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建立健全科學民主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程式和組織實施程式,有效發揮政府投資導向作用,提高投資效益,加強管理監督,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惠州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11月7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1月7日
  • 發布單位:惠州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在本市境內使用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包括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基建投資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政府依法舉債取得的建設資金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政府性質資金等)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市級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市級政府投資項目(以下簡稱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適用本辦法。應急工程項目和救災復產工程項目按有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項目單位是指政府投資項目的具體承辦部門。
本辦法所稱行業主管部門是指政府投資項目所屬行業的行政管理部門。
本辦法所稱變更是指需要對經批准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經審查的施工圖設計進行變更。
第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省有關規定實行項目法人制、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契約管理制。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履約擔保制度。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應當依照契約約定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履約保函。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是政府投資項目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中長期建設規劃、三年滾動計畫的編制,許可權範圍內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和轉報,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指導、協調和督辦等工作。市財政部門是項目的資金管理部門,負責項目建設資金落實、撥款和使用監管,許可權範圍內的項目預(結)算審核及竣工財務決算審批。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行業項目的審查、協調和監管,督促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農業農村、能源和重點項目等有關部門負責許可權範圍內的項目審批;市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審計等有關部門按其職責對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規劃和計畫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及有關專項規劃,結合實際,組織涉及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有關部門,編制完成政府投資項目中長期建設規劃(以下簡稱中長期建設規劃),按照規劃編制管理辦法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經市政府批准的項目中長期建設規劃是政府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是項目年度計畫的編制基礎。
第六條 項目單位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項目中長期建設規劃,將本部門三年計畫實施的項目報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後,由行業主管部門於當年年底前報市發展改革部門。
市發展改革部門根據中長期建設規劃,以及項目建設的輕重緩急、建設資金落實情況,對各部門申報的近三年計畫實施項目進行篩選,編制完成政府投資項目三年滾動計畫(以下簡稱滾動計畫),並徵求市財政部門意見後,於次年年初報市政府。市政府常務會議批准後,於一季度下達有關部門。
第七條 列入滾動計畫的項目,應以中長期建設規劃或其他相關規劃為依據,初步明確項目建設的必要性、項目名稱、項目單位、擬建地點、建設內容和範圍、投資估算、起始年份、建設周期(進度安排)、資金來源等。
第八條 納入滾動計畫項目包括新建項目、續建項目、儲備項目、完工支付項目。
新建項目須為計畫一年內開工建設的項目;續建項目須為已開工建設,需繼續實施的項目;儲備項目須為本年度內開展前期工作,需安排前期工作經費的項目;完工支付項目須為上年度已完工需在今後支付工程款的項目。
第九條 經批准的滾動計畫,市財政部門按計畫安排項目建設經費和前期工作經費,保證續建項目資金需求。
第十條 滾動計畫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第十一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在編制下年度滾動計畫時,應組織有關部門對本年度滾動計畫執行情況及計畫外項目情況進行總結。
第三章 審 批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審批(審查)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設計、預算。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按有關規定辦理。
項目單位須按照有關規定編報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竣工財務決算等,並對編報檔案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 下列已確定建設規模和總投資控制額的項目的相關批准檔案,視為該項目的立項(項目建議書)批准檔案:
(一)按規定程式批准的滾動計畫的項目;
(二)經政府專項同意建設的項目。
需報請政府專項同意建設的項目,須由項目單位按規定編制項目建議書報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再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市財政部門審核後,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報市政府審定。
第十四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是項目實施主要決策環節,應當對項目在技術、工藝和經濟上是否合理可行,以及環境影響、節約能源、社會風險進行全面分析論證和評審,達到國家所規定的工作深度。
對經濟、社會、環境和能耗有重大影響的政府投資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應組織聽證,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各界和公眾的意見,並按國家和省關於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公示工作的有關規定進行公示。
第十五條 初步設計和初步設計概算的審批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出具初步設計審查批覆和初步設計概算批覆。行業主管部門在審查項目初步設計概算時,應按有關規定組織評審後核定,其中概算在5000萬元及以上的,原則上應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批覆檔案報市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工程預算由市財政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審核,工程預算編制所依據的施工圖設計必須嚴格按審定的初步設計的規模、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內容、建設標準進行,禁止擅自擴大規模和提高標準。
工程預算經市財政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後,出具工程預算定案書。
第四章 變 更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原則上不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總投資估算。
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逐環節依次控制總投資的原則,下一環節批准的總投資原則上不能超過上一環節批准的總投資。任一環節總投資經批准後,因項目變更需增加投資的,變更增加投資經批准後計入該環節總投資。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在開工建設前,因變更造成項目總投資增加的,按以下程式組織實施:
(一)項目因變更造成總投資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估算的,項目單位報可行性研究報告原審批部門審批,其中突破經批准的項目建議書估算總投資的,按照項目建議書審批程式上報市政府。
(二)項目因變更造成總投資突破已批准概算、但仍在批准的總投資估算內的,項目單位須報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部門審批;突破項目批准總投資估算的,須先按本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項目施工過程中,除原設計存在重大疏漏內容、重大安全隱患或者相關政策和技術要求發生重大變化,及出現不可抗力因素等情形外,原則上不得擴大投資規模或進行大的變更。
確須變更增加契約投資額的,按以下程式批准後,方可組織實施:
(一)單項變更增加投資在200萬元以下的,由項目單位報行業主管部門批准,並將審批結果報市財政部門。
(二)單項變更增加投資在200萬元及以上的,由項目單位報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市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再報市政府審定;其中單項變更增加投資在3000萬元及以上的,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代建項目由市代建部門徵求項目使用單位意見後按上述程式辦理。
因變更導致總投資超過概算或總投資估算的,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程式報批。其中超過總投資估算10%的,一律進行專項稽察。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實行無現場簽證管理制度。項目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項目內容、規模和投資組織實施。
