實施環境變化等情況,項目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投資估算等確需作較大變更的,應實行事先報告制度並經集體決策重新履行項目審批程式。
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當向縣發改局報告並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確需變更的政府投資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提出具體變更方案,單項工程或建設投資規模較大的單位工程增加投資預算超過工程預算中標價10%以內的,項目主管部門組織項目專班、項目監理會同相關部門聯合審查,經縣政府分管領導審定批准後實施;增加投資預算超過工程預算中標價10%(含10%)以上的,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重新評估論證,經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後方可實施,並按規定程式報縣發改局調整投資概算。
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行業主管部門可向縣發改局申請調整概算,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調整實施。調整概算原則上應當在項目主體工程開工並形成一定實物工作量後開展,不得以調整概算的名義變相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縣政府已有明確處理意見和資金缺口補助來源的超概算完工項目,可按照規定程式補辦調整概算手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向縣發改局報送概算調整書,提供概算調整原因、計算方法及資金來源等相關材料。
(一)申請調整概算超過原核定概算10%以上的,行業主管部門報縣政府分管領導批准,按照有關規定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提交的材料進行評審,縣發改局根據評審意見將概算調整方案報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後方可批覆調整概算;
(二)申請調整概算超過原核定概算10%以下的,根據決算報告,由縣發改局、縣財政局、行業主管部門、項目專班、項目監理聯合審查,縣發改局根據聯合審查意見將概算調整方案報縣政府分管領導審定後方可批覆調整概算。
第三十二條 嚴格工程建設監理。必須依據國家批准的工程項目建設檔案、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監理契約及其他工程建設契約,對工程建設實施進行全程監理。注重加強隱蔽性工程監理,如需變更的,依據工程監理日誌和施工日誌,由項目單位報經項目主管部門審定,按照規定的變更程式執行。
第三十三條 嚴格項目驗收管理。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單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單位不得接受。具備驗收條件的,項目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及時組織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執行、招投標檔案及其契約執行、竣工驗收和工程問題整改、工程結算、項目試運營等各方面情況進行全面核查驗收。涉及水土保持、環境保護、消防安全、人民防空、安全生產、節約能源、建設檔案等專項驗收的,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由項目單位申請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集中組織驗收。驗收報告由項目主管部門報送縣發改局備案。
第三十四條 嚴格結算決算辦理。項目竣工後,項目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如實編制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按規定報財政部門評審和審計部門審計;確有困難不能按期進行結算決算的,經批准後可延長期限,延長期一般不超過半年;有特殊情況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的,報經縣政府批准後,延長期限可另行確定。
第三十五條 嚴格產權登記管理。項目單位應當於項目驗收後及時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項目單位為非產權單位的,應當根據縣政府明確的產權單位,辦理固定資產登記手續。
第三十六條 嚴格項目檔案管理。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檔案、資料存檔備查,健全和規範從項目籌劃到工程竣工驗收各環節的檔案管理工作。
第五章 項目資金管理
第三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三十八條 嚴格控制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資金總量,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涉及政府投資項目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資金應當遵循專款專用原則,實行專賬核算管理,嚴格按照批准的項目預算執行,不得擠占挪用。
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的績效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縣財政局根據經批准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資金預算,依據國庫集中支付有關管理規定和項目建設契約約定,按項目建設進度,及時撥付政府投資資金。
第四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在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
政府投資項目結餘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回縣級財政國庫。
第六章 工作責任追究
第四十二條 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和財務會計、審計、評估、造價、諮詢等相關中介機構不嚴格履行契約及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由項目主管部門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責許可權依法實施失信聯合懲戒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其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超越審批許可權審批政府投資項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規定核定或者調整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
(四)為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安排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五)履行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職責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二)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三)轉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資資金。
第四十五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准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批准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資項目。
第四十六條 項目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責令限期整改;情節較重的,依法追究單位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一)未經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擅自提高或降低項目建設標準;
(二)未依法依規組織招標等程式;
(三)因工作失職,造成勘察、設計及施工等未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導致投資浪費和質量問題;
(四)玩忽職守,濫用權利,造成資金損失;
(五)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
(六)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行為。
第四十七條 項目單位未按照規定將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檔案、資料存檔備查,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項目有關檔案、資料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 項目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及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羅田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羅田縣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羅政發〔2017〕3號)同時廢止;如以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業主管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另有新規定的,則從其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發改局、縣財政局會同縣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縣財政局負責根據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組織安排資金;負責建設項目投資預、決算評審;負責會同項目主管部門加強項目財政資金的監管;負責對縣屬國有企業參與政府項目重大投融資活動進行審批和監管。
縣審計局負責建設投資項目稽察,對建設投資項目概算執行情況、預算執行情況、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進行審計監督管理。重特大項目由縣審計局根據需要,按建設進度、時間節點選擇適當方式進行稽察監督和跟蹤審計;500萬元以上(含500萬)的項目,由縣審計局確定年度審計計畫進行審計;500萬元以下的項目,縣審計局指導項目主管單位建立內審機制,加強內部審計,縣審計局根據需要進行抽審。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住建局、市生態環境局羅田縣分局等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進行審批和監管。
