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夢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夢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 文號:國發〔2004〕20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確保資金使用規範、安全,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審計署《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投資的基礎性和公益性建設項目。財政性資金包括:
(一) 主管部門下達的專項建設資金;
(二) 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四) 政府融資及其他政府性資金。
第三條縣級審批管理許可權範圍內,使用政府投資30萬元以上的基本建設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縣發改局為項目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項目規劃和計畫的編制、項目審批、投資計畫下達,負責建設項目的監督、協調、指導和竣工驗收等綜合管理工作。
縣財政局負責項目資金的跟蹤管理,負責對項目的工程概算、預算進行投資評審,確保建設資金管理規範、使用合理和會計核算資料真實完整。
縣審計局負責工程竣工決算審計,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全程審計監督。並對政府重點投資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情況實施全程跟蹤審計。審計結論對項目建設管理、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均具有約束力。
縣監察局負責監察政府投資項目所涉相關職能部門的行政履責情況,並依法查處項目建設過程中的違紀行為。
規劃、國土、環保、建設、國資等政府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對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項目建設單位應遵循基本建設程式,依法開展工程建設管理。負責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工程預算、招投標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手續,並組織施工。
第二章投資計畫管理
第五條項目建設單位應於每年10月底前向縣發改局提出下一年度項目建設情況及資金使用計畫、項目資金支出預算和融資計畫報告。
第六條縣發改局根據全縣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結合各單位提出的項目建設計畫,會同縣財政局、縣建設局、縣城投公司於11月中旬提出下一年度項目建設總體計畫,報縣政府研究確定。
第七條縣財政局會同項目實施牽頭單位對項目的工程概算、預算進行投資評審,投資評審結論作為編制項目資金支出預算的依據。縣財政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匯總,並報縣政府確定。
縣財政局應建立投資評審單位備選庫,採取招標、競爭性談判等形式,擇優確定投資評審單位。
第八條按照批准的預算和融資計畫,由縣財政局、縣城投公司會同縣發改局聯合下達年度項目資金支出計畫,作為本年度政府投資執行的依據。同時將項目資金支出計畫抄送縣審計局。
第九條項目計畫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年度投資總額或者增減項目的,由項目建設單位提出申請,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三章項目前期管理
第十條縣發改局按照基本建設程式,負責審批或報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
第十一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編制規範的項目建議書。主管部門審核後,經縣政府同意,授權縣發改局按照審批許可權審批或申報。
第十二條項目建議書經批准後,項目單位應當編制規範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縣發改局按照審批許可權審批或申報。
第二十六條經審計核減的投資,屬財政全額撥款的非經營性項目的結餘資金,應全額返回縣財政局;其他項目的結餘資金,應按投資比例歸還各投資方;縣城投公司融資建設的項目結餘資金,由縣城投公司報請縣政府確定結餘資金的用途。結餘資金在竣工決算審批後一個月內返回,或直接從工程尾款中扣減。竣工決算審減額超過15%的項目,對承擔投資評審的單位實行懲戒,除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外,禁止其再參與雲夢縣政府投資項目投資評審工作。
第六章項目建設管理
第二十七條項目應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招投標制、契約管理制、建設監理制,確保質量和工期。
第二十八條非經營性項目,應當實行代建制。
第二十九條項目在施工過程中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確需設計變更的,應當先經原設計單位同意並修改,再由項目單位報原批准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三十條未經法定程式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和增減建設內容。[Page]
第三十一條項目單位應按月及時準確地向統計部門報送固定資產統計月報表,做好建設資料的建檔、保管工作,建立健全項目檔案。
第三十二條項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項目完工後,縣發改局按照項目審批許可權組織驗收。竣工驗收通過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產權登記、移交手續。其資產價值以正式竣工決算批覆為準。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縣發改局商財政局、審計局、城投公司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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