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對惠州市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的組建和運行管理,進一步完善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建設,充分發揮其在自主創新及科技成果產業化方面的作用而制定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惠州市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管理辦法
- 地區:惠州市
- 內容:技術研究開發中心
- 隸屬:政府檔案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申請與審批,第三章項目實施,第四章運行管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惠州市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的組建和運行管理,進一步完善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建設,充分發揮其在自主創新及科技成果產業化方面的作用,並為組建省級工程中心做好儲備工作,根據省、市有關檔案精神,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工程中心是指依託於行業、領域具有綜合優勢的單位,具有較完備的工程建設綜合配套試驗條件,有一支高素質的研究開發、工程設計和試驗的專業科技隊伍,有穩定的經費來源,並能提供多種綜合性技術服務的工程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第三條組建工程中心旨在推動企業及相關行業的科技進步,促進企業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促進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結合,加速高新技術向傳統產業的滲透,提高科研成果的工程化、產業化水平,解決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在工藝、裝備、測試、標準和產品質量等方面的薄弱環節;提高產業技術水平和自主創新能力,逐步形成產業技術自主創新體系,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實施專利、人才、技術標準戰略,提高企業參與國內、國際市場的競爭能力。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務是:
(一)參與企業發展規劃的制定,為企業的發展提供技術支撐。
(二)根據經濟建設和市場需要,針對行業或領域發展中的重大技術問題,以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為目標,加強產學研合作,強化創新與集成,加速科研成果工程化、產業化,為企業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藝、技術、裝備,不斷推出符合市場需求的新產品。
(三)積極為行業服務,承擔省和地方有關部門、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委託的工程技術研究、試驗項目和科技服務項目,並為其成果推廣提供技術諮詢服務,帶動行業和產業的發展。
(四)參與引進技術和裝備的消化、吸收和再創新,提高企業和行業的技術、裝備水平。
(五)培養、聚集、輸送高層次、高質量的工程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為企業和行業提供工程技術培訓。
(六)開展多種形式的技術交流與合作,促進行業、領域的技術發展。
第四條組建市級工程中心應根據我市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的需要確立中心組建規劃和布局原則。
第五條由市科技局牽頭,會同市發展改革局、市經貿局負責指導工程中心的組建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請與審批
第六條申請建立工程中心的依託單位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惠州市轄區內註冊登記的獨立企業法人,且研究開發機構設在惠州市境內。
(二)單位管理層創新意識強,重視科研開發工作。
(三)已建有研究開發機構,並正常運行。
(四)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有籌措資金能力和良好信譽,有財力支持研究開發工作,可以落實建設資金和日常研究開發經費;年產值規模在2000萬元以上,前兩年平均年研究開發經費不低於企業年銷售收入的3%,或不少於100萬元。批准組建後每年投入研究開發經費不低於上年銷售收入的4%,或不少於100萬元。
(五)科研技術水平在全市行業、領域中領先,具有研究開發所需的技術設備,擁有研究開發水平高、管理能力強的技術帶頭人和一支不少於15人的產業化實踐經驗豐富的研究開發團隊;技術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
(六)與科技界、產業界有緊密的聯繫,有產學研合作的基礎。
(七)工程中心組建目標明確,研究開發任務具體,方案可行,措施得力。
第七條工程中心的申請與審批程式:
(一)申請單位填寫《組建惠州市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申請書》(下稱《申請書》及《組建惠州市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可行性論證報告》(下稱《可行性論證報告》),送縣、區科技局或市主管部門審核後報送市科技局、發展改革局、經貿局審查。
(二)市科技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局、經貿局進行初審。對初審同意的項目,組織專家對其進行論證,提出論證意見;通過論證的,申請單位根據專家論證意見修改《可行性論證報告》,報市科技局、發展改革局、經貿局備案,作為工程中心驗收的依據。
(三)根據專家論證意見,市科技局、發展改革局、經貿局聯合發文批覆組建,並授予工程中心銘牌。
(四)獲批准的工程中心列入當年惠州市工程中心建設計畫。獲市財政安排工程中心建設引導經費的,市科技局與獲準組建工程中心的依託單位簽定《惠州市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組建計畫任務書》(下稱《計畫任務書》)。
第三章項目實施
第八條工程中心項目建設期一般為2~3年,完成組建任務的工程中心可申請驗收。
第九條工程中心的建設以企業投入為主,市財政對工程中心給予引導經費支持,市財政投入的經費主要用於購置研究開發所需的儀器、設備及技術軟體,不作為課題研究經費及日常運行經費。鼓勵當地政府對市級工程中心給予配套經費支持。
第十條工程中心建設實行管理委員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
工程中心管理委員會由依託單位及主要成員單位的行政和技術領導組成,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定期聽取並審定工程中心的工作報告,審理財務預算和決算,決定工程中心的建設與發展方向,協調工程中心成員單位的技術合作和經濟事務等重大問題。
中心主任由管委會按依託單位執行的人事幹部制度任免或聘任,其職責是根據管委會的決定,主持日常組織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工程中心建成後,由市科技局會同發展改革局、經貿局按《可行性論證報告》和《計畫任務書》進行檢查評議和驗收。
第十二條對不能按期完成建設任務的工程中心,經申請同意,可給予不超過1年的建設延長期,期滿後仍不能完成建設任務的,撤銷其工程中心資格。
第十三條工程中心在建設期內被撤銷資格的,一個月內摘除工程中心銘牌,獲市財政工程中心建設引導經費支持的,依託單位須退還市財政投入經費。償還的經費繼續用於支持其他工程中心的建設。
第四章運行管理
第十四條依託單位要為工程中心提供必要的人、財、物等保障條件,為工程中心提供主要建設經費,並具體負責工程中心組建計畫的實施。
第十五條工程中心要引入現代企業管理模式,建立有關人事、勞動、分配、獎懲及科研項目管理制度。要實行財政部制定的《科技企業會計核算規程》。
第十六條工程中心要加強智慧財產權管理,建立和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保障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合法使用智慧財產權。
第十七條工程中心在每年一月底前向市科技局、發展改革局、經貿局提交上一年度工作總結,並按要求履行有關統計義務。
第十八條市科技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局、經貿局研究有關工程中心發展的重大問題;審批工程中心組建;組織工程中心驗收及考核。市科技局負責工程中心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條工程中心的合併、變更、撤銷須經原審批部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