第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嚴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經縣發改局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基本建設程式和投資管理的規定,禁止邊報送審批、邊勘察設計、邊施工建設。
第二章 項目審批管理
第十二條 縣發改局或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領域專項規劃、國家產業政策等,從以下方面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一)項目建議書提出的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分析項目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社會效益以及項目資金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
(三)初步設計及其提出的投資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以及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審查的其他事項。
縣發改局或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縣本級政府投資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項目單位並說明理由。
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縣發改局或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第十三條 縣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度,應當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按照下列規定履行相關審批程式。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政府投資項目應當通過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使用線上平台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項目審批手續。
(一)總投資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審批項目建議書(已列入有關規劃的可不辦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
(二)總投資300萬元(含300萬元)至1000萬元的,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和初步設計;
(三)總投資50萬元(含50萬元)至300萬元的,審批實施方案或初步設計;
(四)總投資50萬元以下的,由項目建設單位或實施單位編制實施方案和資金申請報告,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後,由縣發改局和財政局聯合審查並報縣政府審定;
(五)不涉及新增用地和新增建設面積的政府投資1000萬元以下維修改造項目(辦公樓維修除外)可直接批覆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
(六)對搶險救災、突發事件等應急工程項目,開闢“綠色通道”,簡化審批程式,實行特事特辦,經縣領導簽批或縣指揮部專題會議同意後,縣發改局應立即辦理相關審批方案或開工後補辦。
第十四條 項目建議書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提交(可自行編制),項目建議書應當初步分析說明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估算、資金籌措以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情況。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提交(可自行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全面分析論證建設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以及社會效益、節能、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穩定風險等情況,達到國家規定的深度,並對項目資金落實情況等作出說明。
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提交(可自行編制),初步設計應當明確項目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技術參數和投資概算,達到國家規定的深度,且必須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內容。
項目審批檔案必須在縣政府及部門網站上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縣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保證前期工作的深度達到規定要求,並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檔案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項目計畫管理
第十六條 建立縣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各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全縣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相關領域專項規劃和國家產業政策等,統籌謀劃縣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縣發改局牽頭組織縣財政、住建、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以及其他相關部門聯合審查,經審查通過後的計畫項目列入項目儲備庫,儲備庫實行年度滾動管理,於每年11月底前完成更新入庫工作。
第十七條 編制縣本級政府投資三年滾動計畫。未納入縣本級政府投資三年滾動計畫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安排政府投資。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領域專項規劃、國家產業政策等,提出所屬本行業的縣本級政府投資三年滾動計畫建議。縣發改局結合各行業計畫建議編制縣本級政府投資三年滾動計畫草案,報經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通過後執行。
第十八條 編制縣本級政府投資年度計畫。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業領域項目儲備庫情況擬定下一年度縣本級政府投資計畫建議,報經縣政府分管領導審定後,應在每年9月底前向縣發改局報送。
縣發改局匯總各行業主管部門下一年度政府投資計畫建議,會同縣財政局及有關部門編制下一年度縣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報經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通過,提交縣委委員會決定批准。
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的主要內容包括:縣本級政府投資年度計畫、單個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規模、建設方式、資金籌措方案,以及項目概算和預算調整方案。
履行所有決策程式後,縣發改局應及時下達政府年度投資計畫。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內容應當包括:
(一)年度政府投資總額;
(二)政府投資項目以及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
(三)明確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額及資金來源、項目建設單位和責任人等事項;
(四)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費用、上級補助投資項目的配套資金。
第二十條 列入年度投資計畫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採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准或者投資概算已經核定,地質勘察和施工圖設計已經完成;
(二)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的,已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應當與本級政府財力可承受能力相匹配,應當和本級預算相銜接。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年度政府投資總額或增減新開工項目的,由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發改局編制計畫調整方案,報縣政府常務會審定,原則上半年調整一次。
第二十三條 縣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後實行清單管理,縣財政局依據審批後的政府投資年度計畫項目清單按規定程式進行投資評審,將評審結果報縣政府分管領導批准後,方可按有關規定履行招投標等相關程式。
第四章 項目建設管理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批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二十五條 縣發改局和相關部門建立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共享機制,通過線上平台實現信息共享。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畫、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的信息應當依法公開。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績效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等事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強化綜合監管。項目實行綜合監管,建立管理台賬。綜合監管由縣發改局、縣審計局牽頭組織實施,項目主管部門與縣發改、財政、審計、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必須建立台賬,按各自職責共同管理。
項目主管部門對項目管理負主體責任,建立廉潔風險防控機制,加強對各自負責的縣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和決算辦理。