項目在建設過程中,不及時實施會造成損失擴大或造成安全、質量問題的變更,且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項目單位應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告,經允許後可繼續組織實施,並按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完善手續。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在批准項目建議書後,因以下情形變更造成項目減少投資額的,經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市發展改革部門。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市財政部門審核並報市政府審定後方可組織實施:
(一)降低項目整體或主要分項(單項)工程建設標準的。
(二)縮小項目建設規模且在10%及以上的。
(三)減少項目建設內容,但未相應核減投資的。
(四)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應報政府審定的。
第二十二條 項目結算超過開工建設前批准的初步設計概算的,按從嚴核查的原則履行以下程式:
(一)項目單位須對結算超概算的情況作出詳細說明,報行業主管部門嚴格核查並出具意見,分別報市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審核。
(二)行業主管部門綜合市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意見報市政府。經市政府批准後,市財政部門出具結算審核意見。
(三)市審計部門依法對結算加強審計監督。
第五章 建設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 項目建議書按照第十三條批准後,項目單位應根據項目特性,按照項目前期工作開展計畫,將項目諮詢評估、落實建設條件等項目前期工作費用編入年度部門預算;市財政部門根據項目單位申報的年度部門預算,及時安排費用,保證項目前期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二十四條 估算總投資在5000萬元及以上項目,項目單位應委託有相應業務能力的諮詢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
第二十五條 總投資估算在3000萬元及以上項目,項目單位應委託有相應業務能力的諮詢機構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二十六條 技術、經濟方案比較簡單,且估算總投資在500萬元以下的項目,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可以合併報批。
第二十七條 總投資估算300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具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自行審查審批;總投資估算3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具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委託第三方諮詢機構評審,其中總投資估算1億元及以上的項目,須召開專家評審會。
樓堂館所項目的審批不實施上述簡化程式,須嚴格按照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項目招投標事項原則上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階段核准,未經核准招投標事項的,一律不準開展勘察、設計等招標活動。
第二十九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辦公業務用房的裝修工程、修繕工程,遵照基本建設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項目單位必須按照相關部門的要求如實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一條 政府及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職能分工加強對項目的管理和監督。
(一)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監督檢查項目滾動計畫的執行情況並向市政府報告,並參照國家和省的做法對重大建設項目實行評估督導。
(二)市財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加強對項目的財務監督管理及政府採購工作,加強對工程預、決算的審核。
(三)行業主管部門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項目應重點核查,並依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通過建立信用評價體系,對項目建設參與單位的行為操守進行監督。
(四)市審計部門依法對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對列入審計年度計畫的項目,依法依規在法定職責範圍內實施審計(調查)或跟蹤審計。
第六章 責 任
第三十二條 勘察、設計、評估評審、造價諮詢、招標代理、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造成投資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提供服務時弄虛作假、誇大事實、數據不真實的;
(二)因專業水平達不到技術要求或不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和項目審批檔案,影響項目推進或導致工期延誤的;
(三)無相應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範圍承攬業務的;
(四)勘察、設計等未根據有關檔案進行,存在漏項的;
(五)設計、評估評審、造價諮詢等因工作失誤造成項目投資超批准概算的;
(六)施工、監理等因工作失誤造成項目建設存在安全隱患或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七)因設計失誤影響工程如期發揮效益的;
(八)將其承包的工程轉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
(九)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上述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口頭警示;情節一般的,列入不良信用記錄,記錄期限為1年;情節嚴重的,列入不良信用記錄,記錄期限為3年,3年內累計兩次及以上列入不良信用記錄的,記錄期限為5年;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政府投資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一)在項目前期的拆遷、評估等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開工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變更、提高或降低建設標準,擴大投資規模的;
(四)未依法依規組織招投標的;
(五)依法應當納入施工總承包而肢解分包的;
(六)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設資金的;
(七)工程現場簽證和變更審核把關不嚴,造成損失浪費的;
(八)因安全生產責任制質量責任制不落實,而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和質量安全事故的;
(九)因參建單位原因造成的變更未追究其相關責任的;
(十)工程資料管理不善造成關鍵資料缺失的;
(十一)對送審的工程造價預算和結算未嚴格初審,高估冒算,及未嚴格審核工程結算,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十二)未經交工或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不含試運行),行業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十三)已經批准的項目,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實施或者完成的;
(十四)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政府投資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批准或審查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設計、施工許可證,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未按規定審批項目的規劃、用地、環評等,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未按規定審核項目預算、結算和決算,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四)對招投標交易活動過程監管不力導致招投標結果顯失公平、公正的;
(五)在政府投資決策及實施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重大損失的;
(六)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項目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項目單位和有關單位及其相關負責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國家機關及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履行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職責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賄受賄等情形的,一經查實,嚴肅處理,涉嫌職務違紀違法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國家、省對有關審批程式和審批要求有更嚴格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惠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惠府〔2018〕12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惠州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惠府〔2019〕5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
《惠州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業經十二屆104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發展改革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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