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及概算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政辦發〔2016〕85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湖南省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及概算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1月14日
辦法全文
湖南省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及概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及
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資效益和項目管理水平,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等檔案規定,結合湖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是指由省安排政府性資金(含省級預算資金、中央投資補助、省級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主權外債資金,以及以省級財政性資金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為主體(占項目總投資50%及以上)投資建設,且建設責任主體為省本級單位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第三條 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項目開工前的審批環節簡化歸併為四個環節,即立項審批(含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施工圖聯合審查、施工許可證審批四個環節,由相應部門牽頭,分階段推進並聯審批。各審批環節有關審批事項,一律納入線上審批監管平台辦理。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政府投資項目,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直接進入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程式:
(一)已列入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
(二)已列入國家或省政府批准的專項建設規劃;
(三)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設用地;
(四)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的建設項目。
第四條 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在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投資估算、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的編制、審批以及建設過程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設標準和規範。
第五條 省發改部門與省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審計、環境保護、行業管理等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實現信息共享。
第六條 凡不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法律法規未禁止公開的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將項目審批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二章 項目決策
第七條 適宜編制規劃的領域,省發改委和省直有關部門應當編制專項規劃。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批准的專項規劃,是項目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湖南省省本級重大項目決策程式規定(試行)》及《湖南省省本級重大項目決策程式規定實施細則》規定範圍內的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應按程式報省人民政府審議批准後,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程式審批。
第九條 按規定需審批項目建議書的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一般應委託具備乙級及以上資質等級的工程諮詢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項目單位具備相應能力的,也可自行編制項目建議書),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資金籌措以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進行初步分析,並附相關檔案資料。項目建議書的編制格式、內容和深度應當達到國家規定要求。
第十條 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編制完成後,由項目單位(附主管部門意見)或其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程式報送省發改委審批,並應當附以下檔案:
(一)有關建設標準或建設依據檔案;
(二)省級財政部門資金安排意見或資金來源審核意見;
(三)國家或省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檔案。
第十一條 省發改委對符合有關規定、確有必要建設的項目,批准項目建議書,並將批覆檔案抄送同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安監、人防、紀檢監察、審計、統計等部門。項目建議書批覆檔案可以規定有效期。
第十二條 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單位依據項目建議書批覆檔案,組織開展可行性研究,並按照規定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等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省發改委批准項目建議書之後,對涉及社會公眾利益的項目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示。公示期間徵集到的主要意見和建議,及時送項目單位,作為編制和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參考。
第十四條 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批准後,項目單位一般應當委託乙級及以上工程諮詢機構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單位具備相應資質的,也可自行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對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以及社會效益、節能、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穩定風險等進行全面分析論證,落實各項建設和運行保障條件。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格式、內容和深度應當達到國家規定要求。
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設用地的建設項目,可以簡化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內容,重點闡述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建設依據、建設內容及規模、資金來源等情況。
第十五條 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含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等內容。
第十六條 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完成後,由項目單位按照規定程式報送省發改委審批,並附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出具的以下檔案:
(一)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僅指新增劃撥用地項目);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設用地範圍內進行改擴建的項目可以不進行用地預審);
(三)省級財政部門出具的資金安排意見或資金來源審核意見(省發改委全額安排建設資金,或安排部分資金其餘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的項目除外);
(四)根據法律法規要求或省政府有關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檔案。
第十七條 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時,一般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進行評估,特別重大的項目實行專家評議制度。
第十八條 省發改委對符合有關規定、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並將批覆檔案抄送同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紀檢監察、人防、審計、統計等部門。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可以規定有效期。
對於情況特殊、影響重大的項目,需要審批開工報告的,應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中予以明確。
第十九條 經批准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是確定建設項目的依據。項目單位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按規定向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正式用地等手續,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勘查設計單位進行初步設計。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設用地的建設項目,可以不編制和報批初步設計及概算,其建設投資按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的估算投資額進行控制。
第二十條 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按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要求進行設計,明確各單項工程或者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等設計方案,做好市政配套、人防工程、建築節能等專項設計,並依據有關規定編制投資概算。
第二十一條 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投資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的投資估算百分之十的,或者項目單位、建設性質、建設地點、建設規模、技術方案等發生重大變更的,應及時報告項目審批單位。項目審批單位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組織編制和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並徵求省財政廳關於追加資金安排的意見;或要求項目單位嚴格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重新編制和報批初步設計及概算。