第二十九條 嚴格規範投資行為。建立健全項目責任制,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未履行政府決策程式的政府投資項目,一律不得立項審批;未明確或落實使用政府性資金來源的項目,一律不得進行投資評審;投資額發生變更且未履行完畢審批程式的項目,一律不得進行追加投資評審。
第三十條 嚴格建設工期管理。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並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三十一條 嚴格項目變更管理。
政府投資項目必須按照經審查合格後的施工圖設計檔案施工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因設計變更、項目實施環境變化等情況,項目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投資估算等確需作較大變更的,應實行事先報告制度並經集體決策重新履行項目審批程式。
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當向縣發改局報告並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確需變更的政府投資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提出具體變更方案,單項工程或建設投資規模較大的單位工程增加投資預算超過工程預算中標價10%以內的,項目主管部門組織項目專班、項目監理會同相關部門聯合審查,經縣政府分管領導審定批准後實施;增加投資預算超過工程預算中標價10%(含10%)以上的,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重新評估論證,經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後方可實施,並按規定程式報縣發改局調整投資概算。
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行業主管部門可向縣發改局申請調整概算,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調整實施。調整概算原則上應當在項目主體工程開工並形成一定實物工作量後開展,不得以調整概算的名義變相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縣政府已有明確處理意見和資金缺口補助來源的超概算完工項目,可按照規定程式補辦調整概算手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向縣發改局報送概算調整書,提供概算調整原因、計算方法及資金來源等相關材料。
(一)申請調整概算超過原核定概算10%以上的,行業主管部門報縣政府分管領導批准,按照有關規定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提交的材料進行評審,縣發改局根據評審意見將概算調整方案報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後方可批覆調整概算;
(二)申請調整概算超過原核定概算10%以下的,根據決算報告,由縣發改局、縣財政局、行業主管部門、項目專班、項目監理聯合審查,縣發改局根據聯合審查意見將概算調整方案報縣政府分管領導審定後方可批覆調整概算。
第三十二條 嚴格工程建設監理。必須依據國家批准的工程項目建設檔案、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監理契約及其他工程建設契約,對工程建設實施進行全程監理。注重加強隱蔽性工程監理,如需變更的,依據工程監理日誌和施工日誌,由項目單位報經項目主管部門審定,按照規定的變更程式執行。
第三十三條 嚴格項目驗收管理。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單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單位不得接受。具備驗收條件的,項目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及時組織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執行、招投標檔案及其契約執行、竣工驗收和工程問題整改、工程結算、項目試運營等各方面情況進行全面核查驗收。涉及水土保持、環境保護、消防安全、人民防空、安全生產、節約能源、建設檔案等專項驗收的,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由項目單位申請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集中組織驗收。驗收報告由項目主管部門報送縣發改局備案。
第三十四條 嚴格結算決算辦理。項目竣工後,項目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如實編制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按規定報財政部門評審和審計部門審計;確有困難不能按期進行結算決算的,經批准後可延長期限,延長期一般不超過半年;有特殊情況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的,報經縣政府批准後,延長期限可另行確定。
第三十五條 嚴格產權登記管理。項目單位應當於項目驗收後及時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項目單位為非產權單位的,應當根據縣政府明確的產權單位,辦理固定資產登記手續。
第三十六條 嚴格項目檔案管理。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檔案、資料存檔備查,健全和規範從項目籌劃到工程竣工驗收各環節的檔案管理工作。
第五章 項目資金管理
第三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三十八條 嚴格控制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資金總量,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涉及政府投資項目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資金應當遵循專款專用原則,實行專賬核算管理,嚴格按照批准的項目預算執行,不得擠占挪用。
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的績效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縣財政局根據經批准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資金預算,依據國庫集中支付有關管理規定和項目建設契約約定,按項目建設進度,及時撥付政府投資資金。
第四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在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
政府投資項目結餘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回縣級財政國庫。
第六章 工作責任追究
第四十二條 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和財務會計、審計、評估、造價、諮詢等相關中介機構不嚴格履行契約及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由項目主管部門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責許可權依法實施失信聯合懲戒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其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超越審批許可權審批政府投資項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規定核定或者調整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
(四)為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安排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五)履行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職責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二)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三)轉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資資金。
第四十五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准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批准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資項目。
第四十六條 項目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責令限期整改;情節較重的,依法追究單位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一)未經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擅自提高或降低項目建設標準;
(二)未依法依規組織招標等程式;
(三)因工作失職,造成勘察、設計及施工等未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導致投資浪費和質量問題;
(四)玩忽職守,濫用權利,造成資金損失;
(五)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
(六)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行為。
第四十七條 項目單位未按照規定將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檔案、資料存檔備查,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項目有關檔案、資料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 項目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及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羅田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羅田縣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羅政發〔2017〕3號)同時廢止;如以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業主管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另有新規定的,則從其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發改局、縣財政局會同縣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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