第二十二條 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編制完成後,由項目單位按程式報送省直有關部門審批。其中,交通項目由省交通運輸廳組織審批,水利項目由省水利廳組織審批,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審批,鐵路項目由省發改委審批,其餘項目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審批。國家或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概算審核
第二十三條 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由省發改委在項目初步設計階段委託評審後審批,或由省發改委核定額度後提交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與初步設計一併批覆,省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概算評審與初步設計評審可以同步安排,合併評審。其中,採用"一階段設計"的項目(初步設計與施工圖設計合一),其施工圖設計及工程預算應執行概算審批的有關規定。由國家審批的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其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或審核)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經批准的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作為項目建設實施和安排政府投資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投資概算應包括國家規定的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包括建安工程費用(含房屋類建設項目裝修費用)、設備費、工程建設其他費用、代建費、基本預備費等。其中,建安工程費中,一般房屋類建設項目裝修標準,參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發改投資[2014]2674號),費用按不超過建安工程費的35%控制;特殊用途房屋類建設項目裝修,按相關建設標準或參照外省市同類項目的中等水平核定控制標準,國家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除項目建設期價格大幅上漲、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經核定的投資概算不得突破。
第四章 概算控制
第二十六條 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主管部門、項目使用單位、代建單位、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等參建單位應當加強項目投資全過程管理,確保項目總投資控制在概算以內。
第二十七條 省發改委依法依規依程式履行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概算核定、監督責任,按照本辦法規定受理概算調整。
第二十八條 省財政廳根據批覆或核定的投資概算並按工程進度撥付建設資金。其中,超概算的建設資金,在概算調整按規定程式批覆前不予追加安排。
第二十九條 項目主管部門履行概算管理和監督責任,按照核定概算嚴格控制,在施工圖設計(含裝修設計)、招標、主體結構封頂、裝修、設備安裝等重要節點應當開展概算控制檢查,制止和糾正違規超概算行為。
第三十條 項目單位在其主管部門領導和監督下對概算管理負主要責任,按照核定概算嚴格執行。概算核定後,項目單位應當按季度向項目主管部門報告項目進度和概算執行情況,包括施工圖設計(含裝修設計)及預算是否符合初步設計及概算,招標結果及契約是否控制在概算以內,項目建設是否按批准的內容、規模和標準進行以及是否超概算等。
第三十一條 按規定實行代建制的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方按照與項目單位簽訂的契約,承擔項目建設實施的相關權利義務,應嚴格執行項目概算,加強概算管理和控制。
第三十二條 設計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設計規範和概算檔案,履行概算控制責任。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及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要求,並達到相應的深度和質量要求。初步設計及概算批覆後,項目單位組織開展施工圖設計(含裝修設計),相關設計及預算應當符合批准的初步設計及概算。
第三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有關技術標準、經批准的設計檔案和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履行概算監督責任。
第三十四條 評估單位、招標代理單位、勘察單位、施工單位、設備材料供應商等參建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契約約定,履行相應的概算控制責任。
第五章 概算調整
第三十五條 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批覆或核定後,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或改變設計方案。確需調整且將會突破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必須事前向省發改委正式申報;未經批准的,不得擅自調整實施。
第三十六條 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因建設期價格大幅上漲、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導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滿足工程實際需要的,可以向省發改委申請調整概算。
第三十七條 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申請調整投資概算的,應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原初步設計及概算批覆或核定檔案;
(二)由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編制的調整概算書,調整概算與原核定概算對比表,並分類定量說明調整概算的原因、依據和計算方法;
(三)與調整概算有關的招標及契約檔案,包括變更洽商的補充協定(契約);
(四)施工圖設計(含裝修設計)及預算檔案;
(五)調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八條 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申請調增投資概算幅度未超過原核定概算百分之十(不含),或雖超過百分之十但超概算額度500萬元以內(含)的,對於使用預備費可以解決的,不予調整;對於確需調整投資概算的,省發改委委託評審後核定調整。其中,需省財政追加資金安排的,應徵求省財政廳意見。由於價格上漲增加的投資不作為計算其他費用的取費基數。
第三十九條 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申請調增投資概算幅度超過原核定概算百分之十及以上且超概算額度500萬元以上的,須由省審計廳進行審計,省發改委根據審計意見提出初審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審定。省審計廳可以根據本辦法制訂審計工作細則。
第四十條 申請調整概算的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如未按法定程式批准,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除按照第三十七條提交調整概算的申報材料外,必須同時明確違規超概算的責任主體,並提出籌措違規超概算投資的意見,以及對相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待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處理意見落實後,由省發改委按規定程式批覆調整或報省人民政府審定。
第六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省發改、財政、審計、監察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能分工,對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項目審批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規問責,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程式批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的;
(二)強令或者授意項目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三)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項目主管部門未履行項目管理和監督責任,授意或同意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導致超概算的,依紀依規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進行問責。
第四十四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納入不良信用記錄,責令其限期整改、暫停項目建設或暫停投資安排,或收回建設資金,給予通報批評,並視情況公開曝光。情節嚴重的,三年內暫停該單位項目審批或投資安排。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項目審批和政府投資的;
(二)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擅自開工建設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項、報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
(四)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設資金的;
(五)未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手續、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已經批准的項目,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實施或者完成的;
(七)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履行招投標程式的;
(八)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代建方、工程諮詢單位、設計單位、評估單位、招標代理單位、勘察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備材料供應商等參建單位因過錯造成超概算的,項目單位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契約約定向有關參建單位追償;省發改委商請資質管理部門建立不良信用記錄,作為相關部門資質評級、延續、降級、撤銷的重要參考。根據其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警告、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參與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等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依法依規追究有關部門和單位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國家對中央投資項目有專門規定的,按其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項目,按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規定嚴格管理。其中,辦公樓維修改造項目的審批工作按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其概算調整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九條 各市州可以參照本辦法制訂本區域的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及概算管理辦法